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汽车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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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汽车驾驶执照
2012年12月版中华民国交通部制发汽车驾驶执照(图中的持照条件为“仅能驾驶自动排档车”)
签发机构 中华民国交通部公路局监理站
有效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条件承认)
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能需要进行翻译公证或换证等手续)
证件类型驾驶证
用途驾驶汽车、机车
签发对象18岁以上自然人(75岁以上有限制条件)
有效期无期限(无须换照)
费用新台币200元(仅工本费,不含驾训课程、考照等费用)
旧版中华民国职业汽车驾驶人执照

中华民国汽车驾驶执照中华民国交通部制发的驾驶执照之一,全名为“中华民国交通部制发汽车驾驶执照”。

种类与格式[编辑]

驾照种类[编辑]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53条规定(民国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国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国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为15种:

普通(汽车)驾照 职业(汽车)驾照 机器脚踏车(机车)驾照
No. 法规名称 驾照注记 No. 法规名称 驾照注记 No. 法规名称 驾照注记
01. 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 普通小型车 05. 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 职业小型车 11. 小型轻型机车驾驶执照 小型轻型机车
02. 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 普通大货车 06. 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 职业大货车 12. 普通轻型机车驾驶执照 普通轻型机车
03. 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 普通大客车 07. 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 职业大客车 14. 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 普通重型机车
04. 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 普通联结车 08. 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 职业联结车 15. 大型重型机车驾驶执照 大型重型机车
  • No09.“国际驾驶执照
  • No10.“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轻型机车),不再发照(民国96年)
    • 划分为:No11.“小型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小型轻型机车) 及 No12.“普通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普通轻型机车)
  • No13.“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重型机车),不再发照(民国91年)
    • 划分为:No14.“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普通重型机车) 及 No15.“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大型重型机车)

驾照格式[编辑]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华民国汽车驾驶执照正面资料格式如下[1],反面则作印有驾驶人资料更正之备用注记栏位。

2013年7月1日,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改为终生有效、不需再定期换照,在此日之后所发行的普通小型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不再列出有效日期。

2017年7月1日,普通小型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再度改为使用至驾驶人75岁以前有效,满75岁后需每3年通过体检及认知功能测验合格后换发;此日之前发行的普通小型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无论过期与否,自动视为75岁以前有效;此日之后所发行的普通小型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改列出驾驶人届满75岁之有效日期,届满75岁后需每3年换发。申请各项异动时,仍需换发驾驶执照。但职业驾驶执照、受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处分重新申请考验初次取得的驾驶执照,及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台湾地区(含金门县及连江县)无户籍国民考领的驾驶执照,仍需定期换照。[2]

中    华    民    国
交通部制发汽车驾驶执照

驾照
号码
A000000000 性别

XXX
出生
日期
YYY.MM.DD 驾照
种类
XXXXXX 持照
条件

XXXXXXXXXXXXXXX
有效
日期
YYY.MM.DD 管辖
编号
XXXXXXXXXXXXX
发照
日期
YYY.MM.DD 审验
日期
YYY.MM.DD
记载栏位说明
驾照号码 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中华民国居留证字号
性别 男/女
姓名 驾驶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出生日期 驾驶人之出生日期
驾照种类 记载格式如上表之驾照注记一栏。
持照条件 A–无限制;B–驾驶自动排档车;C–加注条件(于背面记载)
住址 驾驶人之户籍地址
有效日期 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在2017年已修法为至届满75岁
普通汽车驾照及机车驾照满75岁后需每3年身体检查及认知功能测验合格后换发
职业汽车驾驶执照仍为每3年审验1次,每6年换证1次
管辖编号 开头二码,为监理单位代码;中间七码,为发(换)照日期;最后四码,为发照时间(时/分)。
发照日期 驾驶执照考试通过后3天内日期
审验日期 职业车辆驾驶人进行审验之期限,换发照日起3年后之生日。

驾驶执照考试及驾驶人训练[编辑]

驾驶执照考试[编辑]

驾驶执照考试由各县市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报考普通汽车驾驶执照、普通轻型机车驾驶执照及普通重型机车驾驶执照最低年龄为18周岁,最高年龄无限制;报考大型重型机车驾驶执照最低年龄为20周岁,且须持有普通重型机车驾照满一年以上,最高年龄无限制。经笔试、路试合格后予以核发,终身免换照[2],惟自2017年7月1日,普通汽车驾驶执照及机车驾驶执照再度改为使用至驾驶人75岁以前有效。

报考轻型机车及普通重型机车之驾驶执照为随到随考,于填妥报名表、缴交相关费用后通常可于现场体检(亦可至承办驾照体检之公立医院、教学医院或全民健保特约医院体检),在笔试通过后可至路考场通过考试后现场领取驾照;报考轻型机车驾驶执照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仅需通过笔试免路考,在2016年1月1日起必须参加笔试及路考并合格后始得核发轻型机车驾照,在新制之后取得之汽车驾照必须参加路考取得轻型机车驾照,即可驾驶轻型机车。

部份监理单位,将笔试改为电脑答题,也有多种模拟软体可供练习,不识字者可改以口试应考。大多数监理站会针对不识字者及不熟悉中文读写的新移民等人士开办考照辅导班。

取得普通汽车驾照后满3个月可报考职业汽车驾驶执照者;最低年龄为20周岁,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经笔试、路试合格后予以核发同等之职业汽车驾照(大型车无需路试)。职业汽车驾驶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但其中每3年需进行审验。且超过60周岁后需每年体检。

驾驶训练[编辑]

持有小型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轻型机车、小货车、小客车、代用小客车、小客货两用车;持有大货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大货车,以及其他小型车驾照可驾之车种;持有大客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车、大货车、曳引车,以及其他小型车驾照可驾之车种;持有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可驾驶以上所列之所有车种(机车除外)。部分较高级之驾驶执照必须完成“驾驶人训练班”所开设之学科及术科课程后,方可举行驾驶执照考试。

驾照类型 报名前具备条件 训练时间 驾照类型 报名前具备条件 训练时间 驾照类型 报名前具备条件 训练时间
联结车驾照 持有大客车驾照满6个月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1年6个月
5周
5周
大货车驾照 持有小型车驾照满6个月 4周 大型重型机车驾照 满20足岁
且持有普通重型机车驾照满1年
(不得自学)
1周
持有大客车驾照满1年
(自学)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2年
(自学)

持有小型车驾照满1年
(自学)
大客车驾照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6个月
持有小型车驾照满2年
4周
7周
小型车驾照 满18足岁 35天 普通重型机车驾照 满18足岁
持有大货车驾照满1年
(自学)
满18足岁(自学) 3个月 普通轻型机车驾照 满18足岁
  • 报考小型车:体检完后可领取学习驾驶证,在指定区域练习驾驶,满3个月后可报名路考;若参加驾驶训练班则可于35天课程结训后报名路考(通常由当地监理机关外派监考官至驾训班场地路考)。

准许驾驶之车辆型式[编辑]

车型 联结车 大客车 大货车 小型车 大型重型机车 普通重型机车 普通轻型机车 小型轻型机车
汽车与重型拖车所组成之车辆,分为半联结车与全联结车。 座位在十座以上或总重量逾5,000kg之客车。分为大客车与双节式大客车。 总重量逾5,000kg之货车。 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总重量在5,000kg以下之货车。 汽缸总排气量逾250cm³;输出马力逾40HP。 汽缸总排气量在50cm³–250cm³之间。输出马力在5HP–40HP之间。 汽缸总排气在50cm³以下。电动车最大输出马力在1.34HP–5HP之间。 电动车最大输出马力小于1.34HP;且最大行驶速率在45km/hr以下。
联结车
驾驶执照
✔︎ ✔︎*注2 ✔︎ ✔︎ *注4 *注4
大客车
驾驶执照
✔︎*注3 ✔︎ ✔︎ *注4 *注4
大货车
驾驶执照
✔︎ ✔︎ *注4 *注4
小型车
驾驶执照
✔︎ *注4 *注4
大型重型机车
驾驶执照
✔︎ ✔︎ ✔︎ ✔︎
普通重型机车
驾驶执照
✔︎ ✔︎ ✔︎
普通轻型机车
驾驶执照
✔︎*注5 ✔︎*注5
小型轻型机车
驾驶执照
✔︎*注5

注1:游览车驾驶因受到“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2章“客运营业”第3节“游览车客运业”第86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故需要以下条件才能驾驶游览车
1.应雇用持有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者,除驾驶专办交通车外,驾驶下列规定之大客车,并应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规定:
1-1.甲类大客车:
1-1-1.具备受雇于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或其他驾驶大客车等二年以上实际经历。
1-1-2.具备受雇于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或其他驾驶大客车等一年以上实际经历,并经公路主管机关专业训练合格。
1-2.乙类以下大客车:
1-2-1.具备受雇于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或其他驾驶大客车等1年以上实际经历。
1-2-2.经公路主管机关专业训练合格。
2.游览车客运业驾驶人登记证(由客运业聘请后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审核合格后核发)
2-1.甲类大客车:领有驾驶大客车3年以上驾照。
2-2.乙类以下大客车:领有驾驶大客车1年以上驾照。

注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0条、第61条规定:
已领有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已领有大客车驾驶执照1年以上之经历申请考验取得联结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大客车(含双节式大客车)、大货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曳引车、小型车(含小型车附挂拖车)
自2007年2月1日起已领有大货车驾驶执照二年以上之经历申请考验取得联结车驾驶执照者,不得驾驶大客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
该类联结车驾驶执照于后方持照条件内登载"C加注条件:不得驾驶大客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

注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1条第1项第二款规定:已领有大客车驾驶执照者,得驾驶大货车、代用大客车、大客货两用车、曳引车、小型车。但不得驾驶双节式大客车。

注4:依据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款规定,自112年6月30日后取得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小型车驾驶执照者,不得驾驶轻型机车。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取得该汽车驾驶执照者,不在此限。[3]

注5:为配合法规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轻型机车考照纳入路考,其相关规定如下:
申请轻型机车考照应参加笔试、路考(骑乘轻型机车应考)合格后,始得核发轻型机车驾照,另有关轻型晋级普通重型考照,再加考路考项目均依现行普通重型机车考验项目办理。
现行普通重型机车路考评分标准暨成绩纪录表修正为普通重型及轻型机车驾驶人路考评分标准暨成绩纪录。

国际驾照及免试互换驾照协议[编辑]

国际驾照[编辑]

中华民国国际驾驶执照

中华民国为1968年《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之缔约国,各缔约国驾照持有者可办理国际驾驶执照(IDP)以在其它缔约国驾驶汽车,方便跨国旅行者出行。但由于1971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有部分国家不承认中华民国之缔约国身份,亦不承认其国际驾照。

免试申换驾照[编辑]

中华民国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免试互换驾照协议,中华民国定居相关地区者可持中华民国驾照免试申领当地驾照,而相关地区定居中华民国(台湾)者亦可持原有驾照依平等互惠原则免考换发同等车类之中华民国普通驾驶执照。[4]持有外国正式驾驶执照而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可以免考换发同等车类之中华民国普通驾驶执照,不受平等互惠原则限制。[5][6]在台以外国驾照换取中华民国驾照,外国驾照需应经中华民国驻外办或经外国驻台部门验证[7],如美国在台协会的美国驾照验证服务。[8]

与中华民国签订免试互换驾照协议之国家(地区)如下[4]

北美及欧洲[编辑]

亚太[编辑]

拉美[编辑]

西亚及非洲[编辑]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新版駕照,7月1日換發. [2012-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31). 
  2. ^ 2.0 2.1 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自102年7月1日起免再定期換照. 行政院交通环境资源处. 2012-10-16 [2014-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2). 
  3. ^ 存档副本. [2021-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9). 
  4. ^ 4.0 4.1 中华民国外交部. 全球免試申換駕照.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23-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5). 
  5.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五十条
  6.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aipei City Vehicle Offic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Highways, MOTC, ROC
  7. ^ [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五十条之六
  8. ^ [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Drivin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