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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だ*ぜ/維基論述/Wikipedia:管理人員復任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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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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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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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員:指管理員介面管理員監督員用戶查核員行政員,以及其他進階權限持有人。
  • 管理操作:指管理人員使用其權限作出的操作。
  • 解任:指解除管理人員的相關權限。
  • 復任:指經此準則訂定之程序,恢復因解任而喪失之權限。

2. 宗旨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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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準則旨在為非因管理失當而解任之用戶復任為管理人員,提供簡易程序。
  2. 本準則不適用於因緊急解任、投票解任而解任之用戶。
  3. 本準則適用管理員權限,不適用於行政員權限、介面管理員權限、用戶查核員權限、監督員權限。

二、復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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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當否決復任申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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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屬如下情況,行政員應當否決批准其復任申請——
    1. 未有作出管理操作之時長,已屆滿五年;
    2. 因主動請辭而解任後,已屆滿二年沒有編輯;或
    3. 因不活躍而解任後,已屆滿一年沒有編輯。

4. 必須否決復任申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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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屬如下情況,行政員不論如何,必須否決復任申請——
    1. 有合理根據認為申請人帳號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於不適合復任
    2. 涉重大爭議、管理失當之情況下,主動請辭而解任;
    3. 基金會行動而解任;或
    4. 其他行政員認為不可批准的情況,但須詳細論述。
  2. 其他用戶如欲提供涉及本條第(1)(1)段之證據,應向行政員直接提出,並附詳細說明。

三、復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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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復任申請的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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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請資格行政員的確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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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員收到復任申請,應檢視如下事項,若不符合申請資格,則應直接否決復任申請——
    1. 確認申請人是否曾任管理員
    2. 確認申請人是否不屬於〈復任的原則〉中,應當或必須否決復任申請的情況;
    3. 另外檢查申請人之用戶討論頁面、相關佈告板、互助客棧和其他討論,確認申請人是否因牽涉重大爭議或管理失當而辭職;以及
    4. 確認申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
  2. 行政員若否決復任申請,經申請人同意後,可選擇轉介相應管理人員委任程序

7. 公示、批准復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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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員若檢視確認事項,認定符合申請資格後,應公示復任申請至少七日,以予用戶發表意見。
  2. 不論公示期是否有延長,若已屆滿且無有效異議,則行政員應批准復任申請,並予以復任

8. 行政員公示期的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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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員可在公示期內,因如下事由,宣布適當延長公示期,或終止公示並否決復任申請——
    1. 有足以影響批准復任申請之新資訊出現;
    2. 其他用戶有合理理據對申請人提出疑慮,認為申請人不應復任;以及
    3. 未有對申請人復任申請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