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性交易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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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中国大陆的性服务业
在亞洲各地賣淫的法律。
  賣淫合法,受管制。
  賣淫(對性換取金錢)合法,但妓院是非法的,賣淫不受監管。
  賣淫非法。
  沒有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性交易產業是陳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性服務業方面的地下經濟發展狀況。中國大陸的性服務相關活動可以根據類型、交易地和價格區分。性工作者的背景廣泛,來自社會各個階層,通常為女性,但也有男性。

中國共產黨於1949年取得中國大陸政權之後不久,就着手進行一系列行動,據稱1960年代初已在中國大陸根除「賣淫業」。後來政府在1980年代初之後放鬆了社會各方面的控制,中國大陸的性服務業不僅重新浮上水面,並且現在遍及中國的城市及鄉村。儘管政府一直在努力打擊,性服務業在中國大陸已經從一定程度上積累不少業者,成為一項有大量經濟產出的產業。相應地性服務業亦衍生很多其他問題如有組織犯罪政府腐敗性傳播疾病等。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定義性服務業是不符社會主義法例架構的。但是賣淫人數海量,情況普遍嚴重[1]。據統計中國大陸性工作者目前已經超過1000萬,但在政府嚴厲打擊下明娼的數量不斷減少。[2]

歷史[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編輯]

娼妓本作倡伎,本意是指女藝人,即歌舞表演中的女演員。由於古代從事歌舞音樂的樂戶毫無地位,多半與有勢力者性交,所以娼妓逐漸演變為今天的含義。

古代大多數娼妓屬於奴隸賤民身份,如宮妓、官妓、家妓等,多是罪犯、罪犯家屬、販賣人口或戰俘,她們是不能獲得報酬的。由於她們完全沒有人身自由,除了極少部分外,沒有改變身份的任何可能,因此古代的娼妓與現代的性工作者是有很大的差別的。而且由於古代提供性服務的人群多提供舞蹈表演、吹拉彈唱、詩詞歌賦等內容,因此娼妓在古代的文化發展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貢獻,許多文學作品是在妓院(古稱青樓勾欄)中產生的。

中國最早有記載的公娼起源於公元前685年-645年間春秋時期齊國的首都臨淄,齊相管仲是公娼的創始人,他的治國方略之一是「設女閭七百,徵收夜合之資」,以補充國家財政收入。最早的商業性妓院產生於唐朝長安城的平康坊。歷史上有名的娼妓如:李師師陳圓圓等。

不過,「妓」並非「性工作者」的同義詞,在古代,某些藝妓並不提供性服務。

毛澤東時代[編輯]

北京市婦女生產教養院(失足婦女再教育中心)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地方政府承擔起消除性服務業的責任。1949年2月3日,中共接管北平之後一個月,葉劍英北平市人民政府宣布了一項管制市內眾多妓院的規定。11月21日晚,警方出動2400餘名警察進行掃蕩,隨後北京224間妓院全部被關閉,1286名性服務者、434名妓院老闆及拉皮條者被拘留。[3]中共認為:「北京這次迅速、激烈的行動,很快被當作歷史性的勝利和全國的模範,表明了新政府對政體革新的願望和能力。」上海拖到1951年11月才禁止,一批妓女在從勞動教養所出來後「自願報名」去新疆與建設兵團的士兵完婚。[4]

到1960年代初,這種方法基本上消滅了全國表面的性服務活動。中國政府聲稱,在成功管制性服務業的同時,性病也幾乎從中國大陸全部被清除。為了表現這次勝利,全國29間性病研究機構在1964年被關閉。

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性服務的女性多是因為生活所迫。中國政府認為,根除性服務業是共產黨政府主要的成就,以及具中國特色的馬克思理論的證明。[5]性服務業的話題在隨後的30年時間裡在中國沒有再成為關注的焦點。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即使在毛澤東時代,性服務業的問題遠未解決。[6]中國著名性學家潘綏銘曾經指出「顯性」的性服務——通過性服務來獲得特權,即「以性謀權」,成為毛澤東時代(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後期)中國一種特有的性服務形式。[7]

1978年後[編輯]

中國大陸性服務業的復甦,跟鄧小平1978年推出的經濟改革緊密相連。根據不完全統計,即使在全國性的打擊活動下,性服務活動的比例仍然在1982年之後逐年上升。[8]從1989年到1990年,有243,183人涉嫌性服務活動遭到逮捕。[9]

學者張萍估計,官方統計大概只及實際牽涉人數的25%到30%。[10]與此同時,性服務業涉及的經濟利益越來越龐大,就業人員大約有1000萬,涉及的消費每年大約1萬億人民幣[11]由於2000年的警察行動,中國經濟學家楊帆估計,失業的女性工作者的消費降低,中國GDP因而減少了1%。[12]

警察行動中的
性服務相關拘留人數 (1983-1999)
年份 與性服務相關拘留人數
1983年 46,534
1989-90年 243,183
1996-7年 大約 250,000
1998年 189,972
1999年 216,660

中國大陸性服務業的復甦始於東南沿海城市。但至少從1990年代早期開始,性服務業已經由沿海傳播到內地,甚至一些偏遠落後地區,如貴州雲南西藏[13]1980年代間,一個典型的性服務者通常來自相對偏遠的地區,比如四川湖南東北,她們通常是教育水平較低的年輕女性。近十幾年來,有人認為大部分從事性服務業的女子是自願的。[14]性服務潛在的好處,比如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有機會進入上層社會、以及生活方式的改變,都成為從業者放棄其他工作的原因。官方媒體也開始關注涉及性服務的一些城市居民,尤其是一些大學女生。[15]與此同時,社會上似乎也有更多的人開始接受性服務活動。在1997年的一項研究中,46.8%的北京本科生承認曾經考慮過接受性服務。[16]在需求方面,由於獨生子女政策導致的性別不均也促進了性服務業的發展。[17]也有很多性工作者遠渡重洋去海外淘金,如據日本警察廳的公布,在2002年檢舉的非法賣淫外國人1338人中,中國大陸籍為687人,韓國人311人,泰國102人,菲律賓90人,哥倫比亞59人,臺灣籍43人,其他國籍46人。[18]

性服務業通常與低層政府的腐敗相聯繫。很多地方官員認為,性服務業是娛樂事業,鼓勵性服務業可以帶動旅遊和接待產業的發展,繼而使經濟和稅收顯著增長。[19]有時,高檔賓館提供性服務的事件,警察會牽涉其中,不是參與營運,就是接受賄賂。[20]政府腐敗也會以一種非直接的方式涉及其中——濫用公共資金來支付性服務的消費,即上文所說的「以權謀性」和「以性謀權」。[21]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其中第四條第二款「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6個月至兩年」。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據此,公安機關對涉賣淫嫖娼人員可以實行收容教育的行政處罰。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即構成了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起刑點,屬於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但對於容留一人次賣淫的情形,則只能作為治安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處以行政拘留或(並)罰款。如果多次觸犯容留賣淫被治安行政處罰,就可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屬於「屢教不改」需要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實施。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22]。但賣淫嫖娼在中國境內依舊非法,而參與上述行為的個人依舊會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最長15日)或罰款。

2020年4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行政法規從即日起被廢止[23]

在對嫖娼當事人的處理過程中,需要通知嫖娼者家屬,如嫖娼者是中共黨員公職人員幹部,需要通報給供職單位[24][25]

外籍性服務業[編輯]

有很多朝鮮婦女逃亡或是被拐賣到中國後從事賣春,據池善貞在國際婦女之聲表示,60-70%的朝鮮逃亡者都是婦女,其中70-80%是人口販賣受害者。[26][27]邊境的河口有着專門的越南女性服務業市場。[28][29]

歧視和迫害[編輯]

在性服務行業中,從業人員對女性性工作者使用暴力,強迫賣淫並非個案。犯罪組織現在經常將婦女運往中國或運出中國,迫使進行性交易活動,有時甚至先將女子輪姦以達到目的[30]。北京如家和頤襲擊事件中,賣淫業者在公眾場合無所顧忌地使用暴力挾持、綁架女性。

除了與性服務行業直接相關的暴力活動之外,越來越多的性服務者在被人偷竊財物時受到身體上的攻擊甚至被謀殺。[31]中國社會對性工作者,特別是男權社會對女性「貞操」的片面灌輸,使得社會整體對女性性工作者持有蔑視的態度,將她們視為可以公開侮辱的對象。在中國各地普遍存在的鬧伴娘習俗中,對擔任伴娘的女性進行公開的性騷擾、非禮、猥褻等行為是被許可的。而以女性性工作者擔任伴娘,亦是慣例[32]。女性性工作者除遭受社會歧視外,「卑賤」的地位亦使她們成為暴力犯罪首選的目標之一。北京攪拌車司機華瑞茁因戀愛失敗,選擇賣淫女作為報復對象,在1998年7月到2001年6月間先後殺害14名賣淫女。據統計,1995年至1998年的三年間,僅瀋陽一地,就有90多個性工作者被以殘忍手段殺害,且每年呈上升趨勢[33]

同時也有更多犯罪活動,尤其是針對嫖妓的男性進行偷竊、詐騙或者賄賂公務員等。[34]

未成年人賣淫[編輯]

中國法律中,未滿十四歲的女童無性同意能力。自1980年代以來,各地不滿十四歲女童自願或被強迫、引誘賣淫事件此起彼伏。男性嫖客出於處女情結、自認幼女女童未感染性病[35],特意選擇嫖宿女童。2001年湖南岳陽案件中,則顯示皮條客利用女童年幼之故,多次強迫女童假扮處女賣淫,迎合「買處」者。

強姦罪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嫖宿幼女罪屬「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全國人大對將嫖宿幼女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訂立罪名的公開解釋是,出於保護幼女,「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a],或為打擊賣淫、嫖娼而設定的法定刑[b]。有觀點指出,立法有出於國際壓力,減少死刑的動機[37],嫖宿幼女者可避免最高處判處死刑的強姦罪。2012年7月11日,參與嫖宿幼女罪立法的法學家高銘暄接受《檢察日報》採訪時,指中國民眾「不要基於情緒,期待對嫖宿幼女者一概處以死刑」,亦「不要迷信死刑」可以杜絕嫖幼現象[38]

此罪名的設定引發中國社會輿論爭議。2015年停止使用該罪名。

毒品和艾滋病[編輯]

中國大陸也出現了與越來越多的「海洛因妓女」,她們的毒癮通常來源於國際及國內的毒品活動。[39]

性傳播疾病與性服務同一時間復甦,兩者間的關聯是不言而喻的。專家擔心性服務在中國會像泰國印度,成為HIV的主要傳播途徑。[40]在2006年以前,中國大陸的警察可以以身上攜帶有安全套為理由,指控女子是性工作者,而處以1000至5000元人民幣的罰款。被抓三次則可以被送至6個月以上、1年以下勞動教養。客觀上阻礙了安全套的推廣和艾滋病性病的防範。但根據香港性工作者權益組織「紫藤」的出版物,這種以安全套為「犯罪證據」的作法在2006年後停止。[41]一些地區仿效泰國推出措施要求100%使用避孕套,因為有關措施在泰國的確減少了HIV的新傳播數量。其他一些措施,比如STI服務、同等教育和HIV測試服務等已經推出。[42]

相關法律法規[編輯]

注釋[編輯]

  1.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中,強調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增設罪名是為「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2. ^ 2013年5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回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表示,「從決定(1991年《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實施的情況看,由於各種原因,實踐中實際判處的案件比較少,效果很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為有利於嚴格執法,1997年修改刑法時,專門增設了嫖宿幼女罪,並比照姦淫幼女的刑罰設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36]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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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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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