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香港行政長官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Hong Kong SAR Regional Emblem.svg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現任:
曾蔭權67岁

上任日期:2005年6月21日
任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根据香港8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结果)
任期 5年(可連任1次)
首任 董建華
創始時間 1997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縮寫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1]

目录

[编辑] 職責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八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

  1. 領導香港政府
  2. 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3. 簽署、公報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5.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6. 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7.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8.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9.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0.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11. 主持行政會議
  12.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内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编辑] 歷任

Hkpol.png

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憲制文件
其他香港系列
經濟 - 文化
歷史 - 地理 - 教育
香港主題首頁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是董建華,他完成了第一屆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屆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謂之「腳痛」)辭職。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2005年6月16日成為2005年行政長官補選中的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自動當選,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即日就任,並於6月24日正式宣誓就職。

曾於2007年3月25日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中以649票對123票擊敗對手梁家傑,連任成為第3屆行政長官,並於4月2日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2007年7月1日宣誓就職。

[编辑] 參選資格

[编辑] 產生辦法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八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二百人
專業界二百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二百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屆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八百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的選民(各界別合共十六萬人)選出。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卌五條,間接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的可能。隨後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了香港將在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於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编辑] 歷任行政長官

任別 屆別 肖像 行政長官 籍貫 生卒日期 上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1 Tung Chee Hwa.jpg 董建華 浙江省寧波府定海縣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 2002年6月30日
2 2002年7月1日 2005年3月12日
2 Sir Donald Tsang.jpg 曾蔭權 廣東省南海縣九江鎮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 2007年6月30日
3 2007年7月1日 2012年6月30日

註:

  1. 2005年3月12日6月2日期間因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由當時的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2. 2005年6月2日6月21日期間因曾蔭權辭去政務司司長以及署理行政長官的職位,以參加行政長官補選,由當時的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编辑] 福利及待遇

行政長官專用車(展示於2010年禮賓府開放日中)

[编辑] 離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编辑] 参考文献

  1. ^ 1.0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6條 [2012-03-02]. 
  2. ^ 2.0 2.1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 [2012-03-02].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2012-03-02]. 
  4.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03-02].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