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士
美國大學本科不設法律學位,法律是研究生階段的專業教育,授予完成这段教育的人「法律博士」學位。
法律博士 (Juris Doctor, J.D.)是美國法律教育體系中的「第一專業博士學位」(First professional doctorate degree in law)。該學位的學業完成時間通常為三年(兼職修讀則需四年),申請者需要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它設立的目標是為有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學術和專業的訓練。美國大多數州,「法律博士」學位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
有關美國的「法律博士」專業學位(Juris Doctor, J.D.),可參閲相應的英文條目以獲得更爲準確、全面、詳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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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歷史 [编辑]
十九世紀,專業(職業)博士學位在美國獲得發展。醫學博士(Doctor of Medicine, M.D.)率先于1807年出現,而法律博士學位(Juris Doctor, J.D.)則稍晚。當時,美國的法律體系與法律教育制度同樣處于發展和變化中,法律作為一個職業的地位依然沒有完全確立,所以法律學位的完善也花了更長的時間。
在十九世紀中期,在美國很多人致力于提高法律教育的質量。在1870到1895年間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將畢生精力投入到美國法律教育的改革中。歷史學家Robert Stevens寫道:「Langdell的目標是把法律教育變為大學教育——不是在本科階段,而是本科畢業后的三年學習。」Langdell所開創的法律教育方法包括案例教學法(學習經典案例)和蘇格拉底教學法(拷問學生對案例推理的理解)。美國法律博士教育最顯著的標志即為案例教學法和蘇格拉底教學法。
法律博士學位首先出現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其后迅速被美國最好的一批法學院采納,如史丹佛、伯克利、宾州大学等。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是第一所完全認可并授予法律博士學位的學府。
由于傳統的力量,一些法學院在授予法律博士學位方面略顯猶豫。耶魯法學院遲遲未將法律博士作為其唯一授予的學位。到一九六零年代,除耶魯之外的每一家法學院都將法律博士作為唯一的專業法律學位,而耶魯則在1971年順應了歷史潮流。
在香港,城市大學(2004年)是最先設有法律博士學位的大學,之後中文大學(2006年)與香港大學(2009年)相繼追隨。
學位地位 [编辑]
法律博士學位的地位吸引不少的辯論。有的人輕視之,認為法律博士其實是美國法律教育的基礎性學位(如同美國以外地區大學的法律系學位),並視J.D.學歷為屬於研究院課程的「專業博士」級別,而非「學術博士」級別。[1]
而有的人反而重視之,如美國大多法學教授在所有法律学位中都只持有J.D.學位,認受性及普及性高。另一方面,法律碩士和法律科學博士學位則是針對海外學生而設,於美國本土職業或學術市場都不及J.D.學位受歡迎。[2]
美國 [编辑]
在美國,法律博士被認定為專業學位。中文的“博士”既可以對應于美國學位體系中狹義的“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Ph.D.),也可以對應于廣義的「學術博士」和「專業博士」學位,包括Ph.D., M.D., J.D.等。在美國,廣義的專業學位都要求申請者具備大學本科學歷,而并不要求申請者有碩士學位(這是與中國學位體系的一個顯著差異)。哲學博士廣泛適用于各個學科而非僅限於哲學,它是學術領域的終極學位,要求以博士論文的形式對某一學術領域的知識做出原創性貢獻。「醫學博士」和「法律博士」則屬於專業學位,對知識的原創性貢獻不是獲取學位的必要條件。
法律學位在普通法國家之間也並不完全互通。在美國,擁有美國法學院的J.D.學位即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部份其他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學位則需要滿足額外的條件方可應試。
少數取得法律博士學位的美國人會選擇研讀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 LL.M.,但就讀LL.M的學生絕大多是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取得法律學位、或已經獲得其他國家律師執照的人)和法學博士學位(各個學校授予學位的具體名稱不同,有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或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J.S.D.)。LL.M.和S.J.D.為以外國律師為主的研究所學位。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法學院中大多數教授(包括S.J.D.學生的指導教授)學歷以J.D.學位為主[3],部份法學教授亦有其他領域(如經濟學或政治學)的博士學位( Ph.D.)。多數教授曾任法學評論(Law Review)編輯及聯邦法院法官助理。
香港 [编辑]
自1997年以來,在美國之外的法學院也開始授予英文名稱為Juris Doctor的專業學位。由于美國法律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在美國之外的國家和地區,博士學位并不存在“學術”和“專業”之分,對J.D.的定位存在更大的爭議。
香港三所大學均有開辦法律博士課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於2004年開辦法律博士[4],是最早開辦法律博士的大學,其後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於2006年亦開辦法律博士[5],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則於2009年起開辦法律博士[6]。
香港的法律博士課程學制為兩年(全日制)或三年半(兼讀制),畢業者具有報讀香港P.C.LL.的資格。在香港,取得執業律師或大律師資格的傳統途徑便是修畢P.C.LL.。由於無需應考任何執業資格試,香港的律師執業前的專業訓練主要集中於P.C.LL.和實習期當中,而法律博士則主要教授法學學術知識,[7] 課程內容及授課目的與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 C.P.E.)相似。
由于香港法律制度與美國不同,故三校雖然采用J.D.的名稱,在教學的長度、內容、方法和理念上與美國的J.D.仍有較大差異。同樣地,雖然澳大利亞、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近年來也開始授予J.D.學位,但視其本國具體的法律制度和學位體系,與美國的J.D.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
中華民國(台灣) [编辑]
依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規定,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法學碩士學位、及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授予之J.D.學位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近年趨向 [编辑]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中國留美學生選擇攻讀法律博士學位。這批人大多已擁有其他專業(如生物學、化學、計算機、電子工程、經濟學、社會學、宗教學)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將各種不同專業背景的人招入法學院學習,使法律的學習、實踐與社會各階層、職業實現廣泛而緊密的聯系,正符合美國法律博士學位設立的初衷。近年以來,來自中國的申請者越來越多,而美國各法學院招收中國J.D.學生的數量始終較少,故競爭日趨激烈。
相關條目 [编辑]
注釋 [编辑]
- ^ Sapere K.K. Lee: "法律教育簡介──學位篇"
- ^ 謝笠天 "美國法學教育及法律職業的國際化"
- ^ The Academic Path: Becoming a Law Professor. [11 20, 2012].
- ^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博士課程網頁
- ^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博士課程網頁
- ^ 香港大學法律博士課程網頁
- ^ Sapere K.K. Lee: "法律教育簡介──香港法學進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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