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外觀
法令(英語:act)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或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為act of Congress);香港立法會通過的類似法令的成文法規則被稱作「條例」(ordinance)。
定義
[編輯]臺灣
[編輯]- 指包括法律、自治條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函釋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1]。
中國大陸
[編輯]香港
[編輯]- 香港沿襲英國的普通法制度,中文「法令」對應英格蘭國會、大不列顛國會或聯合王國國會通過的成文法「act」[4]。香港立法會(及英屬時期的立法局)通過的成文法只被稱作「條例」(ordinance),不稱作「法令」(act)。
澳門
[編輯]英國
[編輯]- 詳情見英國國會法令。
比利時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法源位階體系及其名詞涵義 (PDF).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糧倉. 2014-05-16 [2017-06-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5-02).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人民日報. 1954-09-27 [2008-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01) –透過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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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法例第88章《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2條 釋義. [2017-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 ^ 何志遠.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規與法令的關係 (PDF). 法域縱橫 (法務局). 2001-12, (10): 61–77 [2017-06-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