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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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统,又称治统,是中国传统政治观念,是指政权之正当传承的合法性。法统或治统与道统相对,但一个政权声称自己继承治统时,同时也会声称自己继承道统。法统来自于天命,政权会认为自己是天命所归,所以延续一脉相承的法统。在多个皇朝并立的时期,通常每个皇朝都会自称是唯一的正统,其他王朝都是“伪朝”、“僭伪”或割据政权,否认其正当性。这些政权都只称自己的君主为皇帝,称对方君主为“伪帝”(贬义)或“国主”(中性)等。若本朝是汉族统治,而对方为少数民族统治,则会根据华夷之辨,称对方为“蛮夷”,加倍否认其正当性;但部分少数民族政权也会自认为继承华夏文化,而以正统自居。到了后世,史书编撰者亦以自己的认知为主,认为自己认同的政权才是传统文化法律正当继承者;有时史家也会争论历史上的某一朝是否算正统,如有人认为三国时期的正统是蜀汉,有人则认为当时的正统是曹魏

古代情况[编辑]

  • 三国时期曹魏蜀汉孙吴三者皆自居法统。由于曹魏受禅自汉献帝,后来西晋曹魏为正统,自认为继承其法统,故西晋时所撰《三国志》只称魏国君主为皇帝,蜀汉、东吴君主则曰“蜀主”、“吴主”;蜀汉声称其君主为汉朝皇族血脉,故此以血统论称只有皇族才可继承法统;而孙吴即声称其君主获得传国玉玺,故此只有得信物者才能得法统。
  • 东晋十六国时期,偏安华南的东晋自居继承西晋法统,而华北十六国中较强势之大国(如前赵后赵前秦)亦自命为中原法统;
  • 南北朝各代皆自居继承前朝法统;
  • 五代十国时期,华北五代及华南十国中较强势之大国(如前蜀后蜀南唐)均自居法统;
  • 契丹灭后晋后自居继承其法统并起国号为,但北宋认为后晋法统被后周所继承,而其自身再继承后周之法统,加上石敬瑭有割地卖国之嫌,不承认契丹法统。
  • 女真灭北宋后起国号为金朝,自居继承北宋之中原法统,而南宋亦以皇室血脉自居法统而不承认女真。
  • 元朝攻入南宋首都临安后,自称已正式继承南宋法统,认为宋朝已被灭亡,残存势力(端宗、幼主)不存法统。而南宋残部则仍以皇室血脉自居法统。
  • 明朝攻入元朝首都大都后,自称已正式继承元朝法统,认为元朝已被灭亡,其残馀政权北元不存法统。而北元则仍以皇室血脉自居法统。
  • 后金攻入明朝首都北京并建立清朝后,自称已正式继承明朝法统,认为明朝已被灭亡,其残馀政权南明不存法统。而南明则仍以皇室血脉自居自居法统。

近代与现代情况[编辑]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于广州成立之护法军政府国民政府,一直号称自身才是真正传承中国法统之政权,但西方列强皆以北洋政府中国合法代表,至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推翻北洋政府后才正式承认国民政府。

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获胜并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称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即自认为是中国的法统政权。只承认1912年至1949年间的中华民国为中国法统之政权,不承认1949年迁往台湾中华民国政府为合法政权;相对的,中华民国政府虽然丢失对大部分既有疆域的统治,仍自认是传承中国法统的政权。该类自认自身政权持有法统的意识形态,被世人称为“一个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之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后,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正式的“中国”席位,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获得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承认,因此目前事实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法统政权。虽然中华民国的法定领土与实际统治领土差距悬殊,但是中华民国仍一直坚持自居中华法统之正朔。直到1990年代台湾解严后,随著中华民国的社会大幅自由化、政治大幅民主化本土化、加上台湾意识茁壮,现今近七成台湾人仅认同自己的台湾人身份,而非台湾人兼中国人之身份[1]。有部分人士认为中华民国的领土仅及于台澎金马,亦有另部分人士则主张一台一中[2][3][4]李登辉政府已表达“中华民国在台湾”之现实[5][6],而陈水扁政府民主进步党亦发展出“中华民国是台湾”之论述[7][8]

另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