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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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称最高人民检察署。由于中国的国情,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检察院对政府机关人员的监察权在实际上经常被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僭越行使[2]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编辑] 历任高检院长

[编辑] 注釋

  1. ^ 《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第一卷112页 “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2. ^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1996年2月15日)(参见中共纪委网站 http://www.jubao.gov.cn/xf/law/7.html )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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