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麻醉品管制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新導向自国际麻醉药管制局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 [4]
  • 英語:The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1]
    西班牙語:Junta Internacional de Fiscalización de Estupefacientes [2]
    法語:Organe International de Contrôle des Stupéfiants [3]
簡稱INCB
成立時間1961年
法律地位運作中
總部 奧地利維也納
領導人印度 Jagjit Pavadia英語Jagjit Pavadia 主席 (自2021年)[5]
網站incb.org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是一個監控執行聯合國藥品公約的准司法監控機構。它在監視實行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限制以及決定哪些前體需要進行控制方面擁有重要作用。[4]

歷史[編輯]

國際聯盟的時候開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的前身就已經成立了。1909年國際鴉片委員會英語International Opium Commission在上海開會,這是第一次國際藥品控制會議。1925年按照《國際鴉片公約》的規定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成立[6]。這個委員會從1929年開始工作。國際聯盟解散後,根據《1946年萊克瑟絲湖協議》一個管理評價系統的監控機構成立。1961年根據《麻醉品單一公約》這兩個機構合併。根據單一公約設立的管制局很強烈地受到1946年協議的影響。

責任[編輯]

單一公約第九條規定管制局的責任為[7]

  • 限制藥品的生產和製造,限制其產量僅被用來滿足醫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
  • 保證對醫藥和科學研究需求的滿足;
  • 防止藥品的非法生產和製造以及使用和傳播。

因此單一公約允許在醫學和科學研究中使用精神和麻醉藥品,但是禁止其它使用。公約第12條規定管制局有權定義生產、製造、出口、進口、分配和銷售各方的數量來防止藥品被偷竊,非法傳播。管制局也規定各國,包括沒有加入單一公約的國家,的生產和銷售數量。

精神藥物公約》規定管制局要每年對其工作做報告。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管制局每年要向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報告對公約第一和第二表中列出的化學藥劑的限制。這兩個表格中列出的是可以用來生產非法藥品的前體。假如一個前體還沒有受到限制,但是滿足以下條件的話,管制局要向麻醉品委員會提出:

  • 該藥劑經常被用來非法生產麻醉或精神藥品
  • 該麻醉或精神藥品的產量足以造成衛生和社會問題,因此需要國際行動。

公約規定假如委員會認為一個藥品需要加入表格、從表格里消除或者更改表格的話它必須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會把這個建議提交給各國各方以及麻醉品管制局讓他們做出決定。麻醉品管制局要綜合各方的意見和評論以及委員會的建議,在做決定時應該以科學事實出發,並結合其它必要因素決定。

權限[編輯]

單一公約第14條、精神藥物公約第19條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22條授予管制局調查任何國家或地區違反公約規定的失誤,包括沒有參加公約的國家。管制局可以向政府提出質問、可以建議在該國領土上進行調查以及呼籲政府實行補救措施。

假如管制局認為該政府的回答不令人滿意或者該政府未執行它提出的補救措施管制局可以呼籲國際各方、聯合國以及聯合國麻醉品管制局採取措施。管制局也可以發表各方通訊的報告。根據單一公約第21條在一定情況下它也可以降低某國的出口額作為懲罰[8]。管制局甚至可以建議各方停止從該國或地區進出口某些精神藥物,這個禁銷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一直維持到管制局對該國或地區的情況表示滿意為止。這是一個非常嚴厲的措施,管制局只有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才能夠採取這個措施[9]。管制局需要三分之二贊同才能採取這個措施。

因為管制局本身每年只聚會不到數星期,它必須依靠其秘書處來維持與政府的對話[10]

成員[編輯]

單一公約第九條規定管制局由13名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選出的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 世界衛生組織推舉至少五名有醫學、藥學或者藥理學的專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從中選舉三人
  • 聯合國和國際各方推選人選,從中選出十人。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挑選成員時要保證委員會的獨立性。公約第十條規定成員的任期為五年,可以被重選。成員任期的長度和他們作為個人,而不是作為國家被選,均是減輕委員會成員受到政治壓力的措施。

爭議[編輯]

管制局經常引起國際社會對藥物控制動向的注意,比如在2002年的報告中它提到了英國在考慮放鬆對大麻的控制[11]

2003年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辦公室主任職責委員會越職[12]

管制局支持美國最高法院2008年6月6日的判決,即使作為醫藥使用種植大麻應該被禁止[13]

國際安全和發展理事會在2006年3月批評國際麻醉品管制局不嚴謹地估計全球性醫學的需要[14]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於1989年和1995年分別就醫學對麻醉品的需求問題發表了特別報告,並多次呼籲全球性行動來改善這個問題。

在其最近的報告中管制局提醒全球有上百萬人蒙受急性或慢性疼痛,它呼籲政府支持世界衛生組織的新項目,提高解決這個問題的藥品的使用。

參考文獻[編輯]

  1. ^ About.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2021-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0) (英語). 
  2. ^ About.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2021-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0) (西班牙語). 
  3. ^ About.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2021-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0) (法語). 
  4. ^ 4.0 4.1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聯合國. [2021-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0) (中文). 
  5. ^ INCB President.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 [2021-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0) (英語). 
  6. ^ UN (1999):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1945-1995" Bulletin on Narcotics, Vol. LI, Nos. 1 and 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7. ^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任务和职能. 聯合國. [202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0). 
  8. ^ 单一公约第21条.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3-01-17). 
  9. ^ 单一公约第六至14条.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12-21). 
  10. ^ 单一公约第九条.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12-21). 
  11. ^ 英国反驳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的批评.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1-22). 
  12. ^ fuoriluogo.it,2003年4月.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23). 
  13. ^ 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美国最高法院对大麻的判决符合国籍法.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4). 
  14. ^ 存档副本. [2010-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1-22).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