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华民国)
外观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行政区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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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是中华民国曾设置的第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由行政院直辖,仅设于外蒙古和西藏,上述两地因为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殊,所以不设省而设“地方”,实行高度自治。
历史
[编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一直未能对外蒙古和西藏实行完全的统治权。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双方政府并于2002年互设办事处。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为中华民国法定领土[1]。
至于西藏,中华民国政府曾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后来于1949年遭西藏噶厦政府下令逐出西藏。
列表
[编辑]编号 | 名称 | 简称 | 首府 | 地理大区 |
无 | 京兆地方 | 京 | 北京 | 华北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 | 西部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库伦 (今乌兰巴托) | 塞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