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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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主義,是主張個人從屬於社會,個人權利受到集體權利的限制,個人利益應當服從集團、民族階級國家利益的一種思想理論,是一種精神。在極權主義的國家集團裡面,這種意識會被用於對精神領袖政黨的絕對忠誠,集體中的非核心個體也因此而喪失了與集體相等的權利。因此,不少觀點認為,集體主義具有獨裁政權的性質。

含義[編輯]

集體主義的最高標準是一切言論和行動符合人民群眾的集體利益,這是共產主義和無產階級世界觀的重要內容。其科學含義在於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要服從集體利益。一切行動和言論以集體為重個人為輕。

提出[編輯]

集體主義是史達林在1934年7月,同英國作家威爾斯的談話中明確提出來的(《和英國作家赫伯特·喬治·威爾斯的對話》),它並不是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的觀點。

史達林說:「集體主義、社會主義並不否認個人利益,而是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結合起來……」。他在談話中提出「個人和集體之間、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之間沒有而且也不應當有不可調和的對立。不應當有這種對立,是因為集體主義、社會主義並不否認個人利益,而是把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結合起來。社會主義是不能撇開個人利益的。只有社會主義社會才能給這種個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滿足。此外,社會主義社會是保護個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證。」

社會學-功能論[編輯]

涂爾幹曾經在社會分工論一書中提出集體意識,認為社會是從機械連帶走向有機連帶的進步過程。有機連帶即是指同質性高,價值和意識一致的社會。

集體意識是透過人類本身心理作用力,而組成的社會力,並且加以交織,組成一起的意識。

社會分工論書裡,涂爾幹認為,在有機連帶社會裡,迷亂是個人意識過高的情況,在高度社會分工之下是不可避免的情況,因此只需要透過消除外在不平等,並且依據聰明才智作為區分,為每個人放置應適合的工作位子上,就可以達到完全的有機連帶社會(即集體主義的意義)。

優點[編輯]

集體主義的優越性在於它能使團體的前瞻性決策得以實現。

當集體內所有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候,理論上集體主義的優越性將無與倫比的體現出來。集體主義的優勢在災難面前尤其高大。集體主義並非社會主義所獨有。例如發生遊輪沉船事件應當讓老人、婦女、小孩先上救生艇(這可能符合集體利益),以及日本為了集體而犧牲自己的武士思想。

某些類型的社會主義也是建立於集體主義之上的經濟體制,所有生產資料由政府掌控,政府根據計劃安排每個人的工作和產量,分配所有人的生活所需,每個人為集體而工作,所以理論上沒有太過於不合理的貧富差距和由之衍伸出來的階級差距。[1]

缺點[編輯]

集體主義的優越性局限於其領導層和所有成員是否具有集體主義精神,是否具有無私的奉獻精神,是否具有全局觀念。

集體主義本身的含義主張個人要服從集體,集體利益重於或大於個人。如果集體內人人平等的服從集體,這個含義當然是科學而充滿大局觀的。然而形成集體,就會在集體內部形成領導層和非領導層,造成集體內部個人的不平等。集體主義在這種不平等狀況下,是一個空幻的幻想概念。

極權主義國家的道德,時常是建立在集體主義上的。集體主義的邏輯缺陷在於,既然要求「集體利益至上」,那麼,就必須確定「集體」的範圍,凡是與這一「集體」目標不一致的,就是敵人。這樣就把集體內部份子分了貴賤,反而為集體的團結留下隱憂。因此,集體主義者不可能具有真正的國際主義,也不可能有真正的人道主義。真正的道德是對自己的良心負責,而不是對上級或集體負責。當人在集體主義中喪失了自由選擇的權利,也就喪失了自我負責的能力。沒有個人主義,社會上也就沒有真正獨立的人。

由於集體中的權力可能是集中的,集體主義更容易成為「集體」的「老大哥」侵犯「集體」內的無權力個人甚至集體利益的一種「假公濟私」工具。事實上,幾乎所有強調集體主義的「集體」都不同程度地在集體主義的大義下侵犯甚至剝奪集體內個體的一切可以被侵犯的利益以圖肥己。集體主義的局限性在災難面前尤其明顯。例如在大規模水災時,集體的領導人會充分利用集體賦予的權力,率領家人使用優先的交通工具轉移財產和家人到安全的地區,所以負責分配資源和決定生產計畫的人本身就是一種階級。具體例子如蘇聯冷戰期間對其衛星國及其他相同陣營國家內政的干涉。

若僅僅是存在不能完全消滅階級的問題,集體主義也許還能在不完美狀態下有效運作,然而最大問題在於人的自私性。沒有人性是像蜜蜂中的工蜂一樣,只為了團體而無止盡獻出自己的腦力或體力生產力,卻只和別人一樣享受同等的資源,所以產生「向下對齊」的效應,大家儘量偷懶與減少付出,以不被懲罰為原則,反正分配資源時懶與勤的人都是拿差不多的份量,尤其是難以量化的無形創意或研究付出根本不會得到增加資源的獎勵反饋,更無人樂於從事。在人性自私本質下,最後集體主義造成的並不是集體進步,而是集體的淪落和最終走向崩解。[2]

參考文獻[編輯]

  1. ^ 馬克思主義新解.1998.p51 許添年譯
  2. ^ 馬克思主義新解.1998.p248 許添年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