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公約 (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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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沙公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簽署日1929年10月12日
簽署地點 波蘭華沙
生效日1933年2月13日
保存處波蘭外交部

華沙公約》(英語:Warsaw Convention)是一個1929年在波蘭華沙簽署的交通運輸領域國際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公約的保存人是波蘭外交部[1][2]

內容[編輯]

公約[3](第二章)規範了各種運輸憑證的使用方法,包括:

  1. 客票
  2. 行李票;
  3. 航空貨運單。

公約(第三章)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包括

  1. 航空器上或上下過程中發生的旅客死亡、受傷;
  2. 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已登記的行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損壞;
  3. 在航空運輸期間旅客、行李貨物因延遲而造成的損失。

海牙議定書[編輯]

海牙議定書全稱《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於1955年在海牙籤署,[4]對原公約做了修改。

議定書[5]重新定義了國際運輸的概念,並修改了公約包括適用範圍、運輸憑證、承運人的責任等諸多細節。

與蒙特利爾公約的關係[編輯]

蒙特利爾公約》是1999年簽署的同名公約,該公約[6]第五十五條規定其優先於包括《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危地馬拉城議定書》、《蒙特利爾議定書》等五個國際航空運輸規則。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3.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2-01).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8). 
  5. ^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2月1日). 
  6.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