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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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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新政宋仁宗慶曆三年(1043年)九月,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上呈《答手詔條陳十事》,進行改革。一年又四個月後,慶曆新政宣告失敗,范仲淹罷參知政事,出知邠州。[1]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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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元二年(1039年),同判禮院宋祁上疏,以為國用不足在於「三冗三費」。宋祁說:「今天下有定官,無定員」、「州縣不廣於前,而官五倍於舊」。事實上,宋祁本人亦擁妓醉飲,宋庠諷刺宋祈說:「聞昨夜燒燈夜宴,窮極奢侈,不知記得某年上元同在某州州學內吃齏煮飯時否?」[2]慶曆三年(1043年),宋朝對西夏用兵,三戰皆敗,內部動盪已是山雨欲來之勢。仁宗遂罷去宰相呂夷簡,以范仲淹為相,任命富弼韓琦等為樞密副使,包拯管理京城和御史台;在邊疆上,任用大將狄青,先後弭平儂智高壯族叛亂和西夏的挑釁,於是成為北宋進入立國以來最繁榮的階段。范仲淹、富弼等人綜合多年來的經驗,於九月將《答手詔條陳十事》奏摺呈給宋仁宗,作為改革的基本方案。朝廷表示贊同,並頒發全國。

澄清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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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黜陟:改革文官三年一次循資陞遷的磨勘法,注重以實際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員,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稱職者和在任犯罪者。
  • 抑僥倖:嚴格恩蔭制,限制中、上級官員的任子特權,防止權貴子弟親屬壟斷官位。
  • 精貢舉:改革貢舉制,令州縣立學,士子必須在學校學習一定時間方許應舉。改變專以詩賦、墨義取士的舊制,着重策論和操行。
  • 擇長官:慎選地方長官,由中書、樞密院慎選各路、州的長官。由各路、州長官慎選各縣的長官,擇其舉主多者儘先差補。
  • 均公田:重新規定官員按等級給以一定數量的職田,調配給缺乏職田的官員,以「責其廉節」,防止貪贓枉法。

富國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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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厚農桑:由政府幫助人民興利除害,如開渠河、築堤堰。
  • 修戎備(修武備):主張恢復府兵制,先從近畿實行再漸及諸路。
  • 減徭役:主張省併戶口稀少的縣邑,以減其地人民的徭役。

厲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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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命令:針對朝廷過去頒佈的法令「煩而無信」的弊病,提出朝廷今後頒行條令事先必須詳議,「刪去繁冗」審定成熟後再頒行天下,一旦頒行,必須遵守,不得隨意更改,否則,要受到懲處。
  • 覃恩信(推恩信):即廣泛落實朝廷的惠政和信義。主管部門若有人拖延或違反赦文的施行,要依法從重處置。除此之外,必須向各路派遣使臣,巡察那些應當施行的各種惠政是否施行。這樣,就不會發生阻隔皇恩的現象了。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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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強調澄清吏治,[3]對官吏和商人構成威脅,守舊派朝臣習於茍安,攻擊范仲淹等人結黨營私。夏竦刻意製造朋黨的流言,更偽造一封石介生前寫給富弼的密信,信里說要廢掉仁宗,並造謠說石介是詐死,早已經逃往契丹。對此宋仁宗半信半疑,搖擺不定。最後仁宗對於改革失去信心,新政在一年四個月後就偃旗息鼓,范仲淹被迫罷參知政事。慶曆新政最終以失敗收場。慶曆新政的失敗更影響日後的熙寧變法,王安石在執行上改以「理財為方今先急」,[4]不再以裁減冗官為訴求。[5][6]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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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提出的十事,大多以詔令的形式頒行全國,在罷黜了一批官吏之後,「論者藉藉」,富弼說:「范六丈公則是一筆,焉知一家哭」,范仲淹卻說:「一家哭何若一路哭?」[7]由於官僚集團受到極大震動,史稱「按察使多所舉劾,人心不自安,任予恩薄,磨勘法密,僥倖者不便,於是謗毀浸盛,而朋黨之論滋不可解。」[8]由於「新政」限制了權貴、官僚的既得利益,招致了猛烈的攻擊。不久范仲淹被貶,象徵新政的失敗收場。[9]慶曆新政的失敗,社會矛盾更為激化嚴重,更形成了所謂的朋黨之爭,這更影響到後來的王安石變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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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宋仁宗庆历新政前后的朝政百态_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澎湃新聞-The Paper.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4). 
  2. ^ 錢世昭《錢氏私志》:「宋庠居政府,上元節至書院內讀《周易》,聞其弟學士祁點華燈擁歌妓醉飲達旦。翌日諭所親令誚讓雲:『相公寄語學士:聞昨夜燒燈夜宴,窮極奢侈,不知記得某年上元同在某州州學內吃齏煮飯時否?』學士笑曰:『卻寄語相公:不知某年同在某處州學吃齏煮飯是為甚底?』」
  3. ^ 錢穆《國史大綱》中總結道:「大致是欲求對外,先整理內部。欲求強兵,先務富民。而欲行富民之政,則先從澄清吏治下手。」
  4.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二○
  5. ^ 李裕民,〈宋代冗官問題新論〉,收入《宋史考論》(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頁7-12。
  6. ^ 范仲淹庆历新政是怎样失败的_CCTV.com_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com. [2022-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4). 
  7. ^ 《范文正公集》附錄〈范文正公年譜〉,慶曆三年癸未條,第29頁。朱熹輯錄《五朝名人言行錄》。
  8.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五○
  9. ^ 學者李裕民認為慶曆新政失敗的主因有四點:「1.范仲淹身為副宰相,不能逾越宰相和其他執政官,掌控改革大權。2.不能逾越眾多士大夫的反對。3.不能逾越監察機構的監控。4.改革派的力量太弱。」(詳見《從王安石變法的實施途徑看變法的消極影響》)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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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聰明漆俠李華瑞姜錫東. 漆俠 , 編. 《中國改革史: 先秦--清末》. 河北教育出版社. 1997 (中文(中國大陸)). 
  • 《慶曆新政與熙寧變法——兼論二程洛學與兩次「革新政令」的關係》,《中州學刊》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