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姓
從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婦女結婚後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這是夫權婚姻的產物。有只用“夫姓”與“夫姓+本姓”兩種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贅男子從妻姓的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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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编辑]
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於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種情形:
- 堅持妻從夫姓原則:瑞士民法典第160條中規定:“(一)丈夫的姓氏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權當面向公民身份登記官員提出要求,將自己原有的姓氏置於夫姓之前。”
- 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定。
- 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定。
- 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定。
- 保持各自姓氏原則。《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1998年修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4條就作此規定。
各地习俗 [编辑]
西方國家對於雙方婚後姓氏有不同的習俗。妻從夫姓是一种常见的习俗。不少女性主義者反對女性必須在婚後改從夫姓。夫從妻姓也成為了一種常見的時尚。在英國,因其王室與貴族階層未被推翻,較美國保留了更多封建時代的舊習俗,如冠夫姓等,但當女性是家族的繼承人時,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為她的繼承人,也使用母親的姓氏。
中国早期未有冠夫姓的习俗。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佈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現代男女平權觀念漸入人心,1998年6月17日《民法》第1000條修正公佈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現代的中國大陸除了在族譜和墓碑外已經幾乎完全不用“冠夫姓”這種形式,只是偶有例外如薄谷开来。
台灣、香港、澳門、海外華人舊時代中不少人則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後的姓,如方瑀嫁給連戰以後叫「連方瑀」,但現在台灣因民法的修正,以及社會認為冠夫姓顯得守舊俗氣,已少有妻從夫姓案例(如連方瑀、蔣方良、蔣宋美齡、蔣方智怡等)。香港在正式場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為政府官員或名門望族的女性,例如曾鮑笑薇、陳馮富珍、陳方安生、范徐麗泰、葉劉淑儀、羅范椒芬、周梁淑怡、梁劉柔芬、林鄭月娥等,然而其等之英文姓氏則按照英國習俗完全使用夫姓而放棄原有姓氏並後綴「太太」稱謂。
日本傳統上沒有冠夫姓的習慣,明治維新後仿效西方,在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事法》,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大多數日本女子婚後仍隨夫姓。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不過,有不少人為了各種原因,婚後仍然保留各自原來的姓氏。
离婚 [编辑]
女性离婚后,仍可保留前夫的姓氏,如美国前国务卿马德琳·奥尔布赖特。而一些知名女性再婚后,则会继续使用前夫姓氏,而非现任丈夫姓氏,如前加拿大總督阿德利安‧克拉克森、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