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體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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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拉聖博姆裸體遠足

裸體遠足(Naked hiking)是天然主義下的一種行為,是以裸體方式參與遠足

關注及意見[編輯]

在沙漠裸體遠足

英國的史帝芬·高更英語Stephen Gough因為在2003-2004年裸體從Land's End走到John o' Groats英語Land's End to John o' Groats,後來又在2005年至2006年走了一次,引起許多媒體的關注。在英格蘭的境內,他曾多次被捕,後來又被釋放,在蘇格蘭時曾因此坐牢。

在2005年至2006年時,歐洲的阿爾卑斯山曾經有為期一週的裸體登山團,但沒什麼媒體的報導。沒有人因此被捕或是遇到麻煩,也沒有警察的干預。許多裸體登山客描述他們所受到的友善反應[1]。不過在一些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範的,裸體遠足會因為公共猥褻英語public indecency而被罰款。

有些司法管轄區有正式法律禁止裸體遠足,而且會有罰金或是其他的懲罰。例如瑞士的內阿彭策爾州就在2009年在州民大會(Landsgemeinde)中訂定了相關規定[2]。鄰近的外阿彭策爾州針對裸體遠足罰款100瑞士法郎[3]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Stephen Moss 「Now which way back to the car?」 in The Guardian, August 6, 2003
  2. ^ Swiss canton bans nude hiking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euters, Mon Apr 27, 2009)
  3. ^ "Nude hiker convicte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nzeiger, Jan 20, 2011)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