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解任投票/Ws227/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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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呎條目提刪問題討論[編輯]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4/26提刪, 之後管理員刪除。但現在又出現一條目,沒有提刪及刪除紀錄?是發生了甚麼事?--Nivekin請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10:24 (UTC)[回覆]

之前有一位管理員也是這樣恢復條目的是誰了?烏拉跨氪 2013年5月8日 (三) 10:40 (UTC)[回覆]
  • 當所有參與討論的用戶都無法舉證條目具足夠關注度,而共識又一面倒時,錯誤刪除亦無可厚非。支持保留者未曾參與討論要推翻裁決,需提交可靠的第三方資料來源。制度上其實沒有問題。User:Ws227多次沒有跟隨正常處理程序,其管理員身份應被褫奪。--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2:33 (UTC)[回覆]
  • 當日提刪可能不夠詳查,只見到條目的來源都是失效便交討論,是我的不謹。當然存廢討論未有太多人參與去查證亦是問題所在。制度上似乎已經沒有問題,如何有更多人關注存廢討論可能是重點--Nivekin請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3:05 (UTC)[回覆]
  • 有幾樣。
  • 第一、甚麼是共識?只出現提刪者一人的文字,我的理解是提刪者一人的想法,只得一個人的想法是否共識?我不是要質疑誰,而是討論何為共識?英文維基百科那邊有多次連番討論,可見連提出共識這個概念的那一群人也要經過經年累月的討論才較為掌握這個概念。
  • 第二、我存了一個在尾段未經wikify的版本[1],以我所見,頭三個參考資料都是實體書籍,它們的效力本來就無需網頁版證成。當然也可能是我記錯,或者中文維基百科可能已經改變了共識從而改變了規則。
  • --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04:20 (UTC)[回覆]
  • 無三不成幾,補上。第二項末句也補上連接詞分成兩事。
  • 第三、存廢討論是有「無共識保留」一項的。我沒有記錯的話,中文維基百科是學習了英文維基百科的,存廢討論一般有三種結果,有共識刪除、有共識保留、無共識保留。當然同上,可能是我記錯,或者中文維基百科可能已經改變了共識從而改變了規則。
  • --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05:12 (UTC)[回覆]
    • 我對許多維基人至今的言論仍非常驚詫,大家說「當所有參與討論的用戶都無法舉證條目具足夠關注度,而共識又一面倒時」、「管理員會參考雙方已陳述的意見定案」,我想問,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4/26可見,四百呎是在完全零討論、零投票(連一個「(×)刪除」票都未曾出現,即是連和議者都沒有)的情況下,就已遭刪除。即是是次刪除,根本沒有經過合理的存廢討論,不像2007年那次般!這次沒經過合理的存廢討論之刪除,當然應該檢討、推翻。,有誰看到四百呎條目有「共識」,有「雙方(甚或單方)已陳述的意意」?!明明,比鐵還更硬的事實是——這條目在完全的零討論、零發言、零投票(連一個「(×)刪除」票都未曾出現,即是連和議者都沒有)的情況下就已遭刪除!!「管理員會參考雙方已陳述的意見定案」,我想問雙方陳述在哪裡!?在空氣裡!?在冥王星裡!?還是在維基人主觀想當然偏見裡!?「共識又一面倒」,我想問,根本無人發言連一票贊成刪除票都沒有,何來「『共』識」!?換言之,即是是次刪除,根本沒有經過合理的存廢討論,不,是根本沒有經過任何『共識』、任何『討論』、任何『陳述』、任何『表決』,這條目就經已『被討論』、『被共識』、『被陳述』、『被表決』、『被定案』!!如此荒謬是什麼道理!?這種荒之下之大謬的行為,不是先
    •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4/26中,我已反駁過「無人提出異議」就等於大家同意刪除這種荒天下之大謬的說法,是猶如吳克儉聲稱沒出來遊行反國教等於撐國教般強姦民意!這歪理說得通的話,誰都可以開個『投票』,說要瓜分某某人身家,在「7天之期」限時內沒有人反對於大家都同意。好,通過,那就去某某人家人搶錢。這時,某某人無端被搶錢,才得知有如此荒謬的『動議』,他反對大家搶他的錢,狂徒就說:「7天之期內,閣下未去討論就等於無人提出異議。現在只能先把錢瓜分了,你慢慢申請重審,等待回覆。」有誰會覺得這樣的事不荒謬?偏偏現在維基人就是走過來,說這樣的事不荒謬!?
    • 「制度上其實沒有問題」,若真如此,會發生現在如斯荒謬絕倫的提刪,還要不斷把錯誤合理化,撥亂反正者卻受到批鬥嗎!?「7天之期」,是誰定的!?其他用戶有責任留意各提刪者、編輯、助理編輯、站務專家及管理員一舉一動,替各位的錯誤負責嗎!?!?!?!?「支持保留者未曾參與討論要推翻裁決,需提交可靠的第三方資料來源」,明明清清楚楚在原條目中已列舉了足夠第三方來源,先看清楚條目內容並且查證清楚的,不是提刪者、編輯、助理編輯、站務專家及管理員自己的責任嗎!?!?為何至今仍沒有人需要負責,更被大家說成是合理、合乎維基規則!?!?!?「只見到條目的來源都是失效便交討論」、「未有太多人參與去查證」(事實上不是『未有太多人』,根本由提刪至決定,維基提刪者、編輯、助理編輯、站務專家及管理員是零查證!!)等如此荒謬無稽的事都被容許,各位不知辰時卯時,恣意把條目刪除都是正確的、光榮的、有貢獻的、合理的;相反要撥亂反正,收復這種錯誤,反而是所謂『恣意』恢復頁面,被說成、被定義成違反制度要被批鬥,這又是哪門子的『制度上沒有問題』!?!?!?我不停追問為何維基上有如此荒謬的人、荒謬的事、荒謬的制度,各位維基有人空政治逼害撥亂反正者,又有誰有空站出來解釋(而不是文飾)並認錯及改正!?!?!?!?!?!?
    • 至於說「已經嚴重影響中文維基社群對管理員之信賴」,我清清楚楚告訴大家,香港很大部份的討論區及動漫界人士,早已對中文維基社群對管理員毫不信賴!!!!這事我前來說明道理,竟被人揶揄那無關宏旨的感嘆號用多少。但我告訴大家,我已是相當從維基方式出發和說話的一個,在討論區、在fb、在噗浪上,大家不會像我如此體諒地說得這樣詳細,花時間跟各位對牛彈琴!!大家不對中文維基社群管理員『hi auntie』爆至奇!!!導致這個局面,絕不是因為User:Ws227這種撥亂反正者,而是各位胡亂提刪香港地區資料、動畫資料,甚至在「零討論、零查證、零共識、零陳述、零表決」下還死撐至今的尊貴的提刪者、編輯、助理編輯、站務專家及管理員們!!!!!有Ws227這種撥亂反正者出現,本來大家還有一絲希望,結果卻眼看著他被各位尊貴的提刪者、編輯、助理編輯、站務專家及管理員們批鬥及逼害!!!大家對中文維基社群管理員的不信賴(其實早已不止不信賴,而是憎恨),就是各位親手造成並且不斷擴散及加深的!!!!!!!!!!-Tvb45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08:18 (UTC)[回覆]

提醒諸位:這裡討論的是Ws227恢復頁面的程序問題,並不是其他現象,不是制度問題,也不是條目存廢。請不要跑題。存廢請去存廢討論。如有必要討論制度問題或其他現象請在客棧合適的分頁另開段落。本討論串的主題是質疑管理員行為,請認真對待。謝謝。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5月9日 (四) 07:44 (UTC)[回覆]

      • 管理員跟提刪者先不講,這件事情干編輯、助理編輯、站務專家
  • 荒謬!明明事件由頭至尾,就是本條目遭完全不合理的刪除!!這裡是「條目探討」版,而不是「批鬥」版!明顯「條目遭不合理刪除」之探討才是本來主題!!!是何時、是誰人決定,對撥亂反正者迫害及批鬥,才是『主題』!?「條目遭不合理刪除」之探討,反而是跑題!?!?!?人在做天在看,中文維基上各位到底可以無恥到、可以不講理到什麼程度!?!?!?!?!?!?!?!?!?!?!?!?!?!?!?!?!?!?--Tvb45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08:18 (UTC)[回覆]

說句公道話,大家都知道我大名,所以我不介意打上五毛黨的標記。從Tvb45的表達看,整個存廢流程的確是有問題。在這點問題上,Tvb45可以再開一個討論串分開討論。我覺得在程序上是可以慢慢商榷的。不過Tvb45也應該看到,管理員的操作是受到多人(包括非管理員)的質疑,這些質疑是對程序的質疑。至於你說這個版不應該是批鬥版,我想提醒一下你,我們現在是等待管理員本人前來回復,不是批鬥他。真正的罷免程序是在另一個頁面中進行的。

如果Tvb45真想解決提刪流程,歡迎將以上經過貼到方針版,再開討論。--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09:25 (UTC)[回覆]

真的懷疑像Tvb45這樣的憤青可以提供到什麼可行的意見。可能維基這平台根本不適合他。--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9:35 (UTC)[回覆]
你就別火上澆油了。就算他提不出什麼好意見(事實上我看他的參與經驗以及對維基的流程熟悉程度看似乎真的不太可能),流程是有點問題。現在就nivekin一個人在做,根本不算是表決。--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09:37 (UTC)[回覆]
不過如果不考慮報導的話,這個四百尺其實跟現在的右手定則差不多(好吧這是紅鏈,我告訴大家右手定則是一個同人社團),因此在初期如果沒有足夠來源支持的話,百分百會被提刪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右手定則業界也很有名啊,但是缺乏報導的話,你建立個條目試試看?這個就可以看出維基百科絕對不是歧視香港人。--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09:41 (UTC)[回覆]
有人提刪,限期內沒有人反對,管理員看過覺得提刪合理。照這樣的流程將條目刪除,於制度上並無不妥。如果有人認為不應刪除,應該於限期之內提出意見,無了期等待非可行之策。--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9日 (四) 09:43 (UTC)[回覆]
現在的關鍵問題是,提刪討論成了小圈子(如果不是小圓點),大部分提刪討論均未列明理由,最終導致結果失去公信力。要解決這個問題,只有三個辦法:1、吸引更多人參與,這點有多難大家都清楚;2、必須註明理由,明顯的這個難度也不低;3必須湊夠一定人數才能確定提刪,這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執行(關注度類型)。只不過看回去那個條目,如果當初真的沒有來源,一個人都不需要就足夠提刪了。其實最具爭議的還是關注度問題。--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9日 (四) 14:12 (UTC)[回覆]
但報導本身不但表示了之前的關注達到會報導的程度,而且也是引來關注的來源。我看不到第一次提刪之前的版本,但根據歷史記錄,這次提刪之前的版本有提供來源。而且 tvb45 也講述了他不滿的理據。--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16:31 (UTC)[回覆]
Qui cherche trouve,你的看法反過來一樣說得通,限期過後不刪除就已是可行之策,也是減輕工作量的合理方法。而且雖然管理員被給予權限執行共識,但在達成共識上,依然是使用一般維基人的身份,而沒有高於一般維基人的決定權。還有,溫和不等於理性, tvb45 雖然激動,但提出了理據,使結論成立或不成立的是證據和邏輯,他使用了證據和邏輯,他的目的是要使他的結論成立,而他使用了能達成目的的手段,這就是理性,從這點推論,他有提出可行意見的能力。--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16:31 (UTC)[回覆]
至於說他離題,但最初這討論是放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而且標題還要是「四百呎」不多不少三個字,不要說 tvb45 會那樣理解主題,我也理解為那樣的主題。--LungZeno(talk) 2013年5月9日 (四) 16:31 (UTC)[回覆]

好了,移版了,請問您還有什麼別的意見?在討論某一做法是否符合程序的時候,是不是也要注意一下這個討論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樓上諸位仍然屬於跑題範疇,尤其是學姐已經形成觀點的話請到方針版另開標題,謝謝。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5月9日 (四) 14:19 (UTC)[回覆]

請問跑題是指?這兒我們有兩個問題:一:刪除四百呎條目本身是否錯誤;二:ws227的回復是否有問題。這兩個問題息息相關,我看不見任何一個問題都是跑題,因為ws227可以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判斷。正如Lungzeno所言,在條目沒有討論情況下其實是可以使用「無共識保留」條款,尤其是條目本身可能有價值的時候。ws227的行為我認為可理解成更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判斷——他的判斷是無共識保留。一個已經存在多年的條目,說成知名度不足怎說都說不通——而且條目在五年前也曾經以廣告為由提交刪除,但最終保留,這證明了這個條目不是廣告,有保留價值,不是知名度不足。單單以媒體報告為為量度知名度的唯一標準,這根本就荒謬至極,也是中文維基百科多年來的積疾,現在更病入膏肓。--leeyc0找我2013年5月9日 (四) 23:49 (UTC)[回覆]
因為ws227可以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判斷,重點是這句。請問:「直接更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判斷」是哪個管理員的權利?--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01:42 (UTC)[回覆]
回黑雪,存廢討論頁每個人都可以看到,而且發言權並沒有限制。嚴格來說,不算小圈子討論。只是參與人數未必如理想。--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10日 (五) 01:53 (UTC)[回覆]
呃。都說了不談這個了.....其實我覺得如果不是等ws回復,這個討論都可以關閉了。罷免轉左罷免頁,政策討論轉右方針版。--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01:56 (UTC)[回覆]
不過話說回來,我曾經希望將和邪社等個人專業新聞站提升為可靠來源,結果被人踩得不似人形。--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01:59 (UTC)[回覆]

我已經就本討論的主題修改討論標題。然後我仔細看了一下條目,不是我說,主編你以為維基百科是你家組織網頁麼?REF格式不對、資料過度陳列,難怪你的條目會被提刪。自己看看維基百科怎樣寫再來吐槽吧。我已經給你做了個範例列表(雖然我覺得列表里的內容有些都不值得列出)。--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04:00 (UTC)[回覆]

其實只有一個人吧....沒有眾多人。--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07:56 (UTC)[回覆]
  • (:)回應 無論User:Ws227回復的理由是否「更正其他管理員的錯誤判斷」,他都需要解釋為甚麼在回復時將條目被掛關注度模版及被提刪的兩個編輯歷史選擇性地不回復?這不單是違反程序凡問題,而是有人利用管理員的權力意圖在維基上抹去一些事實,而且這情況下他悄悄地回復條目, 便完全沒有人會發覺(如果不是TW提刪時自動監視了)。這不是一個條目存廢的問題,而是涉及管理員的操守。管理員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刪除(或不回復)編輯歷史紀錄?--Nivekin請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6:35 (UTC)[回覆]
我在想,WS是不是在私下跟主編者有交流,主編者傳送了一些能夠支持條目的內容,然後他就恢復條目。不過就算是這樣做也是違規的。--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07:56 (UTC)[回覆]

(*)提醒,管理員User:Ws227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員User:Ws227公然對抗提刪討論之刪除決議試問當作何處理?的討論中並未回答任何質疑,僅是避重就輕的解釋:
「明星高中是因為有人再創建新內容,我只是回復舊的編輯紀錄,移動至明星學校是因為舊頁面的名稱與新建頁面不同,而舊頁面名稱涵蓋較廣,故選舊名為條目名,並非無理由恢復。--Ws227(留言) 2013年1月21日 (一) 07:23 (UTC)[回覆]
你並沒有答覆你做此舉的動機,請User:Ws227解釋「你為何擅自恢復明星高中頁面→隨即立刻移動到明星學校頁面?」
由於你擅自恢復明星高中頁面,隨即立刻移動到明星學校頁面,時間經過3分鐘後,另一管理員User:Jimmy_xu_wrk發現異狀即把明星學校該頁面刪除,並在刪除摘要中提醒User:Ws227此頁面「存廢討論通過」,但User:Ws227並不理會此提醒,時間再經過5分鐘後,User:Ws227再度把明星學校頁面全部恢復,此頁面一直到一個月後2012-10-02T13:29:15才再度由管理員User:Jimmy_xu_wrk刪除。
因此請User:Ws227解釋一下你把早已經通過頁面存廢討論之明星高中頁面擅自恢復後,隨即移動到明星學校頁面的動機?
為何你可以不經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程序恣意恢復明星高中頁面?
以及為何你要將明星高中頁面恢復後隨即移動到新頁面明星學校的動機?是否想藉由管理員的權限技術性規避該頁面被巡察?
以及為何你明明看到另一管理員User:Jimmy_xu_wrk刪除摘要的提醒,你明知道這是經過頁面存廢討論決議後所刪除之頁面,但你卻執意而為,公然對抗頁面存廢討論決議,此舉的動機為何?是否你對現今中文維基百科之頁面刪除及恢復程序的運作規則完全漠視不理?
請管理員User:Ws227一併解釋。--Znppo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11:35 (UTC)[回覆]

  •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仔細看了一下雙方觀點,鑑於ws227在非不活躍,有兩位用戶通知的情況下仍然拒絕討論,如果Ws227因此被提罷免本人不會投反對。--CHEM.is.TRY 2013年5月10日 (五) 14:34 (UTC)[回覆]
  • 我感覺到簡直像入了蠻荒國度般。難怪我們圈子裏有些有經驗的人個個都說,只要一給主流維基看中你的條目作為獵殺對象,你就會看到真實的維基有多黑暗。結果第一次親身體驗,果然,所言非虛。
  • 關於分開「方針」與「批鬥Ws227」二事來討論:
    • 在外國的律師戲劇看過這故事:甲用哥羅芳迷暈乙並強姦,丙路過看到,出手阻止時,推撞間傷害到甲。邪惡律師為增加勝算,申請分案處理,聲稱「甲強姦乙」和「甲被丙傷害」是兩宗案,在審議「甲被丙傷害」案時,禁止證人和對方律師提及「甲強姦乙」一事,並在庭上把丙抹黑成『公然』『恣意』傷害甲!
    • 有理智的人都知道,上論律師戲劇裡,該邪惡律師何其荒謬。明明整件事是同一件事,明明丙在情急下不慎傷到甲,是因為甲在強姦乙,丙為阻止這罪案挺身而出才不慎錯手,丙是見義勇為的良好市民,而不是傷人犯!如果是正義的人,要追究,當然是針對強姦犯,不容許縱容!邪惡律師這樣做,只是為了自己那違背公義、道理的邪惡目的,是無恥到極的。這個道理應當誰都會看出。
    • 偏偏,現在維基上卻滿眼都是邪惡律師。我不知Ws227實情有什麼容許權力,反正一路以來我已看到許多維基規則,都是任一些人隨意地選擇性定義和挪用!但Ws227所做的,對一眾在fb、噗浪、forum上看著此事的人,就是及時去拯救一場完全錯誤徹底荒謬毫無根據的條目宰殺。那怕過程中就當他真的不慎傷人,但這有什麼大罪!?相反,事件的真兇卻一直逍遙法外,大家不但不要他負任何責任,甚至和他臭味相投、同流合污,一齊去逼害那位見義勇為,及時伸手阻止,令真兇謀殺條目不成功的人!!
    • 人在做天在看,要是維基上面果真賊匪比義人多,最後真兇還是消滛法外,最後義人還是被批鬥,我無話可說。但作為一個有基本良心的人,要我同流合污,我寧死不屈!Ws227跟我非親非故,亦素未謀面,我也是因這事才見到他的名字,連他是什麼人我全都不知。我維護他沒任何利益及因素。不用有人來居心論抹黑我。我只是路見不平,我以‧理‧說‧理!!
  • 關於所謂「跑題」:
    • 第一,這個討論、這個題目的一切根本就是由「四百呎遭無理提刪」開始,由「四百呎」何以遭錯誤提刪,追究提刪責任,這就是根本命題,不論在「條目探討」版、在「方針」版、在「其他」版都一樣。把根本命題說成是所謂「跑題」,甚至誣衊成「討論不符程序」,這根本就是荒謬透頂!坊間有些不知廉恥之徒故意迴避問題、推諉他人時,就經常用這種藉口,結果現在維基人就堂而皇之地使用!
    • 第二,有人強迫我以Nivekin的介題來定論所謂「跑題」,但Nivekin就是這種荒謬事情的元兇,並對各指出其不對的人作過人身攻擊,我早已指出容許他繼續參與處理此事必不公正,現在他不但不受追究責任,也可繼續參與此事,更還要逼迫其他人依他不公正的介題,這與還有甚麼公理可言!?況且他的介題,也是由「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3/04/26提刪﹐之後管理員刪除。」說起,而客觀事實上,在這個一開始的第一步(Nivekin無視題目內容錯誤提刪)及第二步(管理員在零討論零投票零共識零查證下荒謬刪除),已犯下極度嚴重荒謬的錯誤,導致往後的一切,那麼這兩點為何不可說!?有什麼「跑題」!?憑什麼去聲稱指出這根本錯誤之問題是「跑題」,批鬥某撥亂反正者才是「認真對待」、「符合程序」!?維基人們,你們要無恥到把事實的真象篡改成什麼程度!?!?!?!?
  • 關於Nivekin責任之追究
    • 我不清楚維基上各不同名銜有什麼實際的權責,但這些名銜在客觀上給其他人高人一等的觀感,是無從否定的。而Nivekin犯下如此大錯後,仍不停把條目提刪,亦是事實。Nivekin連他最基本的錯誤——被提刪條目的內容他根本沒看和沒查證,連條目內已列舉了第三方可靠來源他也不知,這點他至今堅拒承認並繼續說謊話,連認錯以及向四百呎之人士、向關注這條目的香港動漫迷們道歉,都仍然不肯!更遑論他繼續享有那些「助理主編」、「站務專家」等名銜——他的所作所為根本不配稱為什麼「專家」、不配做助理或不助理的主編;更遑論他繼續天天對條目不求查證、連內容也沒看一眼的大屠殺,都不肯承認停止!
    • 超速駕駛和醉駕者被檢到,都要輕則扣分停牌一段時間,重則吊銷牌照!但為何Nivekin不用負任何責任?為何他仍可以繼續提刪?繼續享有名銜?繼續不用道歉?
    • 若這是維基上「合理」的規則或機制,那麼,我告訴大家,不單是我,許多人都覺得這樣的規則或機制毫不合理!根本就是縱容大家犯罪!
  • 關於聲稱是次提刪及刪除「無問題」論
    • 這論明明是何其荒謬,卻三番四次無論證之下,在一些維基人筆中重複出現,顯出了以「三人成虎」來強暴真理之勢。我再重申我已重覆過的說明:——「無人提出異議」就等於大家同意刪除這種荒天下之大謬的說法,是猶如吳克儉聲稱沒出來遊行反國教等於撐國教般強姦民意!這歪理說得通的話,誰都可以開個『投票』,說要瓜分某某人身家,在「7天之期」限時內沒有人反對於大家都同意。好,通過,那就去某某人家人搶錢。這時,某某人無端被搶錢,才得知有如此荒謬的『動議』,他反對大家搶他的錢,狂徒就說:「7天之期內,閣下未去討論就等於無人提出異議。現在只能先把錢瓜分了,你慢慢申請重審,等待回覆。」有誰會覺得這樣的事不荒謬?
    • 罔顧道理一再重覆聲稱是次提刪及刪除合理的Nivekin、Qui cherche trouve (下稱Qui)等人,請馬上回答:你們言下之意,是否認為上述這事不荒謬!?
  • 關於存廢討論中我的投票及發言遭到河蟹
    • 其他動漫迷朋友說,中文維基向來千方百計河蟹一些主流人士盯上的香港動漫資訊,連你要發聲都會被河蟹。上方還有人,言之鑿鑿地睜大眼睛說謊話,聲稱『存廢討論頁每個人都可以看到,而且發言權並沒有限制。』那麼,為什麼我的投票,以及我依據事實的發言,會遭到河蟹!?!?!?這不是存廢討論是小圈子遊戲、剝奪別人的權利、踐踏真相的活生生鐵證嗎!?!?!?維基就是如此不公義!如此與真相作對!如此封殺異見!這才是『公然』『恣意』作惡吧!?!?
  • 關於本人再遭人身攻擊
    • 有維基人再度人身攻擊本人,聲稱我是憤青。請馬上公開道歉。
    • 我大聲不等於我沒禮貌,我用標點多不等於我無理。起碼在fb、噗浪、forum大夥兒看到你們這些維基人在幹出人神共憤的事情,都義憤塡腔地『hi auntie』時,我來嘗試說明道理,指出問題所在。但在指出時,卻一而再再而三飽受各位的逼迫和傷害,我若不感到氣憤,還是正常人嗎!?要麼已超凡入聖,要麼已麻木成人偶吧!如果我這樣說明道理、不嫌辛苦並像對牛彈琴般地解釋也叫憤青,那麼大夥兒看到此事動氣的動漫迷,沒有一個不是憤青吧!
    • 相反,我那怕用的標題較多,起碼我每點發言,都說清說楚理由所在!但維基人們呢!?大家不斷毫不具備理由,一個道理都說不出,就刪除他人、就河蟹他人、就三人成虎重覆聲稱明明有問題的東西沒有問題。如果我是憤青,這兒許多維基們,不是比憤青更低等的存在嗎!?
  • 關於條目質量
    • 首先,有人在本討論中,呼喝「主編你…」、「自己看看…」,我實在不知道「主編」是誰,在本討論中我並不觀察到有這人。麻煩發言者解釋。
    • 其次,有人以條目質量問題來聲稱「難怪你的條目會被提刪。」「自己看看維基百科怎樣寫再來吐槽吧。」「我覺得列表裡的內容有些都不值得列出」,藉質量瑕疵把提刪合理化。但明明質量有未臻美的,是應協助提升,而非提刪!有哪個維基人友善地協助過!?不一定直接編輯,起碼在討論頁上說出改善之處,教導別人怎樣寫好些!?沒有!連提刪者都隻字沒有說明,只以一個不合事實的所謂理由去錯誤提刪!
    • 維基百科是積沙成塔而成的,提刪自有提刪的規矩,要是質量有問題就要提刪,而不是先協助改善,那麼「水清無魚」,根本就不可能有維基百科。
    • 此外,在四百呎條目遭無理刪除,我在網上知悉此事後,條目曾被Ws227拯救過。那時我對REF格式作過修正並修恢過dead link。但現在條目的回復,它們都失蹤了,連我找編輯歷史都找不到!當大家一窩蜂罵Ws227選擇性回復什麼時,其他維基人又何嘗不是選擇性回復!?否則,我為條目作質量提升的貢獻,為何消失得無影無蹤,連history也不見!?這不是對本人作河蟹又是什麼!?
  • 關於網絡媒體列為可靠來源
    • 其實許多人都知道,一些與該種文化或次文化較熟悉的網絡媒體(包括編輯部報道式的專題網誌、具權威性人物的專題網誌、網台等),其實報道不但可信,更往往比傳統媒體更準確,資訊不會被一知半解的主流記者歪曲。傳統媒體報道這些文化或次文化資訊時,往往連基本資料都可以有嚴重的出錯。若維基只盲目信仰傳統媒體,以這些錯漏百出的傳統媒體,作為文化或次文化條目的「『可靠』來源」,說出無訛真相的新媒體,則被一竹篙、不加區分地標籤成「『不可靠』來源」,這無異於真相作對。--Tvb45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15:37 (UTC)[回覆]
Tvb45,我知道您對於其它編輯對於您發言中語氣的職責很不滿,不過請恕我直言,我對您的語氣也併不認可。如果您反對此提案,採用更理性的發言方式將獲得更多的支持。
關於您對方針的質疑,這個不無道理,可是,這不能從任何程度上為ws227進行辯護。尤因為管理員不能因為自認方針不合理而違反方針行事,所以您在這裡對方針講得越多,實際上對ws227更加不利。故方針有關探討,請移步客棧為宜。
我個人認為目前ws227給出的大部份理由是無法使人滿意的。比如「衝動」、「心急」和「沒有意識到嚴重性」。「整理好思緒再回復」的說法亦難服眾,請考試是否重新給出緣由。
Bluedeck 2013年5月15日 (三) 07:06 (UTC)[回覆]
對於上面的朋友:
  • 對方針有意見,改制請去方針版提出具體的方案。這是維基百科的慣例。
  • 如果有罷免案產生,請在罷免案提出自己的見解
  • 我不知道刪除前的版本是什麼質量,但我可以明確告訴你,即使是經過我修改過的版本,質量依然低劣。作為我個人,只是代表我自己的意見,我不提刪這個頁面算是給你面子

以上。--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0日 (五) 15:54 (UTC)[回覆]

  • 一、我是對整件荒謬提刪事件有意見,事件是整體的,閣下繼續企圖割裂整體真相,只說明閣下是上例的邪惡律師。
  • 二、沒有罷免案產生,荒謬提刪的責任就不用被追究!?這又是什麼哪門子客觀道理!?
  • 三、Wikipedia:刪除守則不是守則,有人覺得質量差就可以提刪,不用去大家編輯或協助改善質素,難怪如此多人說維基成為私器!!!--2013年5月10日 (五) 16:02 (UTC)—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vb45對話貢獻)於2013年5月10日 (五) 16:02 (UTC)加入。[回覆]

以上跑題。這串要討論什麼,Nivekin第一句話掛在上面,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因為兩件事都涉及到某一條目就有理由扯到另外一件事上。對方針及現行流程有意見請去方針版,提刪的事情請去存廢討論。您如果需要討論「整體真相」請另闢新章節,本節的討論重點不是「整體真相」。中文維基百科對管理員濫權的舉報及處理非常審慎,請認真對待。此後再出現跑題,尤其是根本不會有幾個人看完的長篇大論,將不進行通知直接移除。另外提醒,扣帽子一點意思也沒有。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5月10日 (五) 16:30 (UTC)[回覆]

順便再補一句,維基百科現在沒有,也沒有必要有類似正當防衛的規則。啊,對,還有,舉報人身攻擊請去WP:VIP。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5月10日 (五) 16:46 (UTC)[回覆]

為什麼維基百科這麼多受迫害妄想症患者……--CHEM.is.TRY 2013年5月10日 (五) 17:55 (UTC)[回覆]

我又來了,又是大小姐出動的時候。--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3年5月11日 (六) 00:01 (UTC)[回覆]
  • 有幾點回應:
  1. 提刪是每一個注冊用戶都有的權利,沒辦法禁止這權利。把一條合格的條目提刪固然有大意,但在條目掛上關注度模版30天,提刪至討論版展示7天並已通知創建者,所有看過的編輯都沒有反對刪除,而最後由一位有經驗的管理員刪除。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最大的缺口在存廢討論的參與人數不夠,這一點是要改善的。
  2. 無論如何,這串討論的開始是要User:Ws227交待他在回復這條目時的行為,請User:Ws227回應。用Tvb45的例子:「甲在強姦乙,丙為阻止這罪案錯手殺了甲」,如果丙立即報案,請警方調查,無罪的可能當然很高;但如丙毀屍滅跡,破壞現場證據,那便要被追究責任了,何況丙本身就是「警方」(管理員)?
  3. 至於提刪有誤,在此也要向有關的朋友致歉。我每天對關注度到期的條目已在有限的能力下儘量補充,當然也有掛一漏萬的情況出現。歡迎其他編輯幫忙覆查(當然,提到存廢討論本身就是要其他編輯覆查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3年5月11日 (六) 07:41 (UTC)[回覆]
  • (:)回應:這次一次過回應吧,之前是看到有維基人私下反映條目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刪,我的的錯誤在於太過衝動,繞過了存廢覆核程序直接回復。至於沒有回復提刪的部份,這個又是因為想省去手動移除舊刪除模板的程序,總之就是我的急性子累事,引起各位不便實在抱歉之至。我決定以後不再於未經存廢覆核情況下進行已經提刪程序刪除條目的舊版本回復(即舊版本已刪,有人開同名或同物異名新條目時不再自己恢復舊版本,有需要時交由其他管理員處理),以免再犯上同樣錯誤。至於為甚麼現在才回應,是因為之前犯錯都是急性子累事,所以想整理好思緒後才回應,不希望再因為自己心急而出事,累及社群,抱歉讓各位久等了。
至於提刪程序的問題,現時在於條目被提刪時只會通知創建者,而其他有參與過編輯的用戶不一定知道,且主要貢獻者不一定是創建者。有時所謂「創建者」只是把條目移動再改為消歧義,而後來該消歧義又被其他人改為一般條目,又或者是較早的版本涉及侵權而刪除,「創建者」只是移除刪除內容。我自己也收過一些類似的通知說我是創建者,但我看到時卻莫名其妙,完全沒印象自己創建過該條目,看條目編輯歷史才知道原來自己是因為這樣被當作「創建者」,也無從得知條目主要貢獻者是否知悉。不知刪除時以機器人自動通知曾編輯過條目2/3或以上內容的編輯者是否可行?--Ws227留言2013年5月11日 (六) 09:22 (UTC)[回覆]

總結各位的疑問分別回應[編輯]

關於此話題請大家移步答辯區。--CHEM.is.TRY 2013年5月11日 (六) 17:45 (UTC)[回覆]

央請提案人「烏拉跨氪」撤銷提案[編輯]

  •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認知上,管理員工作之一就是「平息其他管理員與用戶的爭議」。此次提案人「具有管理員身分」卻倉卒提出這提案,個人以為做法似乎有待商榷。不知提案人在提案之前是否善盡同是「管理員」職能情況下,先告知被解任人的疏失?除此,我還覺得:如果身為管理員,連解任刊頭引言:「解任(罷免)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都沒有深刻體認,個人以為是比較不妥。綜上理由,為了避免浪費社群資源,在此呼籲提案人惠請撤銷此提案。最後我要說的是,我跟ws227沒有特殊交情,對他在條目的認知也不太一樣,會有此撤銷提案請求,除了避免浪費維基資源外,最大因素是因為前幾天自己成為「曲解維基常規下的被害者」,而加害者正式此提案中的某連署人。--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6:57 (UTC)[回覆]
(:)回應,我何時變成加害者了?少在那邊含沙射影,還有請勿合理化Ws227濫用管理員權限的行為,何時Ws227變成「曲解維基常規下的被害者」。--Znppo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7:09 (UTC)[回覆]
我的認識是,如果用戶沒有做管理員的基本素質就應該下台。在三次濫權過程中難道他一點都沒有認識到自己疏失嗎?如果在為期半年的多位用戶的質疑及異議下,他連自己錯在哪裡都不知道話,那就是沒有做管理員的基本素質。在前幾天討論開始的時候,我就明確的指出其具有為期2天的解釋期。但這2天他有任何的解釋與答覆嗎?沒有。對於不交流,不解釋,不答覆的濫權管理員,其他用戶能怎麼辦呢?只有提請罷免。而這也是罷免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導致走上罷免的也就是他自己不交流,不解釋,不答覆造成的。而聯署在短短1天內完成,說明其錯誤行為已達到了大部分用戶無法接受的地步。這也是其他自己的所作所為導致的,不可能脫罪於其他人。既然聯署已經完成,我們就必須完成剩下的程序。我不可能「一時衝動」關閉這個程序,要不然就是我濫權了。這也不是浪費社群精力,而是為保障社群對管理員的基本信任的問題。如果這樣的濫權行為都可以熟視無睹,那麼往後管理員還有什麼信譽可言。而從另一方面說,他多次濫權恢復條目歷史而對社群精力的耗費又如何計算?請閣下考慮這類行為對社群的傷害,謝謝。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7:25 (UTC)[回覆]

請諸位注意措辭![編輯]

不要隨隨便便就揣測誰與誰啥關係等等,都把善意推定看成什麼了?(燃玉很生氣,極有可能化作球形閃電砸死不好好說話的人 囧rz……)——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5月12日 (日) 17:33 (UTC)[回覆]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我認知上,管理員工作之一就是「平息其他管理員與用戶的爭議」。此次提案人「具有管理員身分」卻倉卒提出這提案,個人以為做法似乎有待商榷。不知提案人在提案之前是否善盡同是「管理員」職能情況下,先告知被解任人的疏失?除此,我還覺得:如果身為管理員,連解任刊頭引言:「解任(罷免)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都沒有深刻體認,個人以為是比較不妥。綜上理由,為了避免浪費社群資源,在此呼籲提案人惠請撤銷此提案。最後我要說的是,我跟ws227沒有特殊交情,對他在條目的認知也不太一樣,會有此撤銷提案請求,除了避免浪費維基資源外,最大因素是因為前幾天自己成為「曲解維基常規下的被害者」,而加害者正式此提案中的某連署人。--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7:02 (UTC)[回覆]

(:)回應,我何時變成加害者了?少在那邊含沙射影,還有請勿合理化Ws227濫用管理員權限的行為,何時Ws227變成「曲解維基常規下的被害者」。--Znppo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7:09 (UTC)[回覆]
我的認識是,如果用戶沒有做管理員的基本素質就應該下台。在三次濫權過程中難道他一點都沒有認識到自己疏失嗎?如果在為期半年的多位用戶的質疑及異議下,他連自己錯在哪裡都不知道話,那就是沒有做管理員的基本素質。在前幾天討論開始的時候,我就明確的指出其具有為期2天的解釋期。但這2天他有任何的解釋與答覆嗎?沒有。對於不交流,不解釋,不答覆的濫權管理員,其他用戶能怎麼辦呢?只有提請罷免。而這也是罷免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導致走上罷免的也就是他自己不交流,不解釋,不答覆造成的。而聯署在短短1天內完成,說明其錯誤行為已達到了大部分用戶無法接受的地步。這也是其他自己的所作所為導致的,不可能脫罪於其他人。既然聯署已經完成,我們就必須完成剩下的程序。我不可能「一時衝動」關閉這個程序,要不然就是我濫權了。這也不是浪費社群精力,而是為保障社群對管理員的基本信任的問題。如果這樣的濫權行為都可以熟視無睹,那麼往後管理員還有什麼信譽可言。而從另一方面說,他多次濫權恢復條目歷史而對社群精力的耗費又如何計算?請閣下考慮這類行為對社群的傷害,謝謝。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7:25 (UTC)[回覆]
感謝您的回應,我也視為您拒絕我的請求;不過在您拒絕後,我只想就事論事的請問您,在此提案中,身為管理員的您有否做到「「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這點維基既定方針;如果您沒有做到,不僅是您「故意忽略」溝通這麼簡單,而是你此提案是否合乎程序了;謝謝。--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7:55 (UTC)[回覆]
(~)補充對於您「聯署在短短1天內完成,說明其錯誤行為已達到了大部分用戶無法接受的地步」這說法,我感到啼笑皆非,因為以連署速度與行為是否錯誤,根本兩碼子事情。(呵呵,如果現在有人提名書生,大概速度會更快。)-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8:02 (UTC)[回覆]
我無權拒絕,是罷免程序不允許撤銷已進行聯署的罷免提案。聯署前,我在其討論頁及互助客棧多處多次提醒其前來參與討論,但其不予理會,所以已進行了再三的確認,但由於ws227的無視態度無法與其進行討論。該罷免提案完全依照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步驟進行,你可以自行對比流程的正確性。聯署是進行罷免的先決條件,符合投票資格的用戶進行聯署即符合方針要求。什麼叫行為錯誤,我無法理解。若你要拿毫無關係的書生來說事,我只能說是你詞窮了,顧左右而言他了。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2日 (日) 09:55 (UTC)[回覆]
詞窮?我只是引述你「聯署在短短1天內完成,說明其錯誤行為已達到了大部分用戶無法接受的地步」這句無邏輯話語來做舉例。另外,為了證明提案人做到了「「「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這維基方針,我強烈要求提案人有關「解任案」前的溝通的歷史紀錄呈現於此。PS,我剛才找不到「是罷免程序不允許撤銷已進行聯署的罷免提案」這句方針或指引,懇請提案人順道提點我這不才是在哪裡找到的。--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4:09 (UTC)[回覆]
(~)補充,我承認我設了局給被提案人跳,好吧,我公佈答案,被提案人在提案前跟被解任人的正式溝通只有「短短一句」,想知道內容的社群朋友,只要查解任人或者提案人的歷史貢獻就好。這歷史貢獻顯示,不是提案人健忘,就是他上述「我在其討論頁及互助客棧多處多次提醒其前來參與討論,但其不予理會」跟事實有出入。**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4:44 (UTC)[回覆]

請問違規恢復條目2次了還有什麼罷免以外的討論空間?要討論歡迎你在這裡繼續討論,要反對罷免歡迎過幾天投票。撤案?不如你取消管理員罷免機制好了。此外,你質疑管理員是否有與其溝通,那請問在其討論頁與其溝通的維基人又算什麼?難道管理員的溝通需要回復,一般維基人的溝通就不需要回復?最後,請不要扯上shizhao。請不要貼什麼香港大陸管理員大戰的標籤。--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09:01 (UTC)[回覆]

「如果現在有人提名書生」獲得的簽名和這次罷免案獲得的簽名質量能比?您看看都是什麼維基人在聯署?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5月12日 (日) 09:25 (UTC)[回覆]
哇,那時候您也變成這麼重視資歷了。如果沒有記錯,還不久前,您還口口聲聲強調維基之前,人人平等呢。還有,我再強調一次,我實在無法接受提案人「聯署在短短1天內完成,說明其錯誤行為已達到了大部分用戶無法接受的地步」這句話。不管怎說,我只想問達師,已變成資深維基人的您,接受這句話嗎?--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4:09 (UTC)[回覆]
我並未重視過資歷,但是我也從未說過什麼「維基之前,人人平等」,更何況我確實認為troll和一次性帳戶不應該按照正常的維基人看待(雖然程序上無法這樣做)。上次shizhao的罷免案還是沒有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時候,聯署下面都一堆無效票,要是現在?恐怕弄出一個pagedown的無效票也未必能通過聯署。不論速度(因為速度和社群規模相關),至少這一次聯署的質量是極高的。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5月12日 (日) 14:32 (UTC)[回覆]
我再度提醒達師,我講這麼多廢話,只想您回答:您同不同意被提案人:「聯署在短短1天內完成,說明其錯誤行為已達到了大部分用戶無法接受的地步」這句話。另外,既然您的這樣說了,我想探探您的口風,據你所知,這連署除了在「維基地盤」內,有其其他管道來串起此連署?--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4:44 (UTC)[回覆]

我已經很久沒來搞這渾水了,這回過來,實在是因為我又看到兩年前「檯面下串聯」;以地域性為嫌的排除異己式鬥爭再度燃起來浪費維基資源。只不過,上回是香港殺大陸,這回是大陸殺回香港。我不喜歡WS227編輯式風格,也認為他的管理員素養不是很好。但在避免把維基占為己有的結黨式地域性廝殺再度發生,我認為提案人應該可以放過既已認錯的WS227。我一直以來認為來維基就是寫百科,不是來加強網路社交能力的。跟以前一樣,我奉勸大家,在搞網路社交,以前請去部落格或論壇留言版,現在則請移駕微博或FB。--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4:22 (UTC)[回覆]

無法同意「這回是大陸殺回香港」,連署者起碼有兩位是台灣維基人。——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5月12日 (日) 14:38 (UTC)[回覆]
同意蘇州的看法。請就事論事和善意推定,難道一個大陸或者台灣管理員犯了同樣的錯誤大家就不會去罷免他了?這裡有哪些人提到了ws227是因為香港人的原因而被罷免的?--CHEM.is.TRY 2013年5月12日 (日) 14:40 (UTC)[回覆]
對於兩位的問題,我也很想知道答案。為何有台灣維基人不分青紅皂白的加入廝殺。甚至,還有人假裝好心的要被解任人「先請辭」以保持維基編輯的濫建議。我只想嚴肅的請問各位主事者,在此提案中,你們有沒有串聯?;除了維基客棧與留言版之外,你們有沒有在其他管道中,廣泛討論過此提案?如果真實答案是否定,我對此事件的可能非善意推定慎重道歉,也不再對此事件發表意見。--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4:55 (UTC)[回覆]
(:)回應,串聯純屬是你自己個人臆測,上面這些大陸人包括管理員跟香港人User:Nivekin‎我根本不認識他們,何來串聯之說。--Znppo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5:28 (UTC)[回覆]
完全無法同意「不分青紅皂白的加入廝殺」、「假裝好心」和「濫建議」這種有強烈偏向性的措辭。有這樣強烈偏向性的問題,也不要指望有善意的回答。——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5月12日 (日) 15:12 (UTC)[回覆]
如果我這些措辭造成您的不快,我在此致歉。如果我的致歉能得到您『是否有私下討論此解任案』的善意回答,我會很感激您。--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6:05 (UTC)[回覆]
閣下不需要向我道歉,因為閣下的話絕大部分針對的是那幾位台灣朋友以及那位「假裝好心」提出「濫建議」的管理員的,閣下沒有善意推定,應該向他們道歉,然後再來求得善意的回答。——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5月12日 (日) 16:20 (UTC)[回覆]
(:)回應,謝謝您的回答,不過就我看來,還沒有投票就叫人離職,實在是個很不好的建議。不管怎樣,我還是相當遺憾沒有得到您『是否有私下討論此解任案』的善意回答。--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4:57 (UTC)[回覆]
說到底你就是想「搓圓仔湯」就對了,管理員的重大瀆職如果可以這樣子被你搓掉、和諧掉,我看維基百科也不用待了。--Znppo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6:10 (UTC)[回覆]
罷免是要維護維基百科免受破壞,與ws227來自何處無絲毫關係。--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12日 (日) 15:21 (UTC)[回覆]

在此提案中,你們有沒有串聯?;除了維基客棧與留言版之外,你們有沒有在其他管道中,廣泛討論過此提案?如果你是問我的話,我可以給你一個大大的「沒有」你看看這次罷免的提案者,大陸台灣均有,多大的一個陰謀論可以讓大陸人跟台灣人串聯起來??????我倒是想問Winertai,你好久沒在客棧出現了,為何ws一罷免你就跳出來?你是不是跟ws串聯了?此外,我可以告訴你,中國大陸有一種叫QQ的軟體,美國大陸有一種叫gtalk的軟體,通過這兩個管道我可以跟罷免提起人之中的多人聯繫,我跟他們溝通的管道多的是,但是我可以向你保證,我知道的人裡面,沒有人在背後搞陰謀。如果真有人串聯,那個人最有可能的就是ws本人。因為這兩次處事他/她實在是相當的失敗,我覺得不適合當管理員。你的陰謀論可以洗洗睡了,有時間去編輯條目吧。哦對了,順帶一提,目前管理員中還有一人我很不滿,之前也是多次違規,這個人好像還是台灣還是香港的。你這次可以先記住,下次再來陰謀論。--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5:34 (UTC)[回覆]

「烏拉跨氪」提案不符合程序[編輯]

因WS227已在答辯中承認錯誤,顯示提案警示效果達到。為避免浪費維基資源,並就管理員本來缺少乙情,再度敦請提案人撤案。

其實就提案人烏拉跨氪歷史貢獻顯示,此事件處理前,提案人僅就爭議條目通知過WS227一次,就此證明提案人(擁有管理員權限)烏拉跨氪本來就沒有遵照「「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的解任維基方針。也就是即使提案人不撤案,單就方針而言,也敦請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宣布此提案不符合程序。--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5:58 (UTC)[回覆]

此次提刪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不符合程序了,你護航的還真難看,這麼想「搓圓仔湯」,你跟User:Ws227到底是什麼關係?--Znppo留言2013年5月12日 (日) 16:14 (UTC)[回覆]
注意禮儀--Ben.mq 2013年5月12日 (日) 18:13 (UTC)[回覆]

先是要求撤案,然後陰謀論,現在又說沒有充分討論。我們等了ws幾天的討論不夠充分???那要怎樣才充分,等你Winertai上線表態?荒謬!對了,我們上幾個月還討論過明星XX的ws的錯誤操作。幾個月的討論夠不夠?--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0:16 (UTC)[回覆]

如果閣下認為Ws227不應罷免大可於投票開始後投反對票,不必在此吵著要求撤銷提案。對於一個現時活躍的管理員,在討論頁通知時頁面上會有提示相信閣下也知道,通知也是很正常的放在最下方,沒理由其看不到通知,況且還給了兩天讓其解釋。但這兩天其根本沒有理會,到了提案進入正式的答辯時才出來解釋,這難道不奇怪?我倒覺得你在這裡再三要求撤銷提案更不符合程序。--廣雅 范 2013年5月13日 (一) 01:33 (UTC)[回覆]
如果你們能意識到異性的思維和你們不一樣,就沒甚麼奇怪的。我不會多糾纏於此,但我會投反對票。--Zhxy 519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3:18 (UTC)[回覆]
我們的要求是管理員,所以沒有男女要求差異,沒有說女的就寬鬆些。再說,不是說女的會細心點?為何答辯這麼重要的,深思幾天的事情會忘了簽名?--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3:23 (UTC)[回覆]
就憑你這種典型的刻板印象,我就沒有必要跟你多講。我上次就說過,你們圍攻的架勢於一名異性面前很不好看。--Zhxy 519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3:36 (UTC)[回覆]
你又不是不知道我是什麼樣的人。--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4:24 (UTC)[回覆]
不好意思,在您告知之前不知道Ws227是女士。。。——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5月13日 (一) 03:49 (UTC)[回覆]
同。Bluedeck 2013年5月15日 (三) 12:57 (UTC)[回覆]
(!)意見,性別跟此次罷免案無關,男人當管理員可能會濫權,女人當管理員當然也可能會,我心中無男女的不同,對於所有維基使用者,包括管理員,在我眼中只有一種性別就是「無性別」,老愛提別人是男、是女不知是要作什麼用意?User:Zhxy_519Template talk:Uw-ublock#管理員User:Ws227公然對抗提刪討論之刪除決議試問當作何處理?的討論裡面也是提這事,我認為他真是無聊的緊。--Znppo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3:10 (UTC)[回覆]
很多人聽到「女人」都會想入非非的。--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3:42 (UTC)[回覆]
你們再在這裡發表缺乏善意推定的言論就請走開。--Zhxy 519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3:43 (UTC)[回覆]
喂,我可是善意滿滿,是你想歪了。--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4:09 (UTC)[回覆]
少來。你要是真有善意當初就不會抱著刻板偏見看待異性。--Zhxy 519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4:28 (UTC)[回覆]
重點是,我沒有想歪,所以「性別跟此次罷免案無關」。--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6:06 (UTC)[回覆]
(!)意見,如果ws227在兩日前即解任提案開始前就回復了別人的質疑並做出解釋或道歉,那麼這個解任投票可能需要重新考慮是否符合程序。但既然她本人兩日前未回復任何內容,那麼在程序上來講,這個解任提案並沒有問題。如果您反對,可以在投票開始後投反對票即可。--♥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3:31 (UTC)[回覆]
很高興您說到重點了,我再度重申,就提案人烏拉跨氪歷史貢獻顯示,此事件處理(解任提案)前,提案人僅就爭議條目通知過WS227一次,(而且壓根兒沒有提及過解任投票)就此證明提案人(擁有管理員權限)烏拉跨氪本來就沒有遵照「「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的解任維基方針。--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04:47 (UTC)[回覆]
其他用戶的告知一樣是告知。如果你選擇性的無視其他用戶的告知我也沒辦法。我的答辯問題已經給出又差不多2天了,請問ws277呢?又打算無視嗎?然後又要怪罪於其他用戶沒有告知他來答辯是不是?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3日 (一) 05:21 (UTC)[回覆]
請問烏拉跨氪說「我的答辯問題已經給出又差不多2天了,請問ws277呢?」指的是什麼?是問Ws277怎麼還沒回嗎還是什麼?--White Lotus Society留言2013年5月13日 (一) 17:01 (UTC)[回覆]
指沒有回答答辯的問題。現在已回答。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3日 (一) 17:21 (UTC)[回覆]
對於「又打算無視嗎?然後又要怪罪於其他用戶沒有告知他來答辯是不是?」非善意推定,個人無法認同。如今既已成案,那就不用再說什麼。不過在此仍對提案人不諳相關方針,感到十分遺憾。希望爾後類似「發起投票」者,能依照方針與被解任者充分討論、再三確認。--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0:26 (UTC)[回覆]
再三的失誤無法讓人善意推定。既然無法以流程不符合終止該投票,那麼這次投票就是符合方針符合流程的。也不用希望以後了,這次就是依照方針進行了再三的討論及確認了的。若你覺得不是,可以繼續異議該投票不符合流程,我一點意見都沒有。而我更遺憾的是該管理員的屢次濫權。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5日 (三) 10:38 (UTC)[回覆]

請就上述事件到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四百呎解釋緣由。烏拉跨氪 2013年5月8日 (三) 11:18 (UTC)

Ws227,您好。由於四百呎之事宜閣下現被提請解任。 根據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你的解任提案將會經過三部份,首先會有聯署時期,如果七天之內有七個合資格用戶聯署,你就會有五天時間進行答辯,並於答辯期結束之後投票,如果總投票人多於25人而且支持罷免的人數多於一半,您將被解任。 你可以於以下頁面看到你的提案:維基百科:互助客棧/其他#管理員User:Ws227罷免聯署 感謝您對維基百科作出的貢獻!—烏拉跨氪 2013年5月10日 (五) 16:58 (UTC)

要指正別人濫權前,請先省思自己在此提案中的種種行為。維基最棒的設計是有其歷史紀錄,你的歷史紀錄永遠說明你在此提案前,根本沒有做到『發起投票人需充分討論、確認、避免誤會』的方針。怎麼看,與解任程序無關的條目爭議「一次通知」後,第二回就提出解任發起,一點都不像充分討論、確認。遺憾的是,我先前再三解釋緣由後,你不但不承認自己疏失,還將投票發起人跟其他的討論行為混為一談。再者,並不是所有維基人都像你這麼活躍,哪可能8號通知,10號就要來回應。就因為擔心這種溝通時程落差,當初我與其他維基人才會訂定此「再三討論,確認的」引言。你今天無視這方針的魯莽行為,比WS227失誤好不了多少。你使用的語術永遠無法抹滅你的違反方針歷史紀錄。比起WS227自我檢討的謙遜態度,更顯出你的傲慢。--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6:31 (UTC)[回覆]
最遺憾的是,Winertai依然抱著管理員比一般用戶高人一等的心態,對一般用戶的提醒完全無視。--黑雪姬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1:50 (UTC)[回覆]
  • 「在發起投票前應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不只是提案者的責任,而是整個維基社羣的責任。既然其他用戶已經多次提醒和進行討論,就已符合「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方針不是說「發起投票人與被解任人間需充分討論、確認、避免誤會」,別偷換概念。提出者只需是一名自動確認用戶,並在該管理員的用戶對話頁留言通知。--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44 (UTC)[回覆]

條件: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

請問除了提案人之外,誰能「發起投票」?(除非我不樂見的串連),誰是提案的當事者?因此我認為的以上衍伸解釋並非偷換概念。好吧,就以你認知我的解釋是有偷換概念,請閣下移駕前往WS227討論頁看看,除了提案人的與解任無關的一次通知外,在提案前,有幾位自動確認用戶利用對話頁面與他充分討論、確認與避免誤會。我告訴您,答案是0。不管怎,這些歷史紀錄讓人無法信服當事者做到了盡量溝通。在此提案中,提案人比較寬容的是,方針限定事實發生後的48小時內提出,提案人多給了當事者5小時,而這多出來的5小時呢,讓提案人倉促的認定溝通無效。--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6:58 (UTC)[回覆]
你承認這只是你自己的衍伸解釋就好了。烏拉跨氪也許違反你的衍伸解釋,但事實上無違反方針。--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05 (UTC)[回覆]
剛才編輯衝突了,請再閱讀方針內文中,對引言的衍伸解釋,細讀之下,您還認為他沒有違反方針嗎?--Winertai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7:15 (UTC)[回覆]
由此至終你只是針對烏拉跨氪提案人的身份。「發起投票」的就是提案人,何謂「除了提案人之外,誰能發起投票」?在發起投票前其他用戶是否有經過充分的討論、再三確認?若有,誰人發起投票有何所謂?--Risk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7:26 (UTC)[回覆]
我想不用針對烏拉跨氪,可以單純用Wikipedia_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Ws227/第2次發起人稱之。Winertai說的沒錯,「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的要求不是他本人的衍伸解釋,而是方針內文中的正文解釋。方針原文「當事人」應該是指受指控的管理員和指控者之間要盡量溝通。我會覺得或許一開始User:Ws227或有過慢回應烏拉跨氪提問,而烏拉跨氪或有過快提解任投票的問題,在此我所稱的過快及過慢不是單指物理時間,而是指方針中「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的責任應該是共享的。所以我會同意Winertai說的,程序上是有不足,但我會覺得「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的要求之所以沒達到,或許不全是烏拉跨氪的責任,User:Ws227是否有努力溝通或許是要考量的。我和User:Ws227沒什麼溝通經驗印象,所以不說什麼。至於烏拉跨氪是不是溝通高手,我想我不敢說是在維基資深用戶的一般水準之上,但就算如此,在此事當事人之間「並沒有盡量溝通」的方針要求上,或許烏拉跨氪沒有要到負完全責任的地步。所以還是幫烏說一點話,也希望此案[[[Wikipedia_talk:管理員解任投票/Ws227/第2次]]或可先不談撤銷或繼續,就打回退至「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的階段,把此管理員解任投票先視為草案好了: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Ws227/第2次草案,因為該提案確有程序上不足之處(cf XXXX不符合程序 )。--(研究維基v百度百科hanteng) 2013年5月15日 (三) 17:59 (UTC)[回覆]
方針要求的「當事人」不是指解任發起者而是爭議的討論與質詢者,儘量溝通是指「溝通爭議的事件」而非解任意向,否則提起解任都要先告知意向並等48小時才能進行了。--YFdyh000留言2013年5月15日 (三) 18:12 (UTC)[回覆]

實在無法完全同意user:winertai的觀點。溝通是雙面的,在ws227的用戶討論頁面留言祇是溝通的開始。如果貼上去的留言未見回復,何以「積極有效全面的溝通」呢?如果我死活不肯回復,是不是要烏拉跨氪君不停地發揮自己的文學才能,沒話找話地留言才算有效溝通呢?顯然不是。如果這樣無法溝通,就不能提請提案的話,那樣一來就可笑了,我只要不和維基人交流溝通就不會被解除管理員權限,哈哈哈哈,好方便喔。 Bluedeck 2013年5月16日 (四) 00:44 (UTC)[回覆]

User:Bluedeck或可說清楚不同意user:winertai的觀點的部份,另外方針原文並沒有「積極有效全面的溝通」而是有「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我同意User:Winertai對方針的說明,也同意此案尚未能「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唯不同意此程序缺點「全是」烏拉的錯,但不代表我認為烏拉有努力,至少在形式上,去做「當事人之間應該盡量溝通」的動作。不管責任歸屬,此程序有走過的部份的的確確不符方針,所以我覺得可以讓當事人之間「先盡量溝通」後,看原提案人或其他提案人是否要繼續此案。--(研究維基v百度百科hanteng) 2013年5月16日 (四) 10:04 (UTC)[回覆]

管理員制度改革[編輯]

投票資格[編輯]

目測部分人員沒有達到,請管理員檢查。——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5月18日 (六) 06:08 (UTC)[回覆]

統計[編輯]

    • 統計結果:
罷免案統計
票數統計
(+)支持 (-)反對 (=)中立/不明
總票數 32 40 9
有效票 31 36 9
無效票 1 4 0
地區統計
(+)支持 (-)反對 (=)中立/不明
中國大陸 16 0 3
 香港 8 20 4
 澳門 1 0 0
臺灣 2 9 2
 美國 1 1 0
 英國 0 1 0
 日本 0 2 0
其他地區 1 0 0
未知或保密 2 3 0
管理員投票意向統計
(+)支持 (-)反對 (=)中立/不明
管理員 7 2 2

--GZWDer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11:2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