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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だ*ぜ/维基论述/Wikipedia:管理人员复任程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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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编辑]

1. 释义[编辑]

  • 管理人员:指管理员介面管理员监督员用户查核员行政员,以及其他进阶权限持有人。
  • 管理操作:指管理人员使用其权限作出的操作。
  • 解任:指解除管理人员的相关权限。
  • 复任:指经此准则订定之程序,恢复因解任而丧失之权限。

2. 宗旨与适用范围[编辑]

  1. 本准则旨在为非因管理失当而解任之用户复任为管理人员,提供简易程序。
  2. 本准则不适用于因紧急解任、投票解任而解任之用户。
  3. 本准则适用管理员权限,不适用于行政员权限、介面管理员权限、用户查核员权限、监督员权限。

二、复任的原则[编辑]

3. 应当否决复任申请的情况[编辑]

  • 申请人属如下情况,行政员应当否决批准其复任申请——
    1. 未有作出管理操作之时长,已届满五年;
    2. 因主动请辞而解任后,已届满二年没有编辑;或
    3. 因不活跃而解任后,已届满一年没有编辑。

4. 必须否决复任申请的情况[编辑]

  1. 申请人属如下情况,行政员不论如何,必须否决复任申请——
    1. 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人帐号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于不适合复任
    2. 涉重大争议、管理失当之情况下,主动请辞而解任;
    3. 基金会行动而解任;或
    4. 其他行政员认为不可批准的情况,但须详细论述。
  2. 其他用户如欲提供涉及本条第(1)(1)段之证据,应向行政员直接提出,并附详细说明。

三、复任的程序[编辑]

5. 复任申请的递交[编辑]

6. 申请资格行政员的确认事项[编辑]

  1. 行政员收到复任申请,应检视如下事项,若不符合申请资格,则应直接否决复任申请——
    1. 确认申请人是否曾任管理员
    2. 确认申请人是否不属于〈复任的原则〉中,应当或必须否决复任申请的情况;
    3. 另外检查申请人之用户讨论页面、相关布告板、互助客栈和其他讨论,确认申请人是否因牵涉重大争议或管理失当而辞职;以及
    4. 确认申请人已恢复活跃或将恢复活跃。
  2. 行政员若否决复任申请,经申请人同意后,可选择转介相应管理人员委任程序

7. 公示、批准复任申请[编辑]

  1. 行政员若检视确认事项,认定符合申请资格后,应公示复任申请至少七日,以予用户发表意见。
  2. 不论公示期是否有延长,若已届满且无有效异议,则行政员应批准复任申请,并予以复任

8. 行政员公示期的酌情权[编辑]

  • 行政员可在公示期内,因如下事由,宣布适当延长公示期,或终止公示并否决复任申请——
    1. 有足以影响批准复任申请之新资讯出现;
    2. 其他用户有合理理据对申请人提出疑虑,认为申请人不应复任;以及
    3. 未有对申请人复任申请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