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盧旺達關係
中華民國 |
盧旺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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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盧旺達關係(盧旺達語:Umubano y’u Rwanda–Repubulika y’u Bushinwa、斯瓦希里語:Uhusiano ya Rwanda na Jamhuri ya China、法語:Relations Rwanda–République de Chine、英語:Rwanda–Republic of China relations),是指中華民國與盧旺達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盧旺達的相關事務由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駐法國臺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政治
[編輯]外交
[編輯]1962年7月1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基加利設立中華民國駐盧旺達共和國大使館,但只派駐一等秘書暫代館務。盧旺達則未設立大使館、派駐大使。
1965年9月15日,中華民國派駐大使。
1971年11月12日,盧旺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但中華民國沒有宣佈斷交。1972年5月13日,在盧旺達的壓力下,中華民國與盧旺達斷交。
1994年7月,中華民國政府捐款200萬美元援助盧旺達難民,並於8月送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美國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再由該會上交給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FF)全權處理。[2]
中華民國駐盧旺達共和國大使(1962-1972年)
[編輯]姓名 | 任命 | 到任 | 遞交國書 | 免職 | 離任 | 外交銜級 | 外交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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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懋時 | 1962年8月1日 | 1962年8月28日 | 1965年9月15日 | 一等秘書 | 臨時代辦 | ||
丁懋時 | 1965年9月16日 | 1965年9月16日 | 1965年12月14日 | 1967年8月4日 | 1967年8月15日 | 大使 | 特命全權大使 |
沈祖潯 | 1967年8月4日 | 1967年9月8日 | 1967年9月22日 | 1969年1月14日 | 大使 | 特命全權大使 | |
管傳埰 | 1969年1月14日 | 1969年2月21日 | 1969年3月7日 | 1972年9月20日 | 1972年5月13日 | 大使 | 特命全權大使 |
經濟
[編輯]貿易
[編輯]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盧旺達 | 年增減 | 排名 | 自盧旺達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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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620,071 | ▲9.628% | 200 | 425,051 | ▲64.692% | 195 | 195,020 | ▼36.584% | 184 |
2019 | 1,249,241 | ▲101.467% | 186 | 498,709 | ▲17.329% | 186 | 750,532 | ▲284.849% | 161 |
2020 | 459,803 | ▼63.193% | 200 | 271,524 | ▼45.555% | 196 | 188,279 | ▼74.914% | 173 |
2021 | 735,726 | ▲60.009% | 197 | 361,807 | ▲33.250% | 192 | 373,919 | ▲98.598% | 171 |
2022 | 798,724 | ▲8.563% | 194 | 286,425 | ▼20.835% | 197 | 512,299 | ▲37.008% | 165 |
2023 | 1,351,133 | ▲69.161% | 187 | 327,561 | ▲14.362% | 193 | 1,023,572 | ▲99.800% | 157 |
2022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盧旺達的主要項目為:網絡設備、機械設備、電機設備、塑膠製品、光學器材或醫療器材及其零件、鞣製皮革染色劑、鋼鐵製品等。[4]
自盧旺達進口的主要項目為:咖啡、皮革及其製品、茶、寶石、貴金屬、電機設備、紙漿及其製品等。[4]
組織
[編輯]協定
[編輯]日期 | 簽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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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0月16日 | 《中華民國與盧旺達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 以下簡稱中盧 |
1965年5月26日 | 《中盧手工業技術合作協定》 | |
1966年5月28日 | 《中盧技術合作協定》 |
簽證
[編輯]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至盧旺達移民局網頁申辦電子簽證,或於抵達首都的吉加利國際機場時申辦落地簽證,停留最多30天。持肯雅或烏干達簽發效期90天多次入境的「東非旅遊簽證」,亦可入境盧旺達。[6][7][8]
持盧旺達護照的盧旺達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交通
[編輯]航空
[編輯]客運
[編輯]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參考資料
[編輯]- ^ 駐館位置及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5).
- ^ 公眾外交協調會. 中華民國基於人溺己溺之人道精神並響應聯合國蓋里秘書長要求全世界各國向盧安達難民施予援手之呼籲.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8月17日 [2019年2月1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5日).
- ^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9).
- ^ 4.0 4.1 4.2 雙二組第三科. 盧安達(Rwanda)經貿檔 (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2年6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年1月24日).
- ^ 條約協定查詢系統.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簽證及入境須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電子簽證資訊.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落地簽證資訊.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誰具備申請電子簽證的資格?.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我的電子簽證效期多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