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克斯訴赫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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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斯訴赫登案
提出:1893年4月24日
判決:1893年5月10日
案件全名約翰·尼克斯、約翰·W·尼克斯、喬治·W·尼克斯和弗蘭克·W·尼克斯 訴 紐約港海關稅收員赫登
引註案號149 U.S. 304
149 U.S. 304; 13 S. Ct. 881; 37 L. Ed. 745; 1893 U.S. LEXIS 2303
既往案件Judgment for defendant, 39 F. 109 (C.C. S.D.N.Y. 1889)
後續案件None
法庭判決
1883年關稅法中蕃茄的含義應為其日常含義,即蕃茄歸為蔬菜而非水果。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格雷
聯名:全體一致同意
適用法條
1883年關稅法

尼克斯訴赫登案英語:Nix v. Hedden149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149 U.S. 304 (1893)),是由美國最高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爭論點在於,依照1883年3月3日頒佈的關稅法番茄應當被歸類為水果還是蔬菜的問題。在關稅法中,進口蔬菜需要繳納關稅,而水果卻不用。

該案原告為約翰·尼克斯(John Nix)、約翰·W·尼克斯(John W. Nix)、喬治·W·尼克斯(George W. Nix)和弗蘭克·W·尼克斯(Frank W. Nix),被告為紐約港海關稅收員愛德華·L·赫登(Edward L. Hedde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被其強行徵收的稅款。從植物學角度來看,番茄屬於果實(果實和水果在英文中均為fruit)。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卻一致倒向被告一方,認為關稅法所指「水果」和「蔬菜」是採用其日常含義而不是植物學含義,這樣番茄就應該被劃分為蔬菜。

案件[編輯]

庭審中,原告律師引用了《韋氏詞典》(Webster's Dictionary)、《伍斯特詞典》(Worcester's Dictionary)以及《帝國詞典》(Imperial Dictionary)中有關「水果」和「蔬菜」的釋義作為證詞,隨後傳喚了兩名有30年售賣水果和蔬菜經歷的證人,詢問他們在聽完釋義之後,是否能指出這兩個詞「在商業貿易領域有不同於上述定義的特殊含義」。

一名證人就詞典定義部分作證稱:「(詞典)並沒有給所有東西分類,當然詞典已經作出的分類是準確的。但它並沒有舉出所有種類的水果和蔬菜;它只舉出其中的一部分。我認為現在『水果』和『蔬菜』在貿易中的意義與其在1883年3月1日時是一樣的。我知道在貿易中『水果』一詞僅被用作指包含種子的植物或植物的一部分。《韋氏詞典》中『蔬菜』詞條舉例說蔬菜包括『捲心菜、花椰菜、蔓菁、土豆、豌豆、大豆和類似的東西』,而有在貿易中所稱的很多蔬菜可能都涵蓋在詞條所說的『類似的東西』中了。」 另一名證人則作證稱:「我不認為『水果』或是『蔬菜』兩詞於1883年3月或之後在美國有任何特殊的貿易或商業用法,這兩個詞的意義和我聽到的詞典釋義是一致的。」[1]

原被告雙方的律師都使用字典作為證據。原告方律師引用了字典中關於番茄的釋義,而被告方律師則以《韋氏詞典》中豌豆茄子黃瓜西葫蘆甜椒的釋義為證。接着,為駁斥被告觀點,原告方律師針鋒相對地引用了《韋氏詞典》和《伍斯特詞典》中土豆蔓菁防風草花椰菜捲心菜胡蘿蔔大豆的釋義。

法院判決[編輯]

植物學角度而言,番茄是水果。可是人們在日常習慣常把它當作蔬菜,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番茄為蔬菜。

最高法院大法官全體一致支持被告方,他們裁定,根據其烹調方法和流行觀點,番茄應當被視作是蔬菜。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起草了判決書,在其中他寫道:

「引自字典的文字將『果實』一詞定義為植物的種子,或是植物中包含種子的部分,特指這些植物中多汁、含果肉的產品,其中包含有種子。這些定義並沒有傾向於說番茄是『水果』,也沒有將其和日常用語或關稅用語中的『蔬菜』區隔開。」

格雷大法官引述了多個不同的最高法院判例,如布朗訴派珀案(英語:Brown v. Piper,案卷號: 91 U.S. 3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42[永久失效連結])和瓊斯訴美國案(英語:Jones v. U.S.,案卷號:137 U.S. 202, 216),他認為如果詞彙在商業或貿易中出現特殊含義時,法院應當採信的是其普通含義。在該案中,詞典不應被視作證據,而只是幫助法院理解和記憶的工具。[2]格雷承認在植物學中,番茄是被視為是「攀緣植物的果實」,但是由於它並不是當作飯後甜點而是作為主菜食用,因此應當將其視為蔬菜。為了證明其觀點,格雷大法官提到了另外一樁認為大豆屬於種子的案例,這就是羅賓遜訴所羅門案(英語:Robertson v. Salomon,案卷號:130 U.S. 412, 414)。該案中大法官約瑟夫·P·布拉德利(Joseph P Bradley)也認為,儘管大豆在植物學上被視為種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卻被視作蔬菜。就這個話題,格雷又闡明了黃瓜西葫蘆豌豆大豆在法理上的分類。

後續影響[編輯]

尼克斯案在後來又三度被最高法院援引,作為法院採信有別於字典解釋的日常意義的依據。這三個案件是:1895年的索恩訴麥根案(英語:Sonn v. Maggone,案卷號:159 U.S. 417(1895)),同年的索頓斯托爾訴維布施及希爾格案(英語:Saltonstall v. Wiebusch & Hilger,案卷號:156 U.S. 601(1895)),以及1894年的凱德沃德訴澤案(英語:Cadwalder v. Zeh,案卷號:151 U.S. 171(1894))。後來的JSG貿易集團訴Tray-Wrap集團案(英語:JSG Trading Corp. v. Tray-Wrap, Inc.,案卷號: 917 F.2d 75 (2d Cir. 1990)),儘管與尼克斯案並不相關,但關注的焦點都是番茄。該案的法官在引用此案時這樣寫道:

「在日常生活中番茄屬於蔬菜,這已經在多年前由高等法院判定,可以參見尼克斯訴赫登案。而從植物學角度而言,它卻是屬於果實,這可以參考1981年版的《美國百科全書》(26 Encyclopedia Americana 832 (Int'l. ed. 1981))。但無論屬於何類,人們享用番茄的美味多個世紀,就連狄更斯的小說里,匹克威克先生都蘸着番茄醬汁吃豬排。」

2005年,新澤西州議會中支持番茄成為該州的象徵蔬菜的議員就引用了尼克斯案作為論據。[3]

類似案例[編輯]

腳註[編輯]

  1. ^ 149 U.S. at 305.
  2. ^ 在美国最高法院“逛词典”. 中國社科報. 2009-03-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4日). 
  3. ^ State of New Jersey, 212th Legislature, No. A1210
  4. ^ Consolidated text: Council Directive 2001/113/EC of 20 December 2001 relating to fruit jams, jellies and marmalades and sweetened chestnut purée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2022-08-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7).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