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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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丁堡大學學生會大樓

學生會是學生自治組織的一種,有其相關組織章程與法規。一個學校通常只有一個學生會,有些有日夜間部的學校,則可能有專屬日間部與夜間部的學生會,總之,學生會在實質意義的層級上高於校內所有學生自治組織,該校若有某個學生自治組織的組織章程(或法規)與學生會的組織章程(或法規)相牴觸,則視同無效。學生會的成員主要由該校學生所組成,其內部架構通常有正副會長〈或是正副總幹事〉、幹部、秘書公關、設備、學生權益、財務等部門;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任會長、校友、律師會計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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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學生會組織分類

[编辑] 合法組織

此學生會經過校方全校學生的認可,有屬於該會的組織章程,為全校學生經由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亦有可能,成員與幹部由校方指派,且某些學校的態度強硬,認為學生會對於校方的決策及發展,有義務要正面表態支持,且學生會對學生所收取的會費及財產的動用都須經由校方同意,但在大學法裡是屬於不可行。因為學生會的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都應是自主且不需官方審核通過。

[编辑] 地下組織

未經校方認可的組織,成員可能是由學生自行民主選舉產生,活動的目標是為其學生的自治的放寬及保障學生福利而抗爭,稱為學生運動,簡稱學運。但野百合學運不符合本項,因為其學運的目的是為爭取學生對國家政治參與的權利及訴求某些政治訴求的完成。

[编辑] 學生活動中心

部分大學學生會之前身為學生活動中心[1],學生幹部為經選舉當選之正副總幹事以及由總幹事任命之執行秘書、各部部長等。學生活動中心下轄各系學會總幹事及各社團社長,在訓導處(今學生事務處)指導下,協助校方舉辦學生自治活動。

[编辑] 臺灣

[编辑] 大學

臺灣絕大多數的大學都有學生會,而在教育部高教司的大專院校改制評鑑中,亦將學生組織的自治程度列入考量。由《大學法》定位為學生自治組織,並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生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學生會亦可向學生收取會費,但繳納會費並不是學生的義務,學生會或校方也不得因學生未繳交會費而作出懲處。學生會如同一個小型的國家組織,學生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學生相關事務的決策,如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校務會議就依法必須有不得少於十分之一由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近年來,教學、學生、行政三者共同治校的概念興起,學生會組織努力於校內定位以便學生會可以不受到校內單位侷限權限而爲會員們爭取更多的福利努力。而高中職以下之學校則無相關法規認定。

而學生會為發揮其自治能力,多數將其內部機構設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分立架構,學生會通常為行政權,立法、司法權則各為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而學生會的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任會長及曾為學生會幹部的同學、校友等相關人士。然而在臺灣,學生會的內部成員廣義有會員,學生議會的學生代表及學生會會長秘書公關、總務等學生幹部部員,而狹義的定義則不包括會員

[编辑] 高中、高職

臺灣大部分的高中職都有成立類似學生會的組織,通常稱為「班聯會」(班級代表聯合會),有時也稱為「代聯會」(班級代表聯席會)或學生會[2]

[编辑] 國中、國小

臺灣的國中及國小為了讓學生瞭解民主法治、訓練自我管理能力,由學生事務處(訓導處)舉辦學生自治市(鄉、鎮)長選舉。當選的小市(鄉、鎮)長,可任命各局處首長,在校方指導下,舉辦各項活動[3]

[编辑] 香港

香港的小學不設學生會,而中學則大部份也設立。

[编辑]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的中、大学一般都设有学生会。大多数学校也能公开透明地民主选举学生会成员和干部,学生会的最高职位是“学生会主席”。中国大陆学校的学生会一般负责监督在校学生的言行举止、检查环境卫生和组织各项活动,不参与学校的政务工作和建设,学生会亦受到学校高层的直接管辖和领导。

中国大陆学生会的腐败、官僚等不良现象较为普遍[4],大多数学校的高层对于这种现象普遍采取默许态度。

[编辑] 參考資料

  1. ^ 國立宜蘭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學生幹部選舉辦法
  2. ^ 市立大同高中官網,校內也稱之為學生會
  3. ^ 桃園縣各國民中小學自治市實施要點。
  4. ^ [1]大学生看学生会:行政化、官僚、选拔走形式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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