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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 (文化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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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文革四大
1967年大鳴大放大字報

四大是指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1950至198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術語,興起於1957年的整風運動反右運動中,在文化大革命中盛行,被寫入七五憲法[1]。1976年毛澤東去世後一段時間,此原則還繼續享有合法地位,並被寫入七八憲法[2],直至1980年在鄧小平胡耀邦等人主導下被廢除。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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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5月1日,《人民日報》刊載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4月27日發出的《關於整風運動的指示》,號召黨外人士「鳴放」,鼓勵群眾提出自己的想法、意見,也可以給中國共產黨政府提意見。於是各界人士,主要是知識分子們,開始向黨和政府表達不滿或建議改進。新聞界也跟進,刊出各種聲音。這段時期被稱為「大鳴大放」。[來源請求]

1957年10月9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擴大的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說:「今年這一年,群眾創造了一種革命形式,群眾鬥爭的形式,就是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現在我們革命的內容找到了它的很適合的形式。這種形式,在過去是不能出現的。因為過去是打仗,五大運動,三大改造,這樣從容辯論的形式不能產生……不許可。現在許可了。我們找到了這個形式,適合現在這個群眾鬥爭的內容,適合現在階級鬥爭的內容,適合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抓住了這個形式,今後的事情好辦得多了。大是大非也好,小是小非也好,革命的問題也好,建設的問題也好,都可以用這個鳴放辯論的形式去解決,而且也會解決得比較快。」

1966年5月25日,北京大學出現一張大字報《宋碩、陸平、彭珮雲在文化革命中究竟幹些什麼?》,內容為攻擊學校黨政領導。《人民日報》刊登評論「歡呼北大的一張大字報」,從而引起大字報風潮的急劇蔓延。

1966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提出革命的目的是打倒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主要是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主要手段是放手發動群眾,讓群眾自己教育自己,提出「要充分運用大字報、大辯論這些形式,進行大鳴大放」[3]

1966年11月和12月,中央文革小組指令,以「四大」為主要形式的民主運動逐步擴展到企業和農村。

1975年1月召開的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將「四大」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一章「總綱」中規定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種形式[4]。1978年憲法更進一步將「四大」上升為公民基本權利[5]

1980年8月3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的決議,取消四大的內容。[6]

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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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鳴和大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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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鳴」、「大放」是來自於「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其原本是把發展科學文化的基本方針推廣到中國共產黨整風運動當中,指人民群眾的言論自由

大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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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少數精英言論自由的「小鳴」,將政治評論的範圍擴大到當時中國的所有的社會階層,包括工人農民等平民百姓。其主要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1. 發表言論自由的主體大,大到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公民的程度。
  2. 言論自由覆蓋範圍大,公民有權表達對本單位、本地區、本部門乃至本國家所有問題的政治訴求,可以對任何人、在任何場合進行公開質詢,並且不受任何形式束縛,不限地點,不限集體或個人。
  3. 容納言論自由的渠道大,採用原有媒體之外的新的言論自由渠道,大小字報,標語口號,自由辯論等方式。

大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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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人民成為政治管理的主人。包括以下方面:

  1. 放開歷史觀念的束縛,思想的解放;
  2. 放開所有規則的約束,廢除所有審批和註冊等限制,任何人都有權組建任何形式的政治組織。廢除已有制度基礎。

大字報和大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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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大辯論
1967年大字報

大字報指一種寫在紙上、粘貼於公共場所、以大字來書寫的牆報,用於表達自己對社會各個方面的看法。

大辯論指在廣泛的群眾中間,圍繞一個政治問題進行的辯論。主要強調集思廣益、全民參與。與議會和委員會類似小範圍的辯論相對,指所有涉及到人民利益的重大問題,都交由人民自由討論。[7]

歷史評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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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四大自由的評價,中國國內是有很大爭議的。

  • 擁護者認為,這一政策是大眾政治時代大眾應當享有的大眾自由和大眾民主,將從根本上取代數千年來精英時代造就的精英自由和精英民主,並將這一政策與美國等發達國家所採用的現代共同訴訟制度,現代陪審團制度以及充分的言論自由聯繫在一起,認為它是一種民主權力保護制度。[7]
  • 反對者認為,這一政策是當時毛澤東個人為打擊政治上反對者的一個工具,只能針對他人,不能針對掌權者、中國共產黨和其現行政策,違背者常常受到嚴酷的政治鬥爭打擊,實際覆蓋的的受眾也有限,是一種畸形的民主、扭曲的言論自由。[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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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七五憲法第13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
  2. ^ 七八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3. ^ 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第四條。
  4. ^ 1975年憲法第13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於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5. ^ 1978年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6. ^ 1980年8月30日 修改宪法取消“四大”. 搜狐. 2009年8月30日 [2014年6月2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12月14日). 
  7. ^ 7.0 7.1 张宏良:建设五有社会,实行四大自由. [2014-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5). 
  8. ^ 张宏良的“四大自由”究竟是什么?李悔之. [2014-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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