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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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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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徽(83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帽徽(07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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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时期 | 1982年6月19日至今 |
| 國家/地區 | |
| 效忠于 | |
| 部門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 種類 | 国家宪兵 |
| 功能 | 国防后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边防、消防、警卫重要目标、勘探金矿、工程建设 |
| 規模 | 110至150万名 |
| 直屬 | 武警总部 |
| 駐軍/總部 | 北京市海淀区 |
| 專用顏色 | 橄榄绿 |
| 司令員 | 王建平 |
| 政治委员 | 第一政治委员:孟建柱(兼任) 政治委员:许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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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武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之一,属于国务院序列,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类似于其它国家的国家宪兵。
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警察不同,前者仍完全实行军事化的管理,适用军事审判。武警基本人员通常不被称为“警员”,而是被称为“官兵”或“战士”。“武警士兵”和“武警警官”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兵和军官一样,都是现役军人。武警部队和解放军一样,由义务兵役制度保证其兵源。
目录 |
[编辑] 历史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这些名称包括警卫队、警卫营、警卫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政治保卫队、肃反团及除奸团等。这些武装组织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治安等任务。
1949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已经在國共内戰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8月31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担负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市的治安保卫任务。
[编辑] 公安部队時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1950年1月至5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原来已有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的基础上,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整编后的公安部队,共有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1950年11月3日聂荣臻代表中央军委对公安部队名称作出指示:公安部队除已确定的22个师外,其余属省、市、专、县的公安部队,一律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这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两种名称并存。
依据中共中央军委1950年9月22日的电令,为了统一领导全国公安部队,于同年11月8日成立了全国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构,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
1951年10月,按中共中央军委批准的总定额,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另三个团。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遵照军委、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的联合命令,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根据1951年7月15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1951年9月,中共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1952年上半年,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1952年10月22日,中央军委发布公安部队番号的命令,各机关、部队的番号统一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编辑] 公安军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并存時期
根据国防部1955年5月12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7月18日公布公安军番号,自8月1日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公安军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一级公安总队领导机构,由省军区兼各省公安军司令部。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建制序列。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军区建制序列。
自1955年8月1日起,专区和县的公安部队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实行薪金制。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
[编辑] 改回解放军公安部队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并存時期
1957年1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把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把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都连同任务拨归国家公安部门,改为警察。同年8月,公安军番号撤销,所属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自9月1日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李天焕为总参谋部警备部部长。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亦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编辑]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時期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1958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13万人,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人,以及机关、学校6000余人,共14.5万人集体转业退伍,划归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其它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军队序列。
总参谋部警备部与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负责人民武装警察的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民警处为基础,扩编为总队,称“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直辖原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的各支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人民武装警察队;一律冠以公安机关的头衔。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实行当地块块为主为主的领导。整编后各级公安机关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有25.4万人,取消军衔,改为职业制警察,准师以上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地方干部行政级;正团以下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民警级;战士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实行志愿兵制,服务期为5至7年,新警士入伍后即按民警13级待遇。
1959年4月,李天焕任公安部副部长,主管武装警察部队工作。由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来源各异、服装驳杂,1959年10月,人民武装警察着统一的新式警服。
[编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
1961年11月22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队的领导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战斗力,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关,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制,全体官兵办理入伍手续、恢复(实行)军队级别并评定军衔。实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领导为主;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三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的统一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兼政委。
1962年6月,武警部队司令部发出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队组建专门警卫队的通知,担负警卫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国宾的任务。武警部队的一个新警种由此出现。
[编辑] 名称改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時期
1963年1月16日,军委、公安部《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1963年2月1日起即启用新名称。
[编辑] 納入解放军時期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的指示,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决定自1966年7月1日起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解放军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下属部队整编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各总队整编为独立师,总队直属支队、大队整编为独立师下属团及师直,归各省军区(卫戍区、直辖市警备区)领导;各专区(市)公安支队、公安大队、公安边防大队撤消番号,其直属部队整编为军分区独立连;各县(市)公安队按原定额划归所在地县(市)人民武装部建制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省某某县(市)中队”,公安机关布置任务一般应通过县(市)人民武装部下达,特殊情况可直接下达。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1965年5月1日起公安局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公安消防干部继续实行职业制民警身份,着民警服装。1969年,各县公安局消防队移交县人武部代管。1973年,消防队伍复归公安机关领导。
1975年,原由公安部队改编的各省(自治区)独立师纷纷撤销,改为省军区、军分区下属的独立团、独立营。
1975年底,原由县人武部领导的各县(市)中队移交当地县(市)公安局建制领导,称“某某县(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执行任务不变,官兵改着民警服,仍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1976年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当时不称公安厅)增设武装民警处,地区(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主要任务是做好新兵补充、训练,老兵退伍,干部转业,制定军政训练计划,后勤物资供应、经费开支财务管理、执行军政业务训练指导等。
[编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時期
[编辑]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在各级领导机关设司、政、后、消防(处、科)、边防(局、处)。
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即“一统两分”,以“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根据中央1982年30号文件精神,消防民警中的地方行政干警转为现役。至此,消防队全体干警均纳入武警编制。
[编辑] 边防、消防部队从内卫部队中分立
1987年2月,边防部队从各总队划出,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1987年8月,各总队消防处改编为消防总队,划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各支队消防科及县(市)消防中队整编为消防大队,隶属省消防总队和(地级)市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双重领导。
[编辑] 武警部队实行以中央军委领导为主的“两统一分”体制
1995年5月3日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即中央军委通过三总部实施对武警部队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国务院通过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实施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两统一分”体制。
1996年,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1999年,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和第二总队合并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
1996年10月,解放军14个乙种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整编为武警机动部队,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
1999年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国发[1999]6号”文件, 调整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体制,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武警总部对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管理,国家黄金、水利电力、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业务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设立警种部。
2001年4月,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将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公安部对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统一领导管理”与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级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武警边防部队的“分级指挥”相结合,以“条条”为主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垂直体制。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卫职责为:
-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 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编辑] 组成
武警部队经过近些年的调整扩充,已成为一支由内卫部队、警种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组成,遍布全国各地、具有相当规模的武装力量。目前,武警部队拥有三类组成。
[编辑] 内卫部队
武警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最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武警内卫部队由各大行政区的武警总队和14个武警机动师组成。
[编辑] 警种部队
这些部队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他们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属于这一类的有:黄金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森林部队。只有这四种部队方能使用“警种部队”这一称呼。
[编辑] 黄金部队
武警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武警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编辑] 水电部队
武警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领率机关为武警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编辑] 交通部队
武警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领率机关为武警交通指挥部,下辖有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编辑] 森林部队
武警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华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甘肃、福建森林总队和武警森林机动部队等部队。
[编辑] 公安现役部队
公安现役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武警现役部队,包括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
[编辑] 公安边防部队
公安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边防局)。
[编辑] 公安消防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消防部队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消防局)。
[编辑] 公安警卫部队
公安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主要领导人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警卫部队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局。
[编辑] 其他公安现役部队
- 河北省公安厅:官厅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第七支队,正团级)
- 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回龙支队(正团级)
-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反恐特别侦察队(副师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恐怖特别侦察队(副师级)
[编辑] 武警总部
武警总部现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
司令部下设作战部、情报部、警务部、训练部、警种部、通信部、装备部(与解放军各部队单设装备部不同,武警部队的装备部门隶属于司令部)、直属工作部;政治部下辖组织部、干部部、宣传部、联络部、群工部、人民武警出版社;后勤部下设军需部、财务部、军事交通部、营房部、油料部、卫生部。
武警总部直属支队,原52828部队,1984年1月于密云改编,现驻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武警总部下辖的军级警种指挥机关有:
武警总部下辖的学院有:
[编辑] 歷任武警部隊領導
[编辑] 司令員
[编辑] 第一政治委員
[编辑] 政治委員
注:第一任武警政委由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赵苍璧不属于现役的武警警官。自李振军起,武警政委改由现役武警将领担任,同时增设第一政委,由非现役的公安部长兼任。
[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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