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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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日韓稱「會社」)是指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通常又稱為企業實業。根据现行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特许公司是現代公司的前身。在近幾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的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目录

[编辑] 分類

[编辑] 法律上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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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编辑] 信用上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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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合公司:凡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股東之個人條件者,為人合公司。此種公司,其信用基礎在人(股東),公司能否獲得債權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財產之多寡,須視股東個人之信用如何而定,此種公司以無限公司為代表。其特徵如下:
  1. 合夥性濃
  2. 股東地位移轉困難
  3. 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合一
  • 資合公司:凡公司之經營活動,著重於公司財產數額,而不注重股東個人條件者,為資合公司。此類公司,其信用全在公司之財產,公司債權人所恃以安心而與之交易者,唯在公司有雄厚之財產,至於股東之有無信用,公司債權人概置之不問。資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按股份有限公司系以聚集多數人之資金,形成大資本而從事於大規模企業經營為目的。因此,股東人數眾多,股東個人條件與公司之成立及存續無關,公司猶如專以財產構成之非個人團體,公司債權人與公司為交易時,所注重者非公司股東信用之有無,而系公司財產之多寡。其特徵如下:
  1. 法人性濃
  2. 股東地位移轉容易
  3. 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

[编辑] 相关称呼

[编辑] 参看


[编辑]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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