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體遠足
外觀
裸體遠足(Naked hiking)是天然主義下的一種行為,是以裸體方式參與遠足。
關注及意見
[編輯]英國的史帝芬·高更因為在2003-2004年裸體從Land's End走到John o' Groats,後來又在2005年至2006年走了一次,引起許多媒體的關注。在英格蘭的境內,他曾多次被捕,後來又被釋放,在蘇格蘭時曾因此坐牢。
在2005年至2006年時,歐洲的阿爾卑斯山曾經有為期一週的裸體登山團,但沒什麼媒體的報導。沒有人因此被捕或是遇到麻煩,也沒有警察的干預。許多裸體登山客描述他們所受到的友善反應[1]。不過在一些國家是有相關的法律規範的,裸體遠足會因為公共猥褻而被罰款。
有些司法管轄區有正式法律禁止裸體遠足,而且會有罰金或是其他的懲罰。例如瑞士的內阿彭策爾州就在2009年在州民大會(Landsgemeinde)中訂定了相關規定[2]。鄰近的外阿彭策爾州針對裸體遠足罰款100瑞士法郎[3]。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Stephen Moss 「Now which way back to the car?」 in The Guardian, August 6, 2003
- ^ Swiss canton bans nude hiking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euters, Mon Apr 27, 2009)
- ^ "Nude hiker convicte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nzeiger, Jan 20,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