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托管地
此条目可参照英语维基百科相应条目来扩充。 (2012年5月13日) |
巴勒斯坦托管地 Mandate of Palestine המנדט הבריטי فلسطين الانتدابية | |||||||||||
---|---|---|---|---|---|---|---|---|---|---|---|
1920年—1948年 | |||||||||||
地位 | 国际联盟托管地 | ||||||||||
首都 | 耶路撒冷 | ||||||||||
常用语言 | 英语、阿拉伯语、希伯来语 | ||||||||||
宗教 | 伊斯兰教、犹太教、基督教、巴哈伊教、德鲁兹教 | ||||||||||
高级专员 | |||||||||||
• 1920年-1925年 | 夏拔‧森姆(首) | ||||||||||
• 1945年-1948年 | 亚伦·根宁咸(末) | ||||||||||
历史时期 | 战间期 | ||||||||||
• 英国托管开始 | 1920年4月25日 | ||||||||||
• 托管正式开始 | 1923年9月29日 | ||||||||||
• 外约旦独立 | 1946年5月25日 | ||||||||||
• 以色列建国 | 1948年5月14日 | ||||||||||
• 英国托管结束 | 1948年5月14日 | ||||||||||
货币 | 巴勒斯坦镑 | ||||||||||
ISO 3166码 | PS | ||||||||||
| |||||||||||
今属于 | 以色列 约旦 巴勒斯坦 |
巴勒斯坦托管地(英语:Mandate of Palestine),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鄂图曼帝国瓦解后,国际联盟委托英国暂时管治巴勒斯坦期间的名称,其范围大致上包括现今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及约旦三国。由于英国只是接受委托暂时管理,也没有在巴勒斯坦地区宣示主权,该处并非英国属土或殖民地,巴勒斯坦地区在此期间主权及状态未定,故此没有给予巴勒斯坦居民英籍[1],至二次大战后英国提出结束托管,外约旦先于1946年成为独立国家,英国于1947年将巴勒斯坦地位问题交由联合国决定,最终通过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将巴勒斯坦地区分割为犹太国与阿拉伯国,犹太人接受该方案并建立以色列,周边阿拉伯国家拒绝接受方案,随后发动第一次中东战争。
托管
[编辑]1920年4月,法国在1918年《克列孟梭-劳合乔治协定》中做出让步,取代原先《赛克斯-皮科协定》中巴勒斯坦由“国际行政当局”管理的规划。1920年4月,召开了圣雷莫会议,巴勒斯坦划为国际联盟第一类托管地。法军旋即进攻费萨尔的叙利亚王国,确定外约旦纳入托管。巴勒斯坦和外约旦分别于1920年7月和1921年4月开始托管。两地实际控制期间为1923年9月29日至1948年5月15日(巴勒斯坦),及1946年5月25日(约旦)。两地的托管,以1919年6月28日《国际联盟规约》第22条托管规定和主要盟国1920年4月25日圣雷莫决议为基础。鄂图曼帝国前领土的托管目标是“受托人提供的行政建议和协助,直到该地能够独立”。巴勒斯坦和外约旦间的边界在最终托管文件中商定。法国托管的叙利亚和黎巴嫩的大致北部边界在1920年12月23日的《保雷特-钮康比协定》中商定。
1921年3月,开罗会议同意阿卜杜拉一世将在英属巴勒斯坦托管地的支持下管理外约旦。一战后,外约旦由阿卜杜拉弟弟费萨尔在大马士革的叙利亚王国控制。1920年7月,法国击败费萨尔军队。根据1922年9月16日的外约旦备忘录,建立单独的“外约旦管理局”,以便在英国的全面监督下执行托管。1923年4月,托管生效前五个月,英国宣布打算承认外约旦的“独立政府”;1928年2月20日的组织法,进一步增强外约旦自治权。1946年3月22日的伦敦条约使约旦完全独立。
在巴勒斯坦,基于《贝尔福宣言》,英国托管需在占当地绝大多数人口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中实施“犹太人的民族之家”;然而,该宣言不适用于将在外约旦建立的阿拉伯酋长国。在托管期间,该地区兴起了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的民族主义运动,两者间冲突不断。最终导致了1936年的巴勒斯坦大起义、1944至1948年英属巴勒斯坦的犹太人起事。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通过巴勒斯坦分治计画,设想在经济联盟下建立独立的犹太和阿拉伯国家,并耶路撒冷移交联合国托管。两周后,殖民地大臣亚瑟·克里奇·琼斯宣布英国托管将于1948年5月15日凌晨零时结束[2]。1948年5月14日英国托管的最后一天,犹太社群发表以色列独立宣言。由于阿拉伯国家抵制,联合国巴勒斯坦分治计画失败。1949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巴勒斯坦托管地由以色列、约旦和埃及在加萨走廊建立的全巴勒斯坦保护国瓜分。
历史
[编辑]此章节尚无任何内容,需要扩充。 (2023年10月12日) |
政府机关
[编辑]依据1922年8月的《巴勒斯坦枢密令》(Palestine Order in Council),由巴勒斯坦托管地高级专员行政。[3]
英国沿用鄂图曼的米利特制度,依照宗教划分宗教自治团体(英语:confessional communities)。在传统宗教法庭外,司法方面,亦引入英式的司法制度。
1932年,犹太人、锡安主义者格申·阿格龙创办《巴勒斯坦邮报》(The Palestine Post;现名为《耶路撒冷邮报》)。1923年,犹太人平哈斯·鲁腾贝格创办巴勒斯坦电力公司。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Norman Bentwich. Palestine Nationality and the Mandat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1939, 21: 230–232.
- ^ Palestine Termination of the Mandate 15th May 1948. HMSO. 1948-05-16 [2018-10-23].
- ^ The Palestine Order in Council, 10 August 1922, article 11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16 September 2014.: "The High Commissioner may, with the approval of a Secretary of State, by Proclamation divide Palestine into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r districts in such manner and with such subdivisions as may be convenient for purposes of administration describing the boundaries thereof and assigning names there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