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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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英語Secretary of Justice (S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英語: Department of 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現任律政司司長是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的政府官員之一,在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之後。

目录

[编辑] 歷史

香港英治時期稱為律政司英語: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亦是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當然議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前唯一仍然由非華人擔任之公務員;主管部門律政署英語: Legal Department) (又稱律政司署英語: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主權移交後,此職位改稱為「律政司司長」,主管部門改稱「律政司」;但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會議不設當然成員。

2002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改為政治任命。

[编辑] 歷任首長

[编辑] 福利及待遇

[编辑] 参考文献

  1. ^ [1]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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