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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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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Exempt Employee)存在某些工作職位上,原本是指管理、高階、專業人士,或是創意工作者,因為本身的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責任制度。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但除非是高级主管,否則很少能因工作量少而延後上班或提早下班。

責任制引進台灣後,部分雇主為尋求最大利潤,也開始使用該制度規避加班費,而無限制的延長工時,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現象。在台灣適用責任制(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的職業,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一只有13種,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保安業、空勤組員等,而且必須簽署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其中並不包括科技業。但已經被濫用到電子業等各種職業,導致過勞死事件頻傳。

全球醫療界本來就有責任制的觀念,並認為過勞是醫師養成的必要過程,而雖然醫師獲得高薪回報,但近來研究結果顯示這不止對醫護健康有害,醫療疏忽大多發生在醫護勞累時。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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