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車輛註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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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車輛註冊號牌,俗稱「車牌」或「車牌號碼」,牌照初期是由警務處負責發行,現時由運輸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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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簡述
在香港行走的車輛需要在車頭及車尾各展示一張車牌。牌面由反光物料製成,字體為黑色,長闊介乎8至11公分之間。車頭使用白底黑字,而車尾則使用黃底黑字。規格是參照當年英國的 BS AU145a 標準而製成, 所以每個車牌上規印有 BS AU145a 的細字。車牌數字方面不以「0」為頭。一些車牌沒有英文字母,另一些則沒有數字。為免與數字"1"及"0"混淆,字母不會使用"I"、"O"及"Q"。現在的標準於1983年5月31日起使用,在之前是使用紅底白字(巴士、小巴)、白底黑字(私家車輛)及黑底白字(的士、貨車)。
[编辑] 登記號碼編碼系統
[编辑] 民用車輛
民用車輛的登記號碼多為兩個英文字母配以一組1至4位數字(1-9999)。早年1至20號車牌本身是政府高官及議員持有,從21號開始才是公眾持有。
最早發行的登記號碼沒有字母,由1發行至9999,然後是"HK"字頭(HK1-HK9999),接著是"XX"字頭(XX1-XX9999)。"XX"字頭的出現,是當年簽發車牌的警司發現"HK"字頭已用完,便順手打兩個交叉("XX"),本來表示隨便用兩個字母,但負責發出車牌的卻以為是使用"XX"字頭。及後"XX"字頭用盡後,當局便決定由"AA"字頭按英文字母順序發出車牌。
由於發行時把4字頭的四位數字(4000至4999)登記號碼預留給巴士和的士使用;5字頭的四位數字(5000至5999)登記號碼則預留給貨車使用,因此一些車牌被抽起。後來預留巴士、的士和貨車車牌的制度取消,改與其他車輛一起發牌。而早年8字頭的四位數字(8000至8999)登記號碼預留給政府車輛,其後才改用"AM"字頭。
發行完"AZ"牌後,便開始發行"BB"牌,當時沒有發行"BA"與"BF"牌,是因為"BA"有可能與"AB"混淆,也有說是代表“British Army”(英軍);"BF"代表英文髒話“Bloody Fool”,但不少市民均戲稱是代表“British Fool”,意即“英國人很愚蠢”。
發行者也抽起一些"FU"、"FV"及"NF"牌,供需穿梭中港兩地的內地車輛使用。隨著香港主權移交,運輸署也於2003年中開放"BA"及"BF"牌予公眾競投。
還有一些特定地區專用的字頭:長洲和南丫島的機動三輪車的登記號碼是"V V"(Village Vehicle)牌。
一些字頭也被抽起,供特別車輛使用,如"AM"是供政府車輛使用,"LC"是供立法會車輛使用。2000年前,"RC"及"UC"分別供區域市政局(Regional Council)及市政局(Urban Council)使用。
[编辑] 電單車
香港電單車的登記號碼最初是與一般車輛分開發行,也是從無字母的號碼開始,當無字母號碼發行完畢後,發行者使用了單字母配數字(如圖),有別於一般的雙字母。及後電單車的發牌也與一般車輛合併,原有已發出的的登記號碼繼續沿用,直至車主取消登記。時至今日,仍有少量的電單車使用舊有的專用車牌,因此香港便會有兩輛車使用相同的登記號碼。每當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警方發告票時,告票會列明其車型,因此在檢控上不會牽連另一輛車及其車主。
[编辑] 特別車輛
[编辑] 單字母
- "A": 消防處救護車及救護電單車(流動傷者治療車及鄉村救護車使用"F"字頭車牌;醫療輔助隊救護車使用"AM"字頭車牌;醫院管理局及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則使用民用車牌)。
- "F": 消防處其他車輛。
- "T": 分為字頭及字尾。字頭屬於白底紅字的臨時車牌,供沒有正式車牌的車輛使用,例如購買汽車時的試車或者不能登記車牌的左軚車。字尾則供掛接車的拖架使用。
"A"字頭包含最多3個數字(最新是A44X),"F"字頭包含最多4個數字(到F20XX),而"T"牌無論屬於字頭還是字尾可包含最多5個數字。
[编辑] 雙字母
- "AM": 一般政府車輛(包括警車、郵政車、香港電台的車輛等
- "LC":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車輛(LC 1 通常是立法會主席的專車)
- "ZG":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車輛,為普通話ZhuGang (駐港) 的漢語拼音縮寫
- "UC": (Urban Council)前市政局車輛(已停用),在2000年解散後併入"AM"。
- "RC": (Regional Council)前區域市政局車輛(已停用),在2000年解散後併入"AM"。
- "CS":(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布政司,主權移交後的政務司司長專用車輛,車牌中不含數字。
- "FS":(Financial Secretary)1995年後的財政司,主權移交後的財政司司長專用車輛,車牌中不含數字。
- "SJ":(Secretary for Justice)主權移交前的律政司,主權移交後的律政司司長專用車輛,車牌中不含數字。
- "CJ":(Chief Justice)主權移交前的首席按察司,主權移交後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專用車輛,車牌中不含數字。
- "V V":離島區(長洲/喜靈洲/南丫島/坪洲)的機動三輪車的登記號碼是"V V"(Village Vehicle)牌。
[编辑] 無字母及數字
[编辑] 其他
駐港英軍車輛的登記號碼是2個數字配2個字母及另外2個數字,例子: "15KL44"。在香港主權移交前,駐港解放軍曾一度使用未發行過的AD7xxx字頭車牌,現在已經改用"ZG"車牌。
[编辑] 無字母
1至10號車牌原本全由政府官員車輛採用,但現在除1號車牌以外,其他無字母已全部作公開拍賣。
現時1至10號車牌的持有人:
當中"9"號車牌是楊受成在1994年3月19日以高達1300萬港元投得,當時價格是歷來香港最高紀錄,也曾一度是全球最昂貴,其後紀錄先後為阿聯酋所打破,並跌至全球第七[1]。至2008年2月23日運輸署舉行的車牌拍賣中,沒有字頭的"18"號車牌以1,650萬港元成交,刷新香港紀錄。[2]
根據現行法例,以個人名義登記的車牌在登記人過世後均需交出;以公司名義登記的車牌則可永久擁有,故部份人在投得心儀車牌後會將之轉有公司持有。
[编辑] 車牌規範
現時法例上的車牌規範早於50多年前訂定,惟本港50多萬部已領牌車輛,大部份車牌都不符規定。其中,在6300部政府車輛中,只有13%車牌合格。[1]
[编辑] 自訂號碼
自訂號碼乃香港運輸署於2006年推出的自選車輛登記號碼計劃,市民也可自行訂定不含不雅用語,且不與政府制訂的登記號碼相同的8位登記號碼。
[编辑] 注
- 駐港解放軍所以使用的ZG車牌字體均與一般車牌的字體和車牌大小不同,而且車尾都是使用白底黑字的車牌。
- 因爲政府使用的車牌(例:AM)都需要持有政府車輛執照的人駕駛,但是這些合資格的司機的收入都是在香港公務員的薪級點內,所以自97年金融風暴後,政府加多騁請合約員工駕駛不同部門的政府車輛,令政府車輛未必全部使用AM字頭的車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