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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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国会通过性别中立的《民事婚姻法令》(Civil Marriage Act),自此加拿大从联邦层面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使得加拿大成为全球第四个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同性伴侣注册结婚的国家,亦成为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国家,同时也是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北美洲国家。

早至1999年,加拿大即将大部分与婚姻相关的权益赋予同居的同性伴侣。在《民事婚姻法令》通过前,全国十个省和三个地区中的八个省及一个地区先后经由各法院裁决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覆盖全加近90%的人口,且有超过3,000对同性伴侣在这些地区登记结婚。[1]

《民事婚姻法令》由保罗·马丁总理领导的加拿大自由党于2005年2月1日在加拿大国会下议院提出的,名为《C-38法案》(Bill C-38)。该法案于6月28日在下议院通过,随后于7月19日在上议院通过。紧接著第二天即获得了皇家御准。2006年12月7日,下议院以175赞成票对123反对票再次确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各省的同性婚姻[编辑]

同性婚姻分别于以下日期在各省受到法律认可:

请注意在一些情况下,婚姻在这些日期前已经被合法化(比如安大略省早在2001年就开始合法为同性伴侣执行同性婚姻),但是其法律的有效性受到质疑。而上面的日期表示该法律有效性最终被确定的日期。

安大略省政府认可于2001年1月14日在多伦多执行的同性婚姻的决定,使得安大略省实际上成为全球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政府(荷兰和比利时分别于2001年4月及2003年6月才合法化同性婚姻)。

概要[编辑]

2005年7月20日全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前承认同性婚姻的省份和地区
  承认
  不承认

在联邦《民事婚姻法令》生效前,同性婚姻均是由当地的省级或地区级法院判决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宪而实现的。此后,很多同性伴侣在这些省获得结婚证书。如同异性伴侣一样,他们无需成为这些省的居民就可以在这些省份结婚。

但是这些同性恋婚姻证书很大程度上是只具有中间阶段的法定资格。根据加拿大宪法,婚姻的定义是联邦政府的责任——这点在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关于同性婚姻”释法的时候进行了确认。但此后直到2005年7月20日,联邦政府仍没有通过一项法律确定最近各省法院的判决。在《C-38法案》通过前,在四个管辖区内,婚姻的定义并没有被法院裁决为违宪,但在其他九个管辖区则被判决无效。鉴于最高法院的裁决,加拿大法律先例的作用和整体的法律环境,其他四个管辖区也很可能会将同性婚姻进行合法化。事实上,在联邦律师已经不再质疑这些裁决的情况下,只有阿尔伯塔省保守党政府仍然正式反对。阿尔伯塔省省长Ralph Klein威胁将引用《加拿大人权利与自由宪章》中的但书条款英语Section 33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notwithstanding clause)来阻止同性婚姻在该省被合法化。

2003年6月17日,自由党总理保罗·马丁宣布将提交议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草拟的《C-38法案》于2003年7月17日由自由党司法部长Martin Cauchon公布。在法案递交议会前,联邦内阁将草案作为指引问题(reference question),提交给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Re Same-Sex Marriage),询问高院只把婚姻限定给异性恋夫妇是否符合《加拿大人权利与自由宪章》,或者是如果同性的公民结合是否可以是另外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同性间的婚姻是合宪的,联邦政府有唯一权限可以修改婚姻的定义,以及《宪章》保证宗教自由的条款可以允许宗教组织拥有拒绝为同性伴侣执行婚礼的权利。

在最高法院作出决定之后,自由党司法部长欧文·考特勒于2005年2月1日引入《C-38法案》,以在全国范围内合法化同性婚姻。虽然保罗·马丁政府支持该法案,但他也允许下议院的议员就此自由投票。若法案不获通过,已经合法化的省份和地区将维持已经合法的同性婚姻,而其他省份和地区将很可能看到开始出现法律诉讼来争取在剩馀行政管辖区内将同性婚姻合法化。除非议会根据《加拿大人权利与自由宪章》的豁免条款通过法令来限制婚姻之存在于异性间,或者如同几个保守宗教团体或政治家建议的,将“婚姻之定义为一男一女之结合”加入到加拿大宪法当中,否则这种趋势难以逆转。考虑到当时下议院的组成成员,这些可能性都非常小。保守的阿尔伯塔省省长Ralph Klein提出的将这个问题交由公投解决的建议被主要四个政党的领导人所拒绝。

历史[编辑]

法院裁决[编辑]

在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M. v. H. [1999] 2 S.C.R. 3”一案中裁定在加拿大的同性伴侣有权得到与婚姻有关的多项经济和法律福利。但是这个裁决却止步在给予他们完整的合法婚姻权上。很多影响伴侣的法律在省政府级别而不是联邦政府级别生效。结果,同性伴侣的权利根据各省的情况而不同。

2002年和2003年,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卑诗省的高院都裁决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之间违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平等条款。

  • 安省,审讯庭裁决:“Halpern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95 C.R.R. (2d) 1”(安省高院,2002年7月12日)
  • 魁北克省:“Hendricks v. Quebec [2002] R.J.Q. 2506”(魁北克高院,2002年9月6日)
  • 卑诗省:“Barbeau v. British Columbia 2003 BCCA 251”(卑诗省上诉庭,2003年5月1日)

上述的这些法案裁决都将无效性声明的效力暂停两年,以允许联邦法院考虑对这些裁决的反应。但是,2003年6月10日,安省上诉法庭就“Halpern”一案的上诉作出裁决。法庭认同下一级法院关于传统婚姻的定义具有歧视性,同性婚姻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不同于以上的三个裁决,上诉庭并没有暂缓其决定以允许议会考虑这个议题。相反,法院裁决同性婚姻在全安省立即有效。

此前上诉的联邦自由政府在上诉庭作出决定后,总理克雷蒂安于2003年6月17日宣布联邦政府不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相反,他的政府将会草拟《民事婚姻法令》,并交给高院谘询其意见。

同性伴侣的其它权益[编辑]

其它形式结合[编辑]

加拿大同性伴侣被赋予了大多数与异性伴侣一样的权利。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决同性伴侣必须享有同居伴侣应有的权利。

移民[编辑]

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认可申请移民的外国公民与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在加拿大注册的同性婚姻。移民部亦认可国外同居的同性伴侣所申请的家庭移民,但是要求同性伴侣提供法律证明且同居一年或以上。

民事婚姻法令通过后,移民部通过了不认可在加拿大以外注册的同性婚姻的内部政策。比如尽管加拿大与荷兰的同性婚姻均合法且加拿大承认荷兰的同性婚姻,但是在荷兰与伴侣注册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不能凭支持他的伴侣移民加拿大。2006年12月12日,新民主党国会议员苗锡诚国会下议院发起提案,要求公民及移民部立即废除歧视同性婚姻的内部政策并“在移民事务上立刻如承认异性婚姻一样承认于加拿大外注册的同性婚姻”。该提案得以通过。2007年2月,公民及移民部网站更新并废除了原歧视政策。

兵役[编辑]

自2003年9月起,军队里的牧师被允许予同性伴侣祝福并举行典礼。

遗属[编辑]

离婚[编辑]

在加拿大否认同性婚姻或异性婚姻,两人中至少一人在加拿大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申请离婚时居住在加拿大方可申请离婚。这意味着只为到加拿大结婚的伴侣在将来可能无法在加拿大申请离婚。如果两者均不居住在加拿大,伴侣需要在居住地申请离婚。

影响[编辑]

宗教[编辑]

根据2001年人口统计,超过80%的加拿大人信仰亚伯拉罕诸教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

2003年7月,罗马天主教反对让·克雷蒂安政府将同性伴侣纳入民事结合。由于罗马天主教是加拿大第一大宗教,有43.6%的加拿大人为教徒,所以教会的态度对加拿大社会影响巨大。同时教庭呼吁信仰天主教的政治家应该基于个人信仰而不是党派政策来投票。

此后,在一片民意反弹声中,教会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沉默。直到2004年年底,两名天主教主教明确表示反对同性婚姻。卡尔加里主教弗雷德里克·亨利,在一封牧函中呼吁天主教徒回击同性婚姻立法,称同性性行为是“邪恶之举”。亨利主教的信件也似乎敦促取缔同性性行为。信中说道:“既然同性性行为、通奸、卖淫和色情破坏家庭的基础,社会的基石,那么国家应该使用其强制力来禁止或虚弱他们,以保护公众利益。”两个人权组织很快根据《阿尔伯塔省人权法案》向亨利提告。其中之一在调解阶段撤诉。

但也有一些主要宗教团体发声支持同性婚姻。国内最大的新教教派加拿大联合教会就为同性伴侣提供教堂婚礼。统一世界教会、朋友宗教社会(贵格会)以及大都会社区教会都支持同性婚姻。一些进步的犹太教教会和圣公会也为同志伴侣举行教堂婚礼。

民意调查[编辑]

2012年,由论坛调查(Forum Research)发布的民调显示,66.4%的加拿大人赞成合法化同性婚姻,33.6%反对。对同性婚姻支持度最高的是魁省(72%)和英属哥伦比亚省(70.2%),最低的是阿尔伯塔省(45.6%)。[2]

益普索(Ipsos)在2013年5月在16个国家进行的一份调查发现,加拿大63%的受访者赞同同性婚姻,另外有13%的人支持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3]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加拿大通過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法案(Canada passes bill to legalize gay marriage). 纽约时报. 2005年6月29日 [2013年10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年5月18日). 
  2. ^ One twentieth of Canadians claim to be LGBT (PDF). Forum Research. 28 June 2012 [23 Nov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2-11-23). 
  3. ^ Same-Sex Marriage. Ipsos. 7–21 May 2013 [2013-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23).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