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新導向自康士坦斯大公会议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
日期1414年–1418年
公認者天主教會
上次會議
維埃納公會議
下次會議
佛羅倫斯大公會議
召集者對立教宗若望二十三世,經額我略十二世確認
與會人數600人
主題天主教會大分裂
文件與聲明
接受教宗額我略十二世的請辭
廢黜對立教宗若望二十三世
廢黜對立教宗本篤十三世
譴責揚·胡斯
選出新一任教宗瑪爾定五世
大公會議年表

康士坦斯大公會議是15世紀天主教會授權並舉辦的大公會議,於1414年至1418年在今德國的康士坦斯主教區舉行。大會接受了教宗額我略十二世的請辭,廢黜了兩位對立教宗並選舉了教宗馬丁五世,結束了天主教會大分裂

該大會還宣布揚·胡斯異端,並協助地方當局將其處決,導致胡斯戰爭的爆發。大會還在國家主權、異教徒權利和正義戰爭等問題上作出裁決,以應對立陶宛大公國波蘭王國條頓騎士團之間的衝突。該大會的重要性也在其與會議至上教宗至上的關係里得到了充分體現。

起源和背景

[編輯]
皇帝西吉斯蒙德的第二任妻子采列的芭芭拉和他們的女兒盧森堡的伊麗莎白參加了康士坦斯會議

該大會的主要目的是結束因亞維農教廷造成的混亂而導致的教會分裂。教宗額我略十一世於1377年從亞維農返回羅馬,但他在次年就去世。他的繼任者烏爾巴諾六世通過有爭議的選舉而當選教宗,導致一些紅衣主教脫離教廷,並於1378年在亞維農選出了對立教宗克萊孟七世。經過三十年的分裂,對立教廷召集了比薩大會,試圖通過同時罷免兩位教皇並選舉一位新教皇來解決這一局面。[1]大會聲稱,在這種情況下,主教理事會比一位主教擁有更大的權力,即使他是羅馬主教。此次大會選出的教宗亞歷山大五世和他的繼承人教宗若望二十三世獲得了廣泛的支持。但教會的分裂仍在繼續,因為現在同時出現了三個教宗:羅馬的額我略十二世,亞維農的本篤十三世和比薩的若望二十三世

因此,包括羅馬和匈牙利國王(以及後來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西吉斯蒙德在內的許多歐洲貴族都要求召開另一個會議來解決這個問題。於是新的大會由若望二十三世召集,於1414年11月16日至1418年4月22日在德國康斯坦茨舉行。根據約瑟夫麥凱布的說法,大約有29位紅衣主教、100位「博學的法律和神學博士」、134位修道院長以及183位主教大主教出席了這次會議。

康斯坦斯

[編輯]

西吉斯蒙德於1414年聖誕節前夕抵達大會現場,並以教會的帝國保護者的身份對議會的進程產生了持續的影響。大會的一項創新是,主教不是以個人身份投票,而是以國家集團投票。各國的投票在很大程度上被英國、德國和法國主教集團所影響。因此這項措施的合法性值得懷疑,但在1415年2月期間它通過了,此後在實踐中被接受,儘管從未得到任何大會正式法令的授權。四個「國家」由英國、法國、意大利和德國組成,波蘭人、匈牙利人、丹麥人和斯堪的納維亞人與德國人一起計算。雖然意大利代表占出席人數的一半,但他們的影響力與英國人相當,後者派出了20名代表和3名主教。最初缺席的西班牙代表(來自葡萄牙、卡斯蒂利亞、納瓦拉和阿拉貢)在第二十一屆會議上加入了大會,抵達後即成為第五個國家。[2]

法令和教義地位

[編輯]
主教們在康士坦斯大會上與教宗辯論

新一屆大會的許多成員(包括許多神學、教規和民法博士、主教檢察官、大學代表、大教堂分會、教務長等,選帝侯的代表等)強烈支持三位教宗自願退位,西吉斯蒙德皇帝也是如此。 [2]

儘管大量陪同若望二十三世參加此次大會的意大利主教支持他的合法性,但他對此次大會逐漸失去了信任。1415年3月2日,他承諾自己將辭去教宗之位,部分原因是為了回應意大利匿名消息人士對其個人的猛烈攻擊。然而,在3月20日,他秘密逃離了這座城市,並在他的朋友奧地利蒂羅爾公爵弗雷德里克的領地沙夫豪森避難。[2]

隨着著名的「Haec Sancta Synodus」法案的頒布大會的權威得到了確定,因而成為教會會議至上主義的來源。大會在1415年4月6日的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頒布該法案。

「Haec Sancta Synodus」標誌着大會改革運動的高潮。然而,該法令不被天主教教理局視為有效,因為它從未得到教宗額我略十二世或其繼任者的批准,而是在之前的一次會議上由大會通過確認。天主教會宣布康士坦斯大會的第一屆會議是無效和非法的主教集會,因為該會議是在若望二十三世的組織下進行的。

直到1442年,在佛羅倫斯大公會議的要求下,這次大會的決議才正式公開。

結束天主教大分裂

[編輯]

西吉斯蒙德皇帝的支持下,大會建議三位教宗一起退位,並重新選出另一位。可能是因為西吉斯蒙特經常在場,其他王國的君主向大會要求他們也要對教宗的人選有發言權。[3]

額我略十二世隨後派代表前往康士坦斯,他授予大會召集、召開和主持會議的權力;他還向大會提出辭呈,辭任教宗之位。這將為教會分裂的結束鋪平道路。

西吉斯蒙德和聚集的主教們接見了使節,國王將會議的主席權交給了教皇使節拉古薩的紅衣主教喬瓦尼·多米尼奇和卡洛·馬拉泰斯塔王子。1415年7月4日,額我略十二世正式任命多米尼奇和馬拉泰斯塔為他的全權代理人。樞機們隨後宣讀了額我略十二世的法令,該法令召集了大會並授權了其後續行動。於是,主教們投票接受了大會的舉辦。馬拉泰斯塔王子立即通知大會,他得到了教宗額我略十二世的授權,可以代表教宗辭去教宗寶座。他詢問大會是否願意即刻或以後再接受退位,而主教們投票決定立即接受教宗的退位。隨即宣讀了額我略十二世授權其代理人代表他辭去教廷職務的委託書,馬拉泰斯塔以額我略十二世的名義宣布教宗辭去教廷職務,並將辭呈的書面副本交給大會。

前教皇額我略十二世隨後被大會任命為波爾圖和聖魯菲納名義上的紅衣主教,其級別僅次於教皇(這使他成為教會中級別最高的人,因為由於他的退位,羅馬主教暫缺)。額我略十二世的樞機主教被議會接受為真正的樞機主教,但議會成員還是決定推遲選舉新教皇,因為擔心新教皇會限制對教會內部問題的進一步討論。

當所有對立教宗都被廢黜且新一任教宗瑪爾定五世被選出,距離額我略十二世的退位已經過去了兩年,且前教宗也已經過世。大會非常注意繼承的合法性,以確保新的教皇可以順利即位。1417年11月選出的新教皇瑪爾定五世很快被加冕並成為教會首領。

對揚·胡斯的譴責

[編輯]
瓦茨拉夫·布羅日克(Václav Brožík) 畫的揚·胡斯在康士坦斯大會接受教會譴責

大會的第二個目標是繼續在比薩理事會(1409年)開始的改革。改革主要針對約翰·威克里夫(在開幕式上提到並於1415年5月4日在第八屆會議上受到教會譴責)和揚·胡斯以及他們的追隨者。胡斯根據安全行為書被傳喚到康斯坦茨,被大會認定犯有異端罪並移交世俗法庭。「康斯坦茨這個神聖的主教會議,看到上帝的教會無能為力,將揚·胡斯交給世俗權威的判決,並下令將他交給世俗法庭。」(康斯坦茨會議記錄,1415年7月15日至6日)。世俗法庭判處他火刑

胡斯的支持者布拉格的傑羅姆來到康士坦斯為前者提供幫助,但傑羅姆同樣被教會逮捕、審判、被判犯有異端罪並被移交給同一個世俗法庭,最終與胡斯一樣被處以火刑。波吉歐·布拉喬利尼出席了大會,並談到了對傑羅姆不公平審判的過程。[4]

一些波蘭代表在大會上公開為胡斯辯護,但對最終的結果無能為力。

波蘭-立陶宛-條頓衝突

[編輯]

1411年,第一次托倫和約結束了波蘭-立陶宛-條頓戰爭,其中條頓騎士團波蘭王國立陶宛大公國作戰。然而,和平並不穩定,在劃定薩莫吉希亞邊界方面,三方出現了進一步的衝突。緊張局勢在1414年夏天爆發為短暫的飢餓戰爭。最終康士坦斯委員會負責調節三方針對領土劃分的爭議。

波蘭-立陶宛的立場由雅蓋隆大學校長保盧斯·弗拉基米里(Paulus Vladimiri) 捍衛,他質疑條頓人對立陶宛發起十字軍聖戰的合法性。他辯稱,強迫皈依與自由意志不相容,而自由意志是真正皈依的重要組成部分。[5]因此,如果異教徒侵犯了基督徒的自然權利,騎士團只能發動防禦性戰爭。弗拉基米里進一步規定異教徒擁有必須受到尊重的權利,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都無權侵犯這些權利。立陶宛人還帶來了一群薩莫吉希亞人代表,為騎士團在立陶宛的種種暴行作證。[5]

神學家法爾肯貝格的約翰是波蘭人最大的對手。在他的自由主義理論一書中,法爾肯伯格認為「皇帝有權殺死即使是和平的異教徒,僅僅因為他們是異教徒。波蘭人為捍衛異教徒而死,比異教徒更應該被消滅;他們應該被剝奪主權,淪為奴隸。」[6]在薩蒂拉一書中,他攻擊了波蘭立陶宛國王雅蓋沃,稱其為「瘋狗」,不配當國王。法爾肯伯格因這種誹謗而受到譴責和監禁。[5]其他反對者包括彼得·沃姆迪特、聖吉米尼亞諾的多米尼克、約翰·烏爾巴赫、諾瓦拉的阿爾德西諾·德·波爾塔和羅德里戈城主教安德魯·埃斯科巴。他們爭辯說,騎士團在他們的十字軍聖戰中是完全有道理的,因為傳播真正的信仰是基督徒的神聖職責。[5]皮埃爾·德艾利紅衣主教發表了一份獨立意見,試圖在某種程度上平衡波蘭人和條頓人的立場。[5]

此次大會沒有做出任何政治決定。但還是宣布建立薩莫吉希亞教區,其席位在麥寧凱,隸屬於立陶宛教區,並任命特拉凱的馬蒂亞斯為第一任主教。新任教宗瑪爾定五世任命波蘭-立陶宛國王雅蓋沃和立陶宛大公維陶塔斯作為普斯科夫諾夫戈羅德副主教以表彰他們對天主教忠心。[5]經過又一輪徒勞的談判,1422年爆發了戈魯布戰爭。此次戰爭以梅爾諾條約結束。波蘭-立陶宛-條頓戰爭後來又持續了一百年。

參考資料

[編輯]

引文

[編輯]
  1. ^ Frenken 2014,第16-21頁.
  2. ^ 2.0 2.1 2.2 Shahan 1908.
  3. ^ Stober 2014,第24-31頁.
  4. ^ Shepherd 1837,第81-頁.
  5. ^ 5.0 5.1 5.2 5.3 5.4 5.5 Christiansen 1997,第231頁.
  6. ^ Cassar 1997.

來源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