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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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範圍定義
- 一般定義:涵括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 四分法:依據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所擬訂之「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將台灣地區劃分為四個區域,其「南部區域」即為「南台灣」,包括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1],為中華民國官方標準劃分方式;面積約10019.6平方公里。
- 六分法:1972年至1986年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採用大選區制,將台灣地區劃分成六個選區,其中第五選區及高雄市選區即所謂「高屏澎」地區,可視之為狹義的「南台灣」,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2]。
- 二分法:1969年立法委員增選採用大選區制,將台灣地區劃分成兩個選區,其中第二選區即為「南台灣」,包括彰化縣(含)以南的諸縣市及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2]。
以上係以整個「台灣地區」作衡量,若僅考慮「台灣本島」時,上述分法均不計入澎湖縣。
另外,還有以濁水溪為界,以南為南台灣、以北為北台灣的劃分方法,但較不正式。
[编辑] 產業
南臺灣為臺灣最早開發的地區,現時主要以第二大城高雄市及古都(舊台灣府城)的臺南市為中心。產業包括重工業,其中高雄地區是台灣主要的石油化學工業、造船業與鋼鐵業基中地。其他尚有民生輕工業、農業、漁業。近年來逐漸轉往觀光業和高科技產業發展。
[编辑] 人口
南臺灣族群分佈與全台灣一樣,以鶴佬人佔多數,分布於城市、港埠與濱海平原。傳統上客家人分佈於高屏六堆及雲嘉部分鄉鎮,原住民則集中於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之山區地帶;而新住民的眷村主要分布居於各大都市及城鎮中。
[编辑] 參考資料
- ^ 《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內容簡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官方網站
- ^ 2.0 2.1 《中華民國選舉概況》,中央選舉委員會,1984年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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