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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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域 编辑
35、1特別行政區、2地方 14直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江蘇省 鎮江 甘肅省 蘭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寧夏省 銀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寧 北平市
江西省 南昌 綏遠省 歸綏 青島市
湖北省 武昌 察哈爾省 張垣 天津市
湖南省 長沙 熱河省 承德 重慶市
四川省 成都 遼寧省 瀋陽 大連市
西康省 康定 安東省 通化 哈爾濱市
福建省 福州金門 遼北省 遼源 漢口市
臺灣省 臺北南投 吉林省 吉林 廣州市
廣東省 廣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廣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瀋陽市
雲南省 昆明 黑龍江省 北安 臺北市
貴州省 貴陽 嫩江省 齊齊哈爾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 興安省 海拉爾
山東省 濟南 新疆省 迪化
河南省 開封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薩
陝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庫倫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前,共計有35、1特別行政區、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轄市。後因1953年政府撤回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以及臺北高雄分別於1967年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轄市。現今之新北臺中臺南直轄市2005年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澳門因外國殖民統治及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未有建制。
註2: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遷至定海縣1950年5月16日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政府於1957年6月30日臺北市遷移到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1998年,中華民國修憲實施精省,臺灣省虛級化(實際上是「省」全面虛級化)。資料來源
註5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昆明市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5月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最後於同年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廢除西南行署,至此無實際領有該地。
註6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迪化市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1月16日裁撤。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雅爾達協定中國政府被迫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由外蒙古人民公投決定獨立;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之後却在1953年蘇聯單方面毀約,援助中國共產黨,干涉中國內政,宣佈拒絕承認蒙古國的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國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因蘇聯威脅將否決部分非洲小國的入聯案,不得已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承认蒙古國為主權國家,並設立駐蒙古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