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
| 提名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 |
| 任命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 |
| 任期 | 5年(可连任1次) |
| 首任 | 周恩來 |
| 創始時間 | 1954年 |
| 網站 | 温家宝简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本文是關於 |
|
|
|
基本制度·国策·特色
外交·国家安全
|
|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
国务院总理的前身是“政务院总理”,是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的负责人。
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制中,国务院总理属於行政级别最高的第一级,为国家级正职(正国级)。
虽然近两任总理因为资历关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排名中位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之后[註 1],但是往往在社会中具有更大影响力。历任国务院总理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
目录 |
[编辑] 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有以下职权:
- 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1];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2];
-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或涉及众多部门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
-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 总理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和废止行政法规、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解除戒严等。
- 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在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例如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编辑] 任免
-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投票通过,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免去国务院总理职务。[來源請求]
[编辑] 历任总理
| 任次 | 届次 | 姓名 | 籍贯 | 生卒 | 任期始于 | 任期终于 | 备注 |
|---|---|---|---|---|---|---|---|
| 政務院總理(1949-1954) | |||||||
| 1 | 1 | 周恩来 |
江蘇淮安 | 1898年3月5日-1976年1月8日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
| 国务院總理(1954-现在) | |||||||
| 1 | 1 | 周恩来 |
江蘇淮安 | 1898年3月5日-1976年1月8日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
| 2 | 1959年4月27日 | 1965年1月4日 | |||||
| 3 | 1965年1月4日 | 1975年1月17日 | |||||
| 4 | 1975年1月17日 | 1976年1月8日 | 在任时逝世 | ||||
| 空缺 | 1976年1月8日 | 1976年2月2日 | 尚未任命接替者 | ||||
| 2 | 華國鋒 |
山西交城 | 1921年2月16日-2008年8月20日 | 1976年2月2日 | 1976年4月7日 | 代总理 | |
| 1976年4月7日 | 1978年3月5日 | 正式任命 | |||||
| 5 | 1978年3月5日 | 1980年9月10日 | 辞去职务 | ||||
| 3 | 趙紫陽 |
河南滑縣 | 1919年10月17日-2005年1月17日 | 1980年9月10日 | 1983年6月18日 | 任命接替 | |
| 6 | 1983年6月18日 | 1987年11月24日 | 不再担任 | ||||
| 4 | 李鵬 |
四川慶符 | 1928年10月20日- | 1987年11月24日 | 1988年4月13日 | 代总理 | |
| 7 | 1988年4月13日 | 1993年3月31日 | |||||
| 8 | 1993年3月31日 | 1998年3月17日 | |||||
| 5 | 9 | 朱鎔基 |
湖南長沙 | 1928年10月1日- | 1998年3月17日 | 2003年3月16日 | |
| 6 | 10 | 温家寶 |
天津 | 1942年9月15日- | 2003年3月16日 | 2008年3月16日 | |
| 11 | 2008年3月16日 | 现任 | |||||
[编辑] 注释
- ^ 李鹏1985年进入政治局,1987年成为政治局常委,乔石也是1985年进入政治局,1987年成为政治局常委,但李鹏1981年3月正部级职务(电力部部长),乔石正部级是在1982年4月(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所以总理李鹏在委员长乔石前面。朱镕基1992年10月才进入政治局及常委会,资历比李鹏晚很多,所以他当总理时要排在当委员长的李鹏后面。吴邦国和温家宝同在1992年10月进入政治局,不过当时吴邦国是正式的政治局委员,温家宝只是政治局候补委员,所以吴邦国的排名要在温家宝前面。
[编辑]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 先前職稱: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 1954年- |
後繼職稱: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