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載垣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顧命八大臣
怡親王載垣
鄭親王端華
戶部尚書肅順
額駙景壽
兵部尚書穆蔭
吏部左侍郎匡源
禮部右侍郎杜翰
太僕寺少卿焦祐瀛
宗室載垣
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鑲紅旗滿洲都統圓明園八旗內務府三旗護軍營掌印總統大臣管理尚虞備用處事務大臣宗人府宗令上書房總諳達顧命大臣
國家中國
時代
主君道光帝-咸豐帝
愛新覺羅
載垣
封爵和碩怡親王
旗籍正藍旗滿洲
籍貫左翼近支宗室正藍旗第二族
出生嘉慶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1816-10-16)1816年10月16日
逝世咸豐十一年十月初六日
1861年11月8日(1861歲—11—08)(45歲)
親屬
父親怡恪親王奕勳
嫡母鈕祜祿氏四川總督和琳孫女、輕車都尉豐紳宜綿之女、宣宗成貴妃姊妹
繼母伊爾根覺羅氏副都統西寧辦事大臣恆敬之女
生母李佳氏,豐盛額之女
正室那拉氏
側室方佳氏,護軍方璧之女
正室之父長蘆鹽運使延豐
兄弟 
姊妹姊妹一許配土默特右翼旗貝勒銜二等台吉領侍衛內大臣德勒克色楞
 
  • 溥斌(1844年—?年)
  • 溥僡(1852年—1856年)
宗室幼丁

載垣滿語ᡯᠠᡳ
ᠶᡡᠸᠠᠨ
穆麟德轉寫Dzai Yūwan,1816年10月16日—1861年11月8日,嘉慶二十一年八月廿六日卯時—咸豐十一年十月初六日)[1]正藍旗滿洲人,左翼近支宗室正藍旗第二族字輩,怡親王奕勳次子,第六任怡親王,官至領侍衛內大臣都統御前大臣宗人府宗令顧命八大臣辛酉政變以罪賜死

生平

[編輯]

道光元年(1821年)因其長兄載坊薨逝無嗣,二月二十日,道光帝上諭以載垣襲封和碩怡親王[2]

十三年(1833年)三月初四日,道光帝赴先農壇行耕耤禮,命載垣、鄭親王烏爾恭阿莊親王奕𧷨推犁五次。[3]

十六年(1836年)三月初四日,道光帝赴先農壇行耕耤禮,命載垣、禮親王全齡睿親王仁壽推犁五次。[4]八月十三日,奉派前往月壇行禮。[5]

十七年(1837年)三月,授正藍旗宗室總族長[1]

十八年(1838年)三月十五日,道光帝赴先農壇行耕耤禮,命載垣、禮親王全齡、順承郡王春山推犁五次。[6]閏四月,管理鑲藍旗覺羅學事務。[1]

二十年(1840年)正月十八日,授鑲藍旗蒙古都統[1][7]三月初九日,奉派祭祀先農神。[8]四月初一日,道光帝命仁壽為正使、載垣為副使,奉玉冊赴景山觀德殿冊諡孝全皇后;二十八日,奉派赴密雲縣白龍潭祈雨。[9]

二十一年(1841年)正月十五日,署理正白旗領侍衛內大臣[10]二月初八日,道光帝謁西陵,派載垣及賽音諾顏親王車登巴咱爾後扈大臣[11]三月初四日,命在御前大臣行走,次日賞戴三眼花翎[12]八月初二日,再次署理正白旗領侍衛內大臣。[13]九月十一日,命在御前大臣上學習行走。[14]同月,授鑾儀衛掌衛事大臣。十月初八日,署理正黃旗滿洲都統。[15]十一月二十五日(1842年1月6日),授鑲黃旗領侍衛內大臣。[16][1][17]

二十二年(1842年)正月初一日,復授御前大臣。[18]五月初九日,派充閱兵大臣[19]八月二十四日,載垣奏請補造鑾儀衛遺失金提爐、金香盒、金瓶蓋各一個,道光帝認為鑾儀衛收藏不慎重、未察覺,導致被竊許久,事發後又不能查緝盜賊,補造所需八成黃金一百三十兩由載垣賠繳。[20]九月十五日,調補正藍旗漢軍都統。[1][21]

二十三年(1843年)正月,因執鐙三等侍衛那瑪善行走錯誤,載垣未即時阻止,遭傳旨申飭。[22]二月,奏報試放造辦處鑄造子母砲,其中第三號砲便捷準確,上諭頒給火器營運用。[23]

二十四年(1844年)三月初六日,署理鑲藍旗漢軍都統。[24]九月,因正藍旗漢軍印房失火,載垣與值宿章京勳舊佐領李忠善、值日章京世管佐領靈保、印務參領福保郭綬分別遭到交兵部議處。[25]

二十五年(1845年)二月二十二日,調補鑲紅旗滿洲都統。[26][1]四月,奏參值班時任意鞭打乾清門侍衛二等侍衛佛隆阿三等侍衛穆克登保[27]

二十六年(1846年)三月十五日,獲賞穿黃馬褂[28]五月十三日,署理鑲黃旗漢軍都統。[29]閏五月十七日,授正黃旗領侍衛內大臣。[30][1]

二十八年(1848年)三月,因秋瀾行宮起行的御路被大車輾壓,奏參管理路況的副都統關福維祿[31]十一月,奉旨管理太廟祫祭及近支宗室婚嫁等事務。[1]

三十年(1850年)正月十四日,道光帝病重,載垣與宗人府宗令載銓、御前大臣端華僧格林沁軍機大臣穆彰阿賽尚阿何汝霖陳孚恩季芝昌總管內務府大臣文慶受顧命,宣讀立皇太子硃諭,午時道光帝駕崩於圓明園咸豐帝即位。[32]二月,因道光帝遺命罷撤郊祀配位之問題,交給王大臣會同九卿翰詹會議、考查古禮,咸豐帝並召見詢問大臣,載垣、仁壽、載銓、端華、僧格林沁與陳孚恩激烈爭辯,舉措失態,載垣等人自請從嚴議處,咸豐帝認為載垣等仁舉措出於忠誠,僅罰六個月。[33]二月二十四日,署理鑲藍旗滿洲都統;二十五日,兼署理宗人府左宗正[34]三月二十一日,奉派前往孝德顯皇后殯宮行百日祭禮。[35]六月,載垣奏報鑾儀衛馴象所隻不足,上諭寄交雲貴總督程矞采採購象隻解送京師;同月奉派按月輪班守護慕陵[36]七月,兼充圓明園八旗內務府三旗護軍營掌印總統大臣虎槍營總統大臣[1][17][37]九月,奉派恭理喪儀。[38]

咸豐元年(1851年)三月十一日,署理正黃旗滿洲都統;二十二日,授十五善射處管理大臣[39]十月,兼充虎槍營總統大臣。[1]

二年(1852年)二月,咸豐帝奉皇貴太妃往謁西陵,載增奏報沿途後方隨從人員都行走在御道上,參奏相關侍衛章京[40]三月,派赴昭顯廟拈香。[41]六月十四日,因大考時,監試大臣端華違例為學士保清修補試卷,載垣等御前大臣未阻止,遭到交宗人府議處。[42]十二月初五日,載垣奏報兩淮鹽運使自道光七年至咸豐二年共拖欠圓明園八旗內務府三旗護軍營官兵生息銀十六萬二千兩,請兩江總督督飭迅速解交。[43]

三年(1853年)四月初二日,署理正黃旗滿洲都統;[44]二十六日,再次兼署正黃旗滿洲都統。[45]六月,管理鑲紅旗新舊營房事務大臣。九月初十日,兼充管理尚虞備用處事務大臣[46]十一月,奏報會審廣東已革候選知州馮玉衡堂弟馮仲儒冒名為匪案情。[47]十二月初五日,奏報豐益倉放出的甲米已發霉不堪食用,且有苛扣耽延發放的弊端。[48][1]

四年(1854年)四月二十日,奉派赴昭顯廟拈香祈雨;二十一日,帶領侍衛十人前往祭奠已故大學士潘世恩;二十七日,再赴昭顯廟拈香。[49]五月初十日,奉派赴黑龍潭拈香。[50]九月十七日,授上書房總諳達[51]十月,奏報調查鑲白旗蒙古都統柏葰、副都統愛仁烏爾棍泰揀選族襲佐領錯誤、任意擬定一案,柏葰等堂官遭議處,又因柏葰於調查時向載垣負氣辯論,另交都察院議處。[52]十一月初一日,奏參多爾濟帕拉瑪曠職未到班,多爾濟帕拉瑪被革去上書房蒙古諳達及蒙古奏事侍衛;[53]二十五日,兼署鑲黃旗漢軍都統。[54]十二月十三日,因失察旗人馬甲富升擅自混入軍機處旁的內右門,與眾多值班大臣、侍衛一併遭交兵部議處,隨後處分革職留任、罰一年。[55]十二月,奏報催促直隸補交歷年積欠鑾儀衛租庫銀二十一萬四千兩。[56][1][17]

五年(1855年)三月,兼充管理武備院事務大臣。五月,奉派赴清漪園龍神廟拈香。[57]七月二十一日,授宗人府宗令[58][1][17][37]

六年(1856年)二月,署火器營總統大臣[59]三月初六日,署理正紅旗漢軍都統。[60]十月,兼充玉牒館總裁[1]十二月十四日,奉派赴先農壇地祇壇祈雪;又奉旨查辦賞給昭烏達盟卓索圖盟兵丁銀兩發放遲延及私搭鈔票情節。[61]

七年(1857年)正月,因京師米價昂貴,給事中宗稷辰奏請招商買米並捐米平糶,載垣與其他御前大臣、軍機大臣、戶部會議後奏請於米麵價低的寶坻縣武清縣奉天府公告招商販運;又會議御史保恆、吳惠元所奏京師發行銅鐵大錢直隸省未能疏通以致壅滯、應籌劃變通一案,載垣奏請飭令順天府、直隸各地錢糧即自本年上忙起以實銀四成、寶鈔三成;當十銅鐵大錢三成搭交,長蘆鹽課則按三成搭收。[62]五月,載垣等奏請大錢搭收錢糧應先由直隸酌定章程再由戶部核准,才能使中央、地方相符,並於各府設立鈔局,以便鈔票與大錢互相兌換,再以大錢分發各行店按二比八的比例搭配行使。[63]閏五月,載垣議覆認可直隸總督譚廷襄提出的推行大錢鈔票章程:「一、准州縣分設票局;一、持票取錢,先盡餉票給發,餘仍照舊掣字辦理;一、票價隨銀長落;一、加卯鼓鑄,以資搭放」。[64]

八年(1858年)二月,會同軍機大臣、刑部議覆陝西官錢鋪局委員舞弊一案。[65]三月初六日,署理鑲白旗漢軍都統。[66]四月,英法聯軍之役爆發,咸豐帝以桂良花沙納前往議和,同時以僧格林沁統兵駐守八里橋防備不測,派載垣及綿愉、端華、穆蔭杜翰巡防大臣,辦理北京城內各旗營巡防事宜;[67]同月,署理善撲營總統大臣。五月初五日,耆英因與英國議和失敗、追論以往辦理洋務不善而遭到賜死,載垣與端華因曾保奏耆英,一同遭罷免領侍衛內大臣、交宗人府議處。[68]六月,與綿愉、端華會同刑部審訊第一次大沽口之戰戰敗將領副都統富勒敦泰提督張殿元總兵達年副將德魁及退兵避戰的直隸總督譚廷襄[69]七月,與端華、彭蘊章、柏葰、瑞麟全慶基溥奉派辦理東陵平安峪陵區工程。[70]八月,兼充崇文門監督。十月初七日,御史孟傳金舉發中式舉人平齡的硃卷、墨卷不相符,輿論沸騰,請另外舉行覆試,上諭命載垣、端華、全慶、陳孚恩傳訊考官、認真查辦,戊午科順天鄉試科場案爆發;初八日,署理正紅旗漢軍都統;[71]二十九日,上諭褒獎載垣與僧格林沁「內外宣勤、勳勞懋著」,賜紫禁城內乘坐二人椅轎[72]十二月,載垣奏報於審訊中式舉人平齡時得知前任刑部右侍郎李清鳳之子工部郎中李旦華曾經私下遞送條子給副考官左副都御史程庭桂[73][1][17][37]

九年(1859年)二月,署管理御鳥槍處事務大臣。二月十三日,載垣等人奏報審結戊午科場案涉案人員、分別定擬,將柏葰擬為斬立決,於是咸豐帝御中南海勤政殿召見大臣,諭旨依擬將柏葰即行處斬,派肅順、趙光菜市口監視行刑,並將已革編修浦安、舉人羅鴻繹、主事李鶴齡均照例斬立決,尚書朱鳳標革職,編修鄒石麟、平齡革職永不敘用,其餘涉案舉人、考官由禮部依例議處。[74]載垣、端華、肅順實際主導科場案罪刑定擬,相互勾結,排除異己,為咸豐帝倚重,權勢日漸擴張。三月初一日,受命赴天津視察海防事宜,同月並覆核福州將軍東純奏審官錢局夥買空賣空一案,覆核支持勝保提議推廣捐納事例:候補班及軍務省分人員准於鄰近軍務省分通融捐升、改捐,軍營帶隊差委人員准捐免赴部投供各條;同月二度派赴宣仁廟凝和廟拈香祈雨。[75]四月,奏報兩江、山東、河南積欠圓明園八旗內務府三旗護軍營生息銀已達三十二萬兩,請飭催繳。[76]五月初四日,署理鑲白旗滿洲都統;同月,奉派偕同彭蘊章查辦戶部郎中鐵錢局監督楊寶臣訐控戶部堂官一案,載垣覆奏鐵錢自前一年起由於散放較多而流通壅滯,非因戶部裁減鑄造所致,至於戶部奏稿是各堂官均畫押,因堂官綿愉、肅順未肯具奏其楊寶臣起擬的奏稿,楊仍堅持己見、向都察院訐控,但所控情節毫無確據,於是楊遭到議處。[77][1][17][37]七月,複審戊午科場案部分涉案人員,工部候補郎中程炳采於父親入闈後公然接收關節條子、交家人胡升轉遞場內,即構成「交通囑託關節」情罪重大,擬斬立決;程庭桂擔任考官,對於兒子轉遞關說並不舉發,有心蒙蔽,雖所收條子有關考生未中式,但交通囑託已成立有據,同擬斬立決,但咸豐帝認不宜父子同時處斬,程庭桂加恩免死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其他免死之涉案考生、考官發往新疆效力贖罪;載垣、端華、全慶、陳孚恩也因未能查出冒名考生遭交宗人府議處。[78]八月,載垣、端華、全慶、陳孚恩因科場案審結遲延,遭吏部議處罰俸一年。[79]十月,左都御史綿森等朝審覆核張汰聰謀殺胞弟張汰訓、呂鳳儀謀殺伊妻張氏二案承辦錯誤,咸豐帝命載垣與綿愉會同都察院再次覆核。[80]十二月,奏報會審戶部寶鈔核對處官吏易換空鈔一案查出案情,並同綿愉、吏部會議具奏定擬刑部秋審失出失入處分章程。[81]

十年(1860年)正月,因本年咸豐帝三旬萬壽節,賞載垣、僧格林沁穿杏黃色端罩及貂褂,並於長春宮賜宴載垣、綿愉、端華、僧格林沁、彭蘊章、穆蔭、匡源、杜翰、文祥。[82]二月,載垣與刑部審訊查出戶部官票所掌關防員外郎景雯收受筆帖式常祿與書吏賄賂、用短號鈔換出長號鈔、收受謝禮,常祿又聽從員外郎色卿額向換鈔商民勒索使費等案情,並奉旨查抄各官吏家產。[83]三月初六日,署理正紅旗漢軍都統;奏請將在圓明園值班違例早退未完成交接之貝子綿勳議處。[84]閏三月初三日,奏報英軍廣東募湖勇三千人,在該地操演,打算於山東海口一帶空曠地點登陸抄襲;初五日,具奏覆議貝子綿勳案,綿勳遭革去宗人府左宗人、右翼前鋒統領、正黃旗滿洲副都統。[85]五月初九日,載垣會同周祖培擬定河南團練章程十條進呈御覽,上諭以順天府府丞毛昶熙左副都御史銜作為督辦河南團練大臣馳驛前往河南,並以河南鹽運使銜南汝光道鄭元善幫辦團練,按照章程條款辦理。[86][1][17][37]

六月,因應黃河咸豐五年六月改道御史薛書堂福寬侍郎宋晉分別奏請裁撤江南河道總督及屬員、改設漕運總督、改易操防營伍、簡選官員駐守宿遷等改制事項,咸豐帝發交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吏部、兵部會議,六月十八日,載垣等議定:江南河道總督統轄三二十文武官員數百員、操防兵及修防兵各數千人,自黃河改道後,舊黃河一帶已無應辦工程,官兵成為冗員,且浪費兵餉,江南河道總督、淮揚道淮海道應即裁撤,淮徐道改為淮徐揚海兵備道,仍駐徐州,其下轄二十廳一併裁撤,改設徐州府同知一員兼管原運河廳中河廳事務、淮安府同知一員兼管原高堰廳山旴廳事務,並由淮安府督捕通判兼管原里河廳事務、揚州府清軍總捕同知兼管原揚河廳江運廳事務,而各河段泛濫土地改歸各州縣官管轄,其餘管河州同五缺、州判三缺、縣丞十九缺、主簿二十一缺、巡檢十六缺均一併裁撤,清江浦增設淮揚鎮總兵駐劄,原設河標副將、游擊等官兵部分裁撤、部分改制,江北總兵及道員以下改歸漕運總督節制。[87]

七月,英法聯軍攻佔天津,載垣受命與兵部尚書穆蔭以欽差大臣通州張家灣接替大學士桂良與英法議和,二十三日,咸豐帝手諭予載垣,告知六條策略。[88]二十五日,咸豐帝以議和不善,撤桂良、恆福欽差大臣,命將欽差關防移交載垣。[89]二十八日,載垣奏報給予英法兩國照會、邀約在河西務商討事宜,二十九日,僧格林沁奏報英方並不回應仍繼續進軍,載垣不能遏止、已返回通州,咸豐帝即決心開戰,命載垣返京。[90]八月初一日,載垣奏報到達天津會晤巴夏禮時,巴夏禮言辭溫馴,且提出與桂良已於天津議定續增條約八條;咸豐帝認為天津通商一事有疑慮,宜先給照會准許英國公使額爾金隨身帶英兵一千人至通州簽約,後再進京換約,而其他英軍只准駐紮張家灣以南五里外;初二日,載垣、穆蔭奏報額爾金已經於和約簽字,咸豐帝諭令桂良與英法兩國商議帶兵進城各限四百名、現銀二百萬兩於二個月內在天津付清。[91]隨後僧格林沁誘捕英方巴夏禮、羅亨利等三十九人並殺害其中二十一人。八月初四日,載垣奏報額爾金即變更要求在京駐軍、入京親向皇帝當面遞交國書、僧格林沁屬下清軍退出通州張家灣,載垣等人不予准許,額爾金則停留於天津,議和作廢,英法再次逼近通州,聲稱帶兵入北京面見皇帝,並劫持了天津府知府石贊清[92]同日發生張家灣戰役。初七日,咸豐帝以和議失敗,罷黜載垣、穆蔭欽差大臣,改授恭親王奕訢為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督辦議和;[93]同日發生八里橋之戰。隨後英法聯軍攻入北京,載垣隨扈咸豐帝逃往熱河,奕訢完成和議確定後,咸豐帝猶豫是否回京,載垣即隨咸豐帝繼續留駐熱河。[17][37]十二月初二日(1861年1月12日),載垣因疏於防止圓明園被焚掠,遭交部議處。[94]

十一年(1861年)七月十六日,咸豐帝病危,召御前大臣載垣、端華、景壽、肅順、軍機大臣穆蔭、匡源、杜翰、焦祐瀛繕寫朱諭,立皇長子載淳為皇太子;十七日,咸豐帝駕崩於避暑山莊,載淳即位,載垣與端華、景壽、肅順、穆蔭、匡源、杜翰、焦祐瀛受遺詔輔政,稱「贊襄政務王大臣」,並為恭理喪儀王大臣,奉梓宮回京;二十日,諭令載垣等大臣穿孝百日。此時載垣等人專擅朝政,挾制慈安太后慈禧太后,恭親王奕訢憂慮有變故,奏請前往行在遭拒絕。

八月初六日,御史董元醇奏〈敬陳管見〉一摺,請兩宮太后垂簾聽政,並請簡選親王議政、選擇大臣為幼帝師傅;八月十一日,兩宮太后召見,載垣、肅順等人堅決反對,並擬旨斥責董元醇,但兩宮將該諭旨留中不發,載垣便於次日威迫兩宮蓋印發出諭旨,激怒了兩宮太后。八月十八日,載垣奏請同治帝與兩宮太后先啟蹕回京。九月初四日,載垣、端華、肅順面奏差使事務過重,請酌量改派,上諭即免去載垣鑾儀衛掌衛事大臣、尚虞備用處管理大臣二職。不久後醇親王奕譞前往行在,兩宮召見後由奕譞繕寫諭旨,辛酉政變開始。九月三十日,明發諭旨列舉載垣等人罪狀:「上年海疆不靖,京師戒嚴,總由在事之王大臣等籌畫乖方所致。載垣等復不能盡心和議,徒以誘獲英國使臣以塞己責,以致失信於各國;淀園被擾,我皇考巡幸熱河,實聖心萬不得已之苦衷也。嗣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王大臣等,將各國應辦事宜妥為經理,都城內外安謐如常,皇考屢召王大臣議回鑾之旨,而載垣、端華、肅順朋比為奸,總以外國情形反覆,力排眾論。皇考宵旰焦勞,更兼口外嚴寒,以致聖體違和,竟於本年七月十七日龍馭上賓,朕搶地呼天,五內如焚。追思載垣等從前蒙蔽之罪,非朕一人痛恨,實天下臣民所痛恨者也。朕御極之初,即欲重治其罪,惟思伊等係顧命之臣,故暫行寬免,以觀後效。孰意八月十一日,朕召見載垣等八人,因御史董元醇敬陳管見一摺內稱:請皇太后暫時權理朝政,俟數年後,朕能親裁庶務,再行歸政;又請於親王中簡派一二人,令其輔弼;又請在大臣中簡派一二人充朕師傅之任。以上三端,深合朕意,雖我朝向無皇太后垂簾之儀,朕受皇考大行皇帝付託之重,惟以國計民生為念,豈能拘守常例?此所謂事貴從權,特面諭載垣等著照所請傳旨。該王大臣奏對時,嘵嘵置辯,已無人臣之禮。擬旨時又陽奉陰違,擅自改寫作為朕旨頒行,是誠何心?且載垣等以不敢專擅為詞,此非專擅之實跡乎?總因朕沖齡,皇太后不能深悉國事,任伊等欺矇,能盡欺天下乎?此皆伊等辜負皇考深恩,朕若再事姑容,何以仰對在天之靈?又何以服天下公論?載垣、端華、肅順着即解任,景壽、穆蔭、匡源、杜翰、焦佑瀛著退出軍機處,派恭親王會同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將伊等應得之咎,分別輕重,按律秉公具奏。」同一天又諭:「前因載垣、端華、肅順等三人種種跋扈不臣,朕於熱河行宮,命醇郡王奕譞繕就諭旨將載垣等三人解任。茲於本日特旨召見恭親王,帶同大學士桂良、周祖培、軍機大臣戶部左侍郎文祥。乃載垣等肆言不應召見外臣,擅行攔阻,其肆無忌憚,何所底止?前旨僅予解任,實不足以蔽辜,著恭親王奕訢、桂良、周祖培、文祥即行傳旨,將載垣、端華、肅順革去爵職拏問,交宗人府會同大學士九卿翰詹科道嚴行議罪。」載垣即被捕下宗人府獄。[1][37][95]

十月初六日(11月8日),廷議擬應按大逆凌遲處死,兩宮太后召見諸臣詢問有無可寬恕之處,諸臣堅稱載垣、端華、肅順「跋扈不臣,均屬罪大惡極,於國法無可寬宥」,上諭為顧及國體,加恩賜自盡,由肅親王華豐刑部尚書綿森傳旨且監視自盡。次日,上諭將載垣伏法之事傳達告戒各宗室人員與內外臣工,並將平時攀附載垣的吏部尚書陳孚恩、侍郎黃宗漢劉崐成琦太僕寺少卿德克津太、候補京堂富績革職。[96][97]十月初十日,少詹事許彭壽、御史林壽圖奏請清理刑獄,上諭為戶部五宇鈔票案翻案,定調為載垣為了立威而羅織罪狀、牽連數百人,有監禁達兩三年者,眾多無辜官員商民,交刑部迅速查明、審結、釋放。[98]十一月初三日,刑部覆奏聲稱五宇鈔票案為載垣一人主導,案內人證都由宗人府密札查傳,羈押於宗人府空屋,載垣獨自審問,不讓刑部官員處理,現將若干商民審明平反;[99]十九日,御史鍾佩賢、給事中孫楫奏請將載垣矯造的諭旨銷除,上諭同意銷除、不記入《實錄》,但由內閣、刑部、軍機處隨同本案檔冊抄錄存查,以保存罪證。[100]十二月初十日,御史任兆堅奏言戊午科場案中柏葰被處死刑是「情罪未明」,請旨昭雪,上諭交禮部、刑部重新調查原案具奏;[101]十九日,上諭認為載垣罪大惡極,但顧念以往濟爾哈朗允祥的功績,僅將端華、載垣遺留的親王爵位降為不入八分輔國公,並命不得以端華、載垣子孫及親兄弟子姪承襲。[102]

同治元年(1862年)正月二十四日,禮部、刑部覆奏查核戊午科場案,認為柏葰聽受囑託而取中試卷屬實,上諭認為律例並無「僅聽囑託」明文,承審的載垣擅自比照「交通囑託賄買關節」之例擬定斬立決,但其犯罪情節不到如此嚴重,只因載垣與柏葰有私仇,想藉機奪權,且載垣知道咸豐帝痛恨科場舞弊,導致柏葰被處死,但柏葰並非無罪,不應給予平反昭雪,於是將柏葰之子鍾濂引見授官以示寬仁。[103]二月,以莊親王允祿四世孫載泰襲封不入八分輔國公世襲罔替,收繳怡親王府敕書。[104][37]

三年(1864年),清軍收復江寧府,七月二十五日,加恩賞還鄭親王、怡親王爵位,恢復一切紅白藍甲數及佐領人,命載泰引見候旨承襲。[105]九月,載泰遭革爵,由寧郡王系族弟載敦襲怡親王爵。[106][37]

家庭及關聯

[編輯]

父母

[編輯]

兄弟

[編輯]

載垣排行第二,有一兄五弟,另姊妹三。

妻室

[編輯]

子女

[編輯]

載垣育有二子六女。

  • 長子:溥斌(1844年—1908年)[109],嫡那拉氏所生,賞戴一品頂戴。娶伍彌忒氏一等繼勇侯杭州將軍倭什訥之女,太子太保西安將軍德楞泰孫女。過繼載增子溥新之子毓寶,兼祧兩房。溥斌妻之父倭什訥和溥新妻之祖父貴慶曾交好。
  • 次子:溥僡(1852年—1856年),庶方佳氏所生,早卒,無嗣。
  • 長女(1838年—?年,道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寅時生),嫡那拉氏所生,封郡主,咸豐二年十一月適科爾沁扎薩克親王伯彥訥謨祜
  • 次女(1839年—1840年,道光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卯時—道光二十年正月二十五日寅時),嫡那拉氏所生,早卒。
  • 三女(1843年—?年,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寅時寅時生),嫡那拉氏所生,同治二年十月適賽音諾顏部中左末旗扎薩克親王達爾瑪
  • 四女(1851年—?年,咸豐元年五月初三日酉時生),庶方佳氏所生,同治六年九月適喀喇沁左翼旗扎薩克貝勒熙凌阿
  • 五女(1853年—1855年,咸豐三年三月二十日寅時—咸豐五年六月十八日巳時),庶方佳氏所生,早卒。
  • 六女(1854年—?年,咸豐四年七月十日亥時生),庶方佳氏所生,同治十三年三月適烏梁海氏諾拉桑旺布。

[1][110]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愛新覺羅宗譜》,2冊甲二,頁879-882。
  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十三,道光元年二月辛丑。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02-01-005-023296-0048號,道光元年三月十三日,宗人府宗令永錫題為議准載垣照例承襲和碩怡親王請旨事。《愛新覺羅宗譜》記作道光五年二月襲。
  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三十三,道光十三年三月乙亥。
  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道光十六年三月丁亥。
  5.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七,道光十六年八月甲子。
  6.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七,道光十八年三月丁亥。
  7.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道光二十年正月己酉。
  8.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二,道光二十年三月己亥。
  9.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三,道光二十年四月辛酉、戊子。
  10.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四,道光二十一年正月辛丑。
  11.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六,道光二十一年二月癸亥。
  1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十八,道光二十一年三月己丑、庚寅。
  1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五,道光二十一年八月癸未。
  1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七,道光二十一年九月壬戌。
  15.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十九,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戊子。
  16.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二,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乙亥。
  17. ^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館藏《清國史館傳包》,701007310-1號,聖祖諸子列傳,怡親王允祥附載垣、弘晈列傳。
  18.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六十五,道光二十二年正月庚戌。
  19.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二,道光二十二年五月丁巳。
  20.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七十九,道光二十二年八月庚子。
  21.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庚申:「調鑲藍旗蒙古都統載垣為正藍旗漢軍都統,以宗人府左宗人綿偲兼鑲藍旗蒙古都統,調正藍旗蒙古都統哈哴阿為鑲紅旗漢軍都統,以都察院左都御史奎照兼正藍旗蒙古都統。」
  2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八,道光二十三年正月乙巳。
  23.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十九,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壬辰。
  24.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三,道光二十四年三月癸酉。
  25.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九,道光二十四年九月丙寅。
  26.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四,道光二十五年二月癸丑:「調正藍旗漢軍都統載垣為鑲紅旗滿洲都統,以署鑲黃旗蒙古都統保昌為正藍旗漢軍都統。」
  27.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十六,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乙未。
  28.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二十七,道光二十六年三月庚午。
  29.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二十九,道光二十六年五月丁卯。
  30.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道光二十六年閏五月辛丑:「以睿親王仁壽、鄭親王端華管鑲黃旗領侍衛內大臣事,怡親王載垣、定郡王載銓管正黃旗領侍衛內大臣事,科爾沁郡王僧格林沁、喀爾喀親王車登巴咱爾管正白旗領侍衛內大臣事。」
  31.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五十三,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戊子。
  32. ^ 《大清宣宗成皇帝實錄》,卷四百七十六,道光三十年正月丁未。《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道光三十年正月丁未。
  3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道光三十年二月己巳。
  3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四,道光三十年二月丁亥、戊子。
  3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六,道光三十年三月癸丑。
  3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十二,道光三十年六月己卯、己丑。
  37. ^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清史稿》,卷二百二十,列傳七,諸王六,聖祖諸子。
  3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十八,道光三十年九月丙午。
  3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十九,咸豐元年三月戊戌;卷三十,咸豐元年三月己酉。
  4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五十四,咸豐二年二月甲辰。
  4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五十七,咸豐二年三月乙亥。
  4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六十三,咸豐二年六月癸巳。
  4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七十八,咸豐二年十二月庚辰。
  4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九十,咸豐三年四月丙子。
  4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九十二,咸豐三年四月庚子:「正黃旗滿洲都統奕湘因病解任,仍以鑲紅旗滿洲都統載垣兼署正黃旗滿洲都統。」
  4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咸豐三年九月壬子:「命怡親王載垣管上虞備用處事,內大臣壁昌管火器營事。」
  4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一,咸豐三年十一月乙巳。
  4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四,咸豐三年十二月乙亥。
  4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七,咸豐四年四月戊子;卷一百二十八,咸豐四年四月己丑、乙未。
  5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九,咸豐四年五月戊申。
  5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五,咸豐四年九月癸未。
  5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八,咸豐四年十月辛亥;卷一百四十九,咸豐四年十月丙辰:「柏葰著改為降三級調用,革去總管內務府大臣,降補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署理藩院左侍郎愛仁著革去侍郎、副都統,降為三品頂帶,仍留左翼總兵之任。烏爾棍泰著革去副都統,降為三品頂帶,在鑾儀衛章京上行走。參領賡良著改為降四級留任。」
  5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咸豐四年十一月丙寅。
  5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二,咸豐四年十一月庚寅:「以御前大臣載垣署鑲黃旗漢軍都統,正白旗漢軍都統裕誠署正藍旗漢軍都統。」
  5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四,咸豐四年十二月丁未、壬子。
  5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五,咸豐四年十二月己未。
  5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七,咸豐五年五月癸亥。
  5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六十七,咸豐五年七月壬午。
  5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咸豐六年二月癸卯:「以理藩院尚書聯順署鑲藍旗滿洲都統,刑部尚書麟魁署奉宸苑事,御前大臣載垣署火器營事,御前大臣景壽署上虞備用處事。」
  6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一百九十二,咸豐六年三月癸亥。
  6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五,咸豐六年十二月丁酉;卷二百十六,咸豐六年十二月丁未、庚戌。
  6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十八,咸豐七年正月丁丑、壬午。
  6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五,咸豐七年五月丁巳。
  6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二十八,咸豐七年閏五月辛丑。
  6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五,咸豐八年二月庚申。
  6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七,咸豐八年三月壬午:「以怡親王載垣署鑲白旗漢軍都統,刑部尚書麟魁署鑲白旗蒙古都統。」
  6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一,咸豐八年四月乙丑;卷二百五十二,咸豐八年四月丁卯。
  6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三,咸豐八年五月己卯;卷二百五十二,咸豐八年四月丁卯。
  6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七,咸豐八年六月庚申、壬申。
  7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五十九,咸豐八年七月庚子。
  7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六,咸豐八年十月己酉;十月庚戌:「以怡親王載垣署正紅旗漢軍都統,理藩院尚書瑞常署正藍旗滿洲都統,都察院左都御史綿森署鑲藍旗漢軍都統。」
  7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六十八,咸豐八年十月辛未。
  7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一,咸豐八年十二月乙卯。
  7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六,咸豐九年二月甲寅。
  7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八,咸豐九年三月辛未、癸酉、甲戌;卷二百七十九,咸豐九年三月壬辰、己亥。
  7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咸豐九年四月乙巳。
  7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二,咸豐九年五月癸酉。
  7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八十八,咸豐九年七月乙酉。
  7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咸豐九年八月乙酉。
  8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六,咸豐九年十月己亥;卷三百,咸豐九年十一月己卯。
  8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四,咸豐九年十二月壬戌。
  8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五,咸豐十年正月丙寅、乙亥。
  8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八,咸豐十年二月甲子。
  8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九,咸豐十年三月庚午;卷三百十一,咸豐十年三月戊子。
  85.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十二,咸豐十年閏三月丁酉、己亥。
  86.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十八,咸豐十年五月壬寅。
  87.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二,咸豐十年六月庚辰。
  88.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六,咸豐十年七月乙卯:「一、大沽為津郡門戶,門戶既失,則蕞爾之城,已在該夷掌握;通商一層,許與不許等,該夷既佔砲臺及三岔河等處,將來多集兵力,只能野搏,斷不能肉身與船砲爭鋒。朕初意未嘗不善,以桂良此次抵津,不許津郡則必戰,引之深入決戰之後,則明言新條不算,仍引舊約;如再不能,則以津城通商換駐京一款,斯則可矣。今既經該大臣等已允通商,只可就議條款,暫示羈縻,決裂之時,將桂良等撤下或即斥革,辦到何地步,再因時處置。一、索費一層,多方要挾,必遂其欲而後止,無論二百萬不能當時付與,即有此款,亦斷無此理。城下之盟,古之所恥,若再靦顏奉幣,則中國尚有人耶?一、帶兵換約,謂各有戒心,不得不防;若既議撫,何必擁兵?若擁兵而來,顯懷莫測。即使遷就進京,必仍有斷難應允之條款,彼時欲戰不能、欲允不可。況陸續潛來之夷隊,雖有兵而不能阻,煽惑依附之匪類,雖嚴示而不能禁,大患切膚,一決即內潰於心,京師重地,尚可問乎?以上二條,若桂良等喪心病狂、擅自應許,不惟違旨畏夷,是直舉國家而奉之。朕即將該大臣等立寘典刑,以飭綱紀,再與該夷決戰。一、吧酋進京一層,兩國既經議和,一切供給自應飭該司妥為籌辦,何必先來踏勘?況該夷酋驚吠狂嗥,亦必多為挾制,既來則不肯走,與帶兵換約一事,其害相等,斷斷不能應許。一、津城大沽不能即時退兵一層,既經議撫則應罷兵,豈有以刃和頸而索償之理?況此條與賠費為一事互相牽連,不過再為添償地步,決裂之後亦可以向該夷索費為消弭之法。一、決戰宜早不宜遲,趁秋冬之令,用我所長、制彼所短;若遲至明歲春夏之交,則該夷又必廣募黑夷,舉四國之力,與我爭衡,再溝通髮逆,遠近交攻,支持頗覺費手。……除面奉旨允許酌辦幾條外,如再有要求,可許則許,亦不必請旨。如萬難允許之條,一面發報,一面知照僧格林沁督兵開仗,載垣等即趕緊撤回扈駕。」
  89.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六,咸豐十年七月丁巳。
  90.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六,咸豐十年七月辛酉。
  91.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咸豐十年八月壬戌、癸亥。
  92.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咸豐十年八月乙丑。
  93.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七,咸豐十年八月戊辰。
  94. ^ 《大清文宗顯皇帝實錄》,卷三百三十七,咸豐十年十二月辛酉。
  95.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一,咸豐十一年七月壬寅、丙午;卷三,咸豐十一年八月甲戌;卷四,咸豐十一年九月己丑;卷五,咸豐十一年九月乙卯。
  96.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六,咸豐十一年十月辛酉:「至載垣、端華、肅順於七月十七日皇考升遐,即以贊襄政務王大臣自居,實則我皇考彌留之際,但面諭載垣等立朕為皇太子,並無令其贊襄政務之諭。載垣等乃造作贊襄名目,諸事並不請旨,擅自主持,即兩宮皇太后面諭之事亦敢違阻不行。御史董元醇條奏皇太后垂簾等事宜,載垣等非獨擅改諭旨,並於召對時,有伊等係贊襄朕躬,不能聽命於皇太后,伊等請皇太后看摺亦係多餘之語,當面咆哮,目無君上,情形不一而足。且每言親王等不可召見,意存離間,此載垣、端華、肅順之罪狀也。肅順擅坐御位,於進內廷當差時出入自由、目無法紀、擅用行宮內御用器物,於傳取應用物件抗違不遵,並自請分見兩宮皇太后,於召對時,詞氣之間互有抑揚,意在搆釁,此又肅順之罪狀也。一切罪狀,均經母后皇太后、聖母皇太后面諭議政王、軍機大臣,逐款開列,傳知會議王大臣等知悉。茲據該王大臣等按律擬罪,請將載垣、端華、肅順凌遲處死,當即召見議政王奕訢、軍機大臣戶部左侍郎文祥、右侍郎寶鋆鴻臚寺少卿曹毓瑛惠親王綿愉惇親王奕誴醇郡王奕譞鍾郡王奕詥孚郡王奕譓睿親王仁壽、大學士賈楨、周祖培、刑部尚書綿森,面詢以載垣等罪名有無一線可原。據該王大臣等僉稱載垣、端華、肅順跋扈不臣,均屬罪大惡極,於國法無可寬宥,並無異辭。朕念載垣等均屬宗支,遽以身罹重罪,悉應棄市,能無淚下。惟載垣等前後一切專擅跋扈情形,實屬謀危社稷,是皆列祖列宗之罪人,非獨欺陵朕躬為有罪也。在載垣等未嘗不自恃為顧命大臣,縱使作惡多端,定邀寬宥。豈知贊襄政務,皇考並無此諭,若不重治其罪,何以仰副皇考付託之重?亦何以飭法紀而示萬世?即照該王大臣等所擬,均即凌遲處死,實屬情真罪當。惟國家本有議親議貴之條,尚可量從末減,姑於萬無可貸之中免其肆市。載垣、端華均著加恩賜令自盡,即派肅親王華豐、刑部尚書綿森迅即前往宗人府空室傳旨令其自盡,此為國體起見。」
  97.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六,咸豐十一年十月壬戌:「昨據王大臣等會議載垣等罪名,奏請照大逆律凌遲處死,經朕法外施仁,將肅順改為斬決,載垣、端華賜令自盡,此朕於無可寬貸之中,不得已委曲施恩,業已揮涕宣示矣。我宗室自開國以來,夾輔王室,歷著公忠,載在史冊。乃載垣等肆無忌憚,悖逆情形,凡在臣民,同深切齒,實為宗支之玷。嗣後我宗室等,務各恪遵家法,黽勉趨公,奮武揆文,同襄郅治。朕推本一氣,首重親親,庶幾翊戴公朝,增輝瑤牒。其各族宗室未登仕籍者,亦應敦品勵行,以備將來因材器使,用彰我宗室人才之盛。儻或不自檢束,身罹法網,則載垣等以親王大臣朕尚不能曲法市恩,況閒散宗室,豈能稍存寬宥,不執法以從事也?著管理宗人府王等將此旨宣諭各宗室知之。」「昨因載垣等跋扈不臣,狂悖無狀,據王大臣等奏請照大逆律淩遲處死,朕特援議親議貴之條,分別加恩,將肅順改為斬決,載垣、端華賜令自盡。並將景壽、穆蔭、匡源、杜翰、焦祐瀛分別革職治罪矣。因思王公內外文武大臣均受皇考大行皇帝深恩,特備任使,朕以沖齡踐阼,國家多難,深賴股肱心膂,共效劻勷。爾王大臣等如能以國計民生為念,宣力朝廷,用登郅治,朕必敬禮大臣,保全終始,以成一德。儻敢納賄招權、營私舞弊,以致蠹國病民,則法律者朕受之列祖列宗,與天下臣民共之,何敢稍有枉縱,以拂眾情?是用特諭王公、內外文武大臣,經此次訓飭之後,務各精白乃心,力除積習。儻有前項弊端,則載垣等前車俱在,朕縱欲曲法以示恩,亦何以對天下乎?至從前載垣等罪狀未著之先,在廷臣工非不深知,乃竟畏其凶焰,緘默不言,甚至有依附逢迎、冀圖富貴者,以致勢成滔天,致朕今日不得不執法以示懲。嗣後儻有如載垣等專擅不臣者,爾王大臣等以及科道即行據實參奏,朕必立予治罪,並獎勵敢言,以彰直諫。儻仍前緘默,別經發覺,則爾王大臣等辜負朕恩,朕亦不能寬宥也。將此通諭王公內外文武大臣知之,其各懍遵,毋違朕命。」
  98.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六,咸豐十一年十月乙丑:「即如許彭壽林壽圖摺內所稱,戶部五宇鈔票案內波及至數百人,繫獄至兩三載,深可矜憫。此案從前載垣等意存羅織,藉作威福,遂至鍛煉周內,連累多人。當此政令維新之日,自應速為清理。所有此案內監禁之官員商民人等均著該部詳審案情,迅速擬結,其應行省釋者即予省釋,如有冤抑者,並速為昭雪。總期無縱無枉,悉歸平允。至於閭閻小民無知犯法,為民上者方且矜卹之不暇,乃嚴酷有司,率以苛刻為稱職,遂至捕風捉影,罪及無辜。朕哀矜庶獄,良用惻然,著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詳細查明,概行清理。即有案內要證,不得不逮繫者,亦即將案情趕緊審結,不准任意拖延,累及良民。庶敦寬大之風,用副協中之治。將此通諭內外問刑衙門知之。」
  99.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九,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丁亥。
  100.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十,咸豐十一年十一月癸卯:「御史鍾佩賢、給事中孫楫奏請將載垣等造作之諭旨銷除各摺片。載垣等假傳諭旨,造作贊襄政務名目,並於御史董元醇條奏一摺,擬旨時擅自改寫各情形,業經疊次降旨明白宣示矣。茲據該給事中等奏載垣等造作擅改之件不應載之實錄,儼同顧命亦不應登之冊籍,假託綸音,擬請降旨銷除,以期信今傳後等語。朕奉母后皇太后、聖母皇太后懿旨,所奏不為無見。載垣等種種悖逆欺矇之罪,中外臣民皆己備悉,所有造作贊襄政務諭旨確係矯傳,自不應纂入實錄中,惟遽將其銷毀,又恐無以示將來而徵罪案。至董元醇所奏一摺,當日發交載垣等擬旨,原令其將所請垂簾暫理朝政飭令廷臣會議,其請於親王中簡派一二人輔弼,開具空名諭旨,祗候簡派,並於大臣中擇其可充師傅之任者,公同保舉。乃載垣等奏對時即已嘵嘵置辯,及擬諭旨遂敢陽奉陰違、擅自改寫一切駁斥。迨述旨時,未即允照所擬宣發,而載垣等膽敢於次日發交摺件壓閣不辦,竟將所擬諭旨堅請發下。又以未用御印,不足為憑,再行瀆請。斯時駐蹕木蘭,遠距京師,未能即日回鑾,若不暫允所請,載垣等跋扈情形,其勢將有不可問者,是以隱忍姑從,將所擅擬諭旨鈐蓋御印實出於不得已。言念及此,能無痛恨?所有載垣等矯傳贊襄名目及擅擬駁斥董元醇諭旨,著即銷除。惟此案係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等於內閣會同刑部議定罪名,伊等造作之諭旨二道,即著內閣、刑部隨同本案檔冊錄存,以著信讞。並著軍機處即隨此次諭旨照錄一分存檔,另錄一分交南書房收存,均著低二格書寫以示區別。庶使奸邪逆跡,不得溷載方策,以重綸音,而昭炯戒。」
  101.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十二,咸豐十一年十二月癸亥。
  102.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十三,咸豐十一年十二月壬申。
  103.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十七,同治元年正月丁未。
  104.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二十,同治元年二月丁丑、戊寅。
  105.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同治三年七月癸亥。
  106. ^ 《大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五,同治三年九月丁巳。
  107. ^ 《愛新覺羅宗譜》譯作「恆英」。
  108.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06-02-006-000063-0006號,道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宗人府為奏聞和碩怡恪親王奕勳之女許配土默特台吉德勒克色楞為妻事。
  109.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06-01-001-000316-0030號,光緒三十四年,左翼近支二族學長奕鎣為正藍旗頭品頂戴宗室溥斌病故請領恩賞銀兩事。
  110. ^ 《清史稿》卷一百六十四,表四,皇子世表四。
載垣
怡賢親王世系
清聖祖世系的分支
出生於:1816年10月16日逝世於:1861年11月8日
王室頭銜
前任:
長兄載坊
和碩怡親王
道光元年三月十三日-咸豐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革爵
1821年4月14日-1861年11月2日
繼任:
降為不入八分輔國公
族弟載泰
官銜
前任:
惠親王綿愉
鑲藍旗蒙古都統
道光二十年正月十八日 - 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1840年2月20日 - 1842年10月18日
繼任:
貝勒綿偲
前任:
定郡王載銓
鑾儀衛掌衛事大臣
道光二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 咸豐十一年九月初四日
1841年10月27日 - 1861年10月7日
繼任:
一等公額駙景壽
前任:
莊親王綿護
二員之一
鑲黃旗領侍衛內大臣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道光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1842年1月6日 - 1845年3月29日
繼任:
科爾沁郡王僧格林沁
二員之一
前任:
貝勒綿偲
正藍旗漢軍都統
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 道光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1842年10月18日 - 1845年3月29日
繼任:
保昌
前任:
貝勒綿偲
二員之一
正黃旗領侍衛內大臣
道光二十六年閏五月十七日 - 咸豐八年五月初五日,免
1846年7月10日 - 1858年6月15日
繼任:
惇郡王奕誴
二員之一
前任:
不入八分輔國公敬徵
鑲紅旗滿洲都統
道光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 咸豐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革職
1845年3月29日 - 1861年11月2日
繼任:
全慶
前任:
奈曼旗郡王額駙德木楚克扎布
管理尚虞備用處事務大臣
咸豐三年九月初十日 - 咸豐十一年九月初四日
1853年10月12日 - 1861年10月7日
繼任:
貝勒載治
前任:
恭親王奕訢
宗人府宗令
咸豐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咸豐十一年九月三十日,革職
1855年9月2日 - 1861年11月2日
繼任:
恭親王奕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