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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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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交通部電信總局局徽
基本信息
機關類型中央三級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中華民國交通部
授權法源〈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已廢止)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32年6月12日 (1932-06-12)
前身機關 大清電政局
解散日期2006年2月22日 (2006-02-22)
後繼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聯絡信息

交通部電信總局舊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4號),今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濟南路辦公室
地址10052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台灣交通系列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交通部電信總局(簡稱電信總局、或直稱電信局;英語譯名: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為中華民國過往有關電信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交通部,1932年成立。原同時負責電信事業的管理與經營,在1996年將經營部門分割成立中華電信,之後在2006年因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成立而解散。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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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交通部臺灣電信管理局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證
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報話費代收處標示牌,圓形圖案為交通部電信總局局徽

1906年11月6日(光緒32年9月20日),清廷成立郵傳部管理全國郵政、船政、鐵路、電政事務,郵傳部下設「電政局」掌理全國電政。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郵傳部改為交通部,裁撤位於上海的電政總局;原電政總局轄下各電政局由新設的「交通部電政司」管理,兼管公、民營電氣事業;各省則設電政監督,統轄各電信局。1927年,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交通部於上海增設全國電政總局。1928年,因業務重疊,全國電政總局被裁併入交通部電政司,分全國電政管理局為21處。1943年,交通部電政司改組為「交通部郵電司」。

1932年6月12日,國民政府公布《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成立交通部電信總局[1];電信總局成立後,交通部郵電司負責全國電信行政設計事項,電信總局負責全國電信業務執行。1945年11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成立「郵電管理委員會」,接管台灣郵政及電信業務[1]。1945年12月,電信總局隨國民政府還都南京,並接收復員區的電信業務。1946年1月,交通部在電信總局下,除國際電台外,分全國為9個電信區,每個電信區設1個「電信管理局」,下設電信局,並於報話特繁之都市另設特等電信局,分別管轄各該電信區域或辦理當地之國內或國際電信業務[2]。台灣郵政及電信業務同時劃歸交通部接辦。1946年5月5日,交通部成立「台灣郵電管理局」,試行郵電合辦,但結果不理想。

局別 管轄區域 局址
第一區電信管理局 陝、豫 西安
第二區電信管理局 蘇、浙、皖 南京
第三區電信管理局 湘、鄂、贛 漢口
第四區電信管理局 川、康、藏 重慶
第五區電信管理局 滇、黔 昆明
第六區電信管理局 粵、桂、閩 廣州
第七區電信管理局 冀、魯、晉、察、綏 北平
第八區電信管理局 甘、寧、青 蘭州
第九區電信管理局 東北九省及熱河 瀋陽
新疆電信管理局 迪化
臺灣郵電管理局 台北
南京電信局 南京
上海電信局 上海
天津電信局 天津
北平電信局 北平
武漢電信局 漢口
重慶電信局 重慶
國際電台 上海、重慶


1949年4月1日,交通部核准台灣郵電管理局分拆為「台灣郵政管理局」及「台灣電信管理局」,台灣電信管理局直屬於交通部電信總局,台灣郵政管理局則直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

中央政府全面遷台後,1950年1月,電信總局遷往臺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下轄「台灣電信管理局」、「台北國際電台」及「電波研究所」。1953年8月12日,電信總局自台北縣三重市遷往台北市中正路1826號(今台北郵局)。1968年,電信總局遷往台北市愛國東路31號。1969年5月1日,電波研究所改組為「電信研究所」(今中華電信研究院)。1969年7月1日,台北國際電台改組為「國際電信局」。1969年12月24日,電信總局「電信技術訓練中心」升格改組為「電信訓練所」。1981年1月23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及《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分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修正公布。1981年5月1日,電信總局裁撤「台灣電信管理局」、「國際電信局」、「台北電話局」、「台北長途電信局」、「台中電信局」及「高雄電信局」,改設「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台灣南區電信管理局」、「國際電信管理局」及「長途電信管理局」,同時新設立「數據通信所」專責辦理數據通信業務[1]

為提升電信產業的競爭力服務品質,交通部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電信自由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電信事業開放市場競爭。1996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電信事業開放的「電信三法」(《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電信三法於同年2月5日總統令公布施行。1996年7月1日,電信總局依據電信三法,將其營運部門分割成立中華電信,至此電信總局僅專責電信事業的管理監督[3],但同時增加無線電波(含電視電台廣播)之監理工作;同日,電信總局遷往台北市濟南路二段16號。

1999年12月29日,電信總局與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共同捐助成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2004年6月20日,電信總局為配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地下電台合法化計畫,提出三項頻率釋出方案,不開放申設全國性大功率電台,僅開放小功率電台、或小功率及中功率電台搭配開放,預計最多可成立181家新電台[4]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成立,電信總局同時解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面接收電信總局原有的業務、單位與人員。2007年7月4日,總統令,公布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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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我國電信事業發展簡史 - 中華電信.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1). 
  2. ^ 中國電信紀要. 電信總局. 1971-10 [2022-03-30]. 
  3. ^ 檔案管理局台灣經濟產業檔案-中華電信檔案-電信事業發展 - 中華電信民營化紀實.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1). 
  4. ^ 黃如萍. 6月20日 地下電台合法難. 中國時報. 2015-06-20 [2017-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8) (中文(臺灣)).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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