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达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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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执达主任到旺角占领区进行清场行动

执达主任(又称执达吏),是一种为法庭服务,负责执行及传达法官裁决的官吏职员。在香港相关的职业称谓为执达主任bailiff)和助理执达主任assistant bailiff),隶属于执达事务组。在澳门,对应的职位则为司法文员(葡萄牙语:oficial de justiça)。主要工作为按照法院、审裁处或诉讼人士的要求送达传票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件,以及促使有关人士完全遵从及履行法院或审裁处的判决及命令[1]。工作例子如强制收回物业没收货物、执行拘捕令等。执达吏一般会在工作期间执行法庭命令。

工作范围[编辑]

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38A条赋予执达主任权力,执行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执达主任办事处分别设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观塘法院、西九龙法院及沙田法院五个地方。其职能是就各级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结果到香港各处执法,现归类以下四点:

1) 执行区域法院的追租令,到所述地址进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2) 执行各级法院的管有令状(又称为收楼令),派发《给占用人的迁出通知书》及破门入屋执行收楼程序;

3) 到访民事债务人的相关地址追收债务或在可能情况下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包括车辆);

4) 扣押入境香港的债务人船只;

5) 必要时在法庭维持秩序。

根据香港法例,阻挠或者不遵从执达吏执行法庭命令,属违反藐视法庭,藐视法庭罪属于普通法罪行,法律上没有定明刑罚,因此刑罚由法官判决。

往例[编辑]

2014年12月10日在旺角清场及驱散行动中,包括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在内的20人,涉嫌阻挠执达吏执行法庭禁制令清理旺角弥敦道的占领区,被控藐视法庭[2]

参考文献[编辑]

  1. ^ 香港司法機構﹕執達事務組. [2019-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7). 
  2. ^ 【佔旺清場案】黃之鋒上訴獲減刑至監禁2月 須即時入獄. [2019-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5). 

延伸阅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