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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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英語:Inquisition)原本是天主教會的司法程序,教會法官得以在其管轄範圍內主動發起、調查並審理案件。隨著時間推移,「宗教裁判所」一詞逐漸成為中世纪與宗教改革時代多種由國家組織設立之法庭的統稱,其主要目的在於透過此種司法程序打擊異端、叛教、褻瀆、巫術以及被視為偏離正統的習俗。宗教裁判所往往會利用暴力、隔離、酷刑或施以酷刑的威脅,以迫使被告作出自白或檢舉他人。以鎮壓尤其是叛教與異端為目的的宗教裁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2世紀的法蘭西王國,其主要打擊對象包括卡特里派與瓦勒度派。自此至15世紀中葉間運作的相關宗教裁判機構,通常統稱為「中世紀宗教裁判所」(Medieval Inquisition)。此外,中世紀宗教裁判所亦曾調查其他遭教會禁止的團體,包括靈修方濟各會、胡斯派與貝居安修會等。自1250年代起,宗教裁判官多由道明會成員擔任,逐漸取代早期由地方神職人員兼任法官的做法。
其後,宗教裁判制度進一步擴展至其他歐洲國家,並發展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與葡萄牙宗教裁判所。西班牙與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主要調查對象,往往是「新基督徒」(New Christians)或「皈依者」(Conversos),即為逃避反猶法令與迫害而改宗基督教的猶太人;以及「瑪拉諾」(Marranos,遭強迫放棄猶太教者)與「摩里斯科人」(Moriscos,即被迫改宗天主教的穆斯林)。當局懷疑這些群體仍秘密維持、或重新回歸原有宗教信仰,同時亦擔憂其可能發動叛亂。西班牙與葡萄牙除在歐洲本土設立宗教裁判機構外,亦於其海外帝國建立裁判所,包括果阿宗教裁判所、秘魯宗教裁判所與墨西哥宗教裁判所等。至於在教宗國境內運作的宗教裁判機構,則通常被稱為「羅馬宗教裁判所」。
教會為了因應宗教改革與反宗教改革運動,進一步擴張宗教裁判制度的規模與權限。1542年,教廷成立名義上的最高管理機構教義部。19世紀初,伴隨拿破崙戰爭及西班牙美洲獨立戰爭爆發,除教宗國外,多數地區的教會宗教裁判法庭均遭廢除。然而,教廷本身的相關機構仍作為羅馬教廷的一部分延續存在,儘管其名稱與職能歷經多次調整,今日已演變為教義部的一部分。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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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軍对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宗教裁判所最初在教区建立,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額我略九世於1231年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道明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卻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编辑]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聖詠集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為異端。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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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於1478年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聖座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之後於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
[编辑]罗马宗教裁判所
[编辑]教宗保祿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祿三世委任六名樞機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罰金、到聖地朝聖、穿上囚服、戴上桎梏、自我鞭打等。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抄家或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1904年,羅馬的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Suprema Sacra Congregatio Sancti Officii),並於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理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神聖」一詞1985年取消,成為今天的教義部。教義部繼續面對及捍衛世界價值對天主教的教義的挑戰與衝擊,如今天同性戀問題和性侵害問題等等。
参考文献
[编辑]- ^ John McManners,《牛津基督教史》,張景龍、沙辰、陳祖州等合譯, (大陸: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18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