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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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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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種類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設機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會務機構
領導
王滬寧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自2023年3月
石泰峰胡春華沈躍躍(女)、王勇周強帕巴拉·格列朗傑(藏族)、何厚鏵梁振英巴特爾(蒙古族)、蘇輝(女)、邵鴻高雲龍陳武(壯族)、穆虹咸輝(女,回族)、王東峰(兼秘書長)、姜信治蔣作君何報翔王光謙秦博勇(女)、朱永新楊震
自2023年3月
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名單
自2023年3月
結構
議員324
25名主席團
299名常務委員
政黨
自2018年3月: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193):

  人民團體(30):

  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67)

  • 文化藝術界(2)
  • 科學技術界(4)
  • 社會科學界(4)
  • 經濟界(17)
  • 農業界(5)
  • 教育界(1)
  • 體育界(1)
  • 新聞出版界(1)
  • 醫藥衛生界(5)
  • 對外友好界(2)
  • 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2)
  • 少數民族界(11)
  • 宗教界(12)

  特邀人士(33):

  數據缺失(1)
選舉
無(由本屆全國委員會內部商討及互選決定)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機構類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會務機構
組織法規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3號
對外官網 www.cppcc.gov.cn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49年
影像資料


全國政協辦公樓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政協常委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會務機構,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

沿革[編輯]

198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條例、選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1]

1954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指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各工作組組長和副組長,協商決定本屆全國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或名額和決定委員人選,協商決定下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名額和委員人選。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應當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只能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2]

1978年3月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延續了1954年章程中有關常務委員會的各項規定[3]

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奠定了有關常務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的基礎[4]。該章程後經1994年、2000年、2004年三次修訂。

1988年6月9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1996年6月14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5]

組成和職權[編輯]

2004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了如下規定[6]

關於其組成及工作方法:

  •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
  •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6]

關於其職權:

  •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2. 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3. 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
  4. 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5.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
  6. 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7. 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6]
  • 第二十一條:「凡贊成本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個人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
  • 第二十九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複議。」
  • 第三十條:「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6]

常務委員會會議[編輯]

2005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於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5]

該規則規定的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 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2. 協商討論中共中央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3. 審議提交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
  4. 審議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出訪報告和其他報告[5]

該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級單位負責人列席。」「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全國政協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政協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5]

該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採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5]

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是常委會議中的特殊形式,是專題協商的重要形式。2003年7月,政協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這是第十屆政協第一次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中共中央國務院21個部門的47位負責人,92人次到會參加專題討論,並聽取意見和建議[7]。此後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與專題協商會成為第十、十一屆全國政協獨特重要的履職品牌。第十二屆全國政協按照協商的專題內容,加大了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的力度。自第十二屆起,全國政協的專題協商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第二層面是雙周協商座談會[8]

主席會議[編輯]

2004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2005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5]主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

歷屆組成人員[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7). 
  2.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政協網. 1954-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3.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政協網. 1978-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4.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1982-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5. ^ 5.0 5.1 5.2 5.3 5.4 5.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國政協網. 2018-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6. ^ 6.0 6.1 6.2 6.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國政協網. 2018-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7. ^ 全国政协常委会议建言坦诚中肯议政求真务实. 北方網. 2003-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8. ^ 姚儉建. 政协专题协商方式的探索与启示. 中國政協新聞網. 2014-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14).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