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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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唐德宗時代宰相楊炎所創之法。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秋季及夏季徵稅),是為兩稅法。因為武周末年均田制頹萎,唐初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兩稅法,持續到明代1581年張居正於全國推行一條鞭法

實施辦法[編輯]

兩稅法其主要分四點:

  •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分主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一律編入現居住州縣戶籍,就地納稅。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為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置產。
  • 取消租庸調及雜稅。
  • 夏秋交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
  • 按戶等納錢,按田畝納粟米。

影響[編輯]

兩稅法一出現,統一了唐代中季以來紊亂的稅制,一開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實行兩稅法這一年,財政收入就增加到「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鹽利不在此限」[1]。《新唐書·楊炎傳》稱讚兩稅法說:「賦不加斂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虛實,吏不誡而奸無所取,輕重之權始歸朝廷矣。」

兩稅法以個人之土地和財產為本,改變了唐一貫以丁為單位的做法。兩稅法初行時,貨重錢輕(通貨膨脹),因此以綾絹折錢納稅,並成為定額。但是後來物價降低,錢的定額卻沒有改變,農民負擔遂又加重。

也有學者認為,兩稅法徵收時以實物居多,緡錢只是實施折算而來,韓國磐《隋唐五代史綱》認爲:「兩稅法是以實物爲主的。」王仲犖《唐代兩稅法研究》主張:「兩稅中的戶稅錢,固然定稅之數,皆計緡錢,而實際上納稅之時,多配綾絹。貨幣在這裏,只作爲計算的標準,而農戶實際繳納的大部分則是絹布,小部分是錢貫。」

兩稅法規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在兩稅法以外再行課稅,即屬違法),但是建中三年淮南節度使陳少游請求朝廷在本道每貫加稅200,朝廷准許,並命各道照此加徵[2]貞元八年(793年)劍南四川觀察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以增給官吏[3]。此外,安史之亂後,朝廷又增加了鹽稅、茶稅等許多苛捐雜稅,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往後歷朝於兩稅外加稅之現象亦多有之。

此外,土地兼併也更加盛行,出現了「勢力侵奪」和「降人為客」[4],「百姓土田為有力者所並,三分逾一」[5],農民多破產而淪為佃戶。陸贄等便強烈反對兩稅法,主張恢復租庸調。陸贄說,當時「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於二矣,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又說「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6]。因此,兩稅法的弊病導致了唐代宗以後小規模的叛亂不斷發生。即至北宋蘇洵亦稱「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以奴僕。」[7]

相關條目[編輯]

註釋[編輯]

  1. ^ 舊唐書·德宗紀上》
  2. ^ 舊唐書·食貨志下》
  3. ^ 《舊唐書·食貨志下》
  4. ^ 《全唐文》卷804劉允章《直諫書》
  5. ^ 李翱:《李文公集》卷三,《進士策問第一道》
  6. ^ 陸贄,《陸宣公集》奏議卷六,《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
  7. ^ 《嘉祐集》卷6《田制》

參考文獻[編輯]

  • 李劍農:《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12章
  • 李志賢:《楊炎及其兩稅法研究》
  • 陳明光:〈陸贄論兩稅法評議—兼論唐德宗實施兩稅法的侷限性〉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