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兵
宪兵,是军队中设立的一个兵种或单位,通常的任务不是与敌人作战,而是维系军纪、执行军法、约束其他军人行为举止,即军事警察,在大部分国家,地方警察无权管辖军人犯罪事务,这些事务必须交由宪兵处理。而部分国家的宪兵必要时会支援警方之镇暴勤务及反恐任务,对于平民的重大犯罪行为也会交由宪兵处置,另外还有戍守首都这种古代禁军的职责,这类可针对国内民众执法的宪兵可称为国家宪兵(法语:La Gendarmerie Nationale)。宪兵可以具有司法警察性质,是介于一般军队与警察之间,亦军亦警的特殊军事单位。
历史
[编辑]宪兵制度起源于法国,英法百年战争期间,法国国王挑选精锐组成“宪兵队”,最古之法文名称本为"le Gendarmerie"(有武器的军人),但后来改为 "la Marechaussee"(穿马靴的骑警队) ,由陆军元帅统辖,专门负责处理违犯军纪的军人和雇佣兵,此制度卓有成效,也因此流传下来。十六世纪开始,法国宪兵队开始受地方司法机关调遣,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力,具有一般司法警察权 。拿破仑时期建立了宪兵的独立指挥体系,大幅地增加宪兵员额,也在欧洲大陆各地建立宪兵部队,拿破仑战败后,有效又多功能的法国宪兵制度并没有被舍弃,有些国家将其宪兵部队更名为人民卫队、骑警队等,但其本质不变。
中文的“宪兵”源自于日语,起源于明治六年三月时制订的《陆军省编制条例》中,出现了汉字的“宪兵”这个新名词,当时宪兵被采用法国陆军兵制的日本陆军列为各兵科之一。1906年清朝陆军尚书铁良秉奏的《试办陆军警察奏折》中提及:“窃维治军之要,纪律宜严,而先事之防,稽查宜密。考之欧西各国,于军队驻扎处所,皆设有军事警察,兼为地方警察之辅助。日本仿行其制,名为宪兵;海陆军人尽归监视,法意良美,收效无形。…拟于臣管辖之宪兵学堂内,挑选毕业学生编成陆军警察一个营,驻扎京师,监察各镇……。”从此宪兵制度传入中国。
任务
[编辑]宪兵通常会在头盔上标注身份,并配有臂章、饰绪或反光背心,宪兵也会佩戴更传统的警徽于制服。其任务范围有执法和战斗支援两大种类。
各国宪兵
[编辑]美洲
[编辑]阿根廷
[编辑]阿根廷有隶属于安全部的阿根廷国家宪兵,主要负责农村治安、边境防卫、防止走私、查缉贩毒、打击环境犯罪等,而国防部底下则有各军种自己的宪兵单位。
美国
[编辑]美军的各军种均在内部设有宪兵队,唯一的例外是美国海岸警卫队,其利用自身的港岸巡逻队(port/shore patrol)、后备调查处(Reserve Investigators)及海岸警卫队调查处(Coast Guard Investigative Service)来维持纪律。其他军种内的宪兵队如下所示:
非洲
[编辑]肯亚
[编辑]肯亚陆军有两个宪兵营和一个宪兵学校。
亚洲
[编辑]新加坡
[编辑]新加坡武装部队宪兵司令部是新加坡军队的执法机构。
韩国
[编辑]韩国军事警察旧称宪兵,负责韩国军队内部的军纪维护及犯罪调查。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除军事警察和宪兵外,尚使用过军监队、军纪司令部及搜查团等不同名称,在部队组织、任务及指挥体系上经历过数次改变。1953年至1960年间,全军的宪兵一度由宪兵总司令部(헌병총사령부)统一领导,但后来又分散给陆海空军自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此外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1]。中国人民解放军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宪兵,但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内的武装力量都设有各自的警备纠察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第七条规定在团级以上的单位的“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警备办公室,并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派遣并领导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警备条令》第四条规定:
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可见,警备纠察分队的勤务仅涉及军人、军车的军容军纪等问题;而法律意义的刑事执法权或治安行政执法权,而是属于军事检察院或军事保卫部门。警备纠察中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的案件,要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处理。法理上认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军人身份并不构成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对军人(包含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军队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监狱等管辖、执行;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公安消防、公安警卫部队的现役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特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设立的宪兵队,执行任务的方面上与警备纠察分队相同。
2016年1月起,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组建了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随之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局改为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保卫局,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分别承担关于涉军违法行为的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宪兵除执行军法(军法警察[2]),纠察军队纪律(军事警察[3])外,依《刑事诉讼法》第229至231条、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2至4条之规定,亦具有司法警察[4]身分,平时受法务部之检察官或检察总长指挥,战时由国防部参谋本部参谋总长指挥,勤务对象包含一般民众,但重点在于侦办军人、军事及军民共犯之犯罪行为。宪兵兵科实质独立于陆军之外,直属国防部参谋本部,是一个独立运作的部队。宪兵部队虽配备有装甲车及大口径迫击炮,但与陆军的野战任务不同,在战时宪兵的任务为军纪纠察、维护社会秩序、卫戍行都-台北市与近郊(大台北地区),遂行城市作战、执行反恐任务,收容、审问、管理战俘,军事交通要道管制。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参与救灾,协同警察管制灾区人员进出、维持灾区秩序等任务。
日本
[编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军曾设有宪兵队。自卫队创立后,设置了相当于宪兵队员的“警务官”职务,分属于陆海空三支自卫队下。
欧洲
[编辑]德国
[编辑]荷兰
[编辑]荷兰皇家宪兵队乃荷兰军队四个军种之一,执行军事警察和一般警察的职责,包括跨国界犯罪、移民出入境,也负责保卫王宫、总理官邸、机场等重要设施。
波兰
[编辑]波兰军事宪兵队“Żandarmerii Wojskowej”是波兰共和国军的独立单位。该部的管辖范围明确只有现役军事人员。根据2001年8月,波兰众议院通过的法令 ,在波兰境内执行任务的外国军事人员(主要是北约盟国)也要接受波兰军方宪兵的管制。一些情况下,宪兵会被调到公共场所,协助波兰的地区警方维持治安。
塞尔维亚
[编辑]塞尔维亚武装部队的军事警察(војне полиције),最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5年9月14日在南斯拉夫人民军(JHA)内部组建的作战单位,早期的军事警察规模较小,后续不断扩充。2004年底,军事警察部队整合为塞尔维亚军队总参谋部的军事警察事务部。2006年,军事警察事务部改组为军事警察局(Управа војне полиције)。该部负责军内执法,由总参谋部管辖,总局下辖军事警察训练中心、刑事调查机关(Криминалистичко-истражна група)与军事警察技术支援中心。刑事调查机关在贝尔格莱德、诺萨维德与尼什分设四个地区调查中心。在执行任务时与国防部军事安全局(Војнобезбедносна агенција)、军事作战单位、塞尔维亚共和国内政部等机关展开互动。
- 贝尔格莱德
- 第1地区调查中心
- 第2地区调查中心
- 诺萨维德
- 第3地区调查中心
- 尼什
- 第4地区调查中心
塞尔维亚军队的军事警察“眼镜蛇”(Кобре)特种部队,前身是南斯拉夫人民军的第282军事警察营下属的反恐部队,由1名军官与12名士官组成。“眼镜蛇”在2008年改制为军事警察营,2021年1月又改为军事警察特别用途支队(Одред војне полиције специјалне намене),目前该部的主力作战部队由1个连级军事单位与1个指挥排组成,虽然划归军事警察系统,但直接受到塞军总参谋长的调遣。
白俄罗斯
[编辑]白俄罗斯军队保留了苏联时代的专门负责军法执行的军事司令部体系( Военная комендатура,缩写“К”),军法部门的上级主官是白俄军队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在各地区设立了8个军法办公室以及下属机关。
- 明斯克市军事办公室
- 明斯克州军事办公室
- 布列斯特州军事办公室
- 格罗德诺州军事办公室
- 维捷布斯克州军事办公室
- 布列斯特州军事办公室
- 戈梅利州军事办公室
- 莫吉廖夫州军事办公室
乌克兰
[编辑]乌克兰军队在2002年将“К”部门改为武装部队军事法律与秩序执行局(军事执法局,Військова служба правопорядку),在乌军内部执行宪兵职能。下辖多个地区办公室、一支营级军事执法部队与一支特种部队。大部分执勤人员佩戴蓝色袖套,上面有黄色的“BCП”字样,军事执法局的缩写。
空军宪兵
[编辑]空军宪兵(英语:Air force police)是空军的一部分单位,主要负责部队保护和基地巡逻,也可以对空军部队进行军纪纠察和犯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