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だ*ぜ/維基論述/Wikipedia:管理人員復任程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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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與指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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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一、序言
[編輯]1. 釋義
[編輯]- 管理人員:指管理員、介面管理員、監督員、使用者查核員、行政員,以及其他進階權限持有人。
- 管理操作:指管理人員使用其權限作出的操作。
- 解任:指解除管理人員的相關權限。
- 復任:指經此準則訂定之程序,恢復因解任而喪失之權限。
2. 宗旨與適用範圍
[編輯]- 本準則旨在為非因管理失當而解任之使用者復任為管理人員,提供簡易程序。
- 本準則不適用於因緊急解任、投票解任而解任之使用者。
- 本準則適用管理員權限,不適用於行政員權限、介面管理員權限、使用者查核員權限、監督員權限。
二、復任的原則
[編輯]3. 應當否決復任申請的情況
[編輯]- 如申請人屬如下情況,行政員應當否決批准其復任申請——
- 未有作出管理操作之時長,已屆滿五年;
- 因主動請辭而解任後,已屆滿二年沒有編輯;或
- 因不活躍而解任後,已屆滿一年沒有編輯。
4. 必須否決復任申請的情況
[編輯]- 如申請人屬如下情況,行政員不論如何,必須否決復任申請——
- 有合理根據認為申請人帳號之安全性不受保障,以至於不適合復任;
- 涉重大爭議、管理失當之情況下,主動請辭而解任;
- 因基金會行動而解任;或
- 其他行政員認為不可批准的情況,但須詳細論述。
- 其他使用者如欲提供涉及本條第(1)(1)段之證據,應向行政員直接提出,並附詳細說明。
三、復任的程序
[編輯]5. 復任申請的遞交
[編輯]- 復任申請在行政員布告板遞交提出。
6. 申請資格與行政員的確認事項
[編輯]- 行政員收到復任申請,應檢視如下事項,若不符合申請資格,則應直接否決復任申請——
- 確認申請人是否曾任管理員;
- 確認申請人是否不屬於〈復任的原則〉中,應當或必須否決復任申請的情況;
- 另外檢查申請人之使用者討論頁面、相關布告板、互助客棧和其他討論,確認申請人是否因牽涉重大爭議或管理失當而辭職;以及
- 確認申請人已恢復活躍或將恢復活躍。
- 行政員若否決復任申請,經申請人同意後,可選擇轉介相應管理人員委任程序。
7. 公示、批准復任申請
[編輯]- 行政員若檢視確認事項,認定符合申請資格後,應公示復任申請至少七日,以予使用者發表意見。
- 不論公示期是否有延長,若已屆滿且無有效異議,則行政員應批准復任申請,並予以復任。
8. 行政員在公示期的酌情權
[編輯]- 行政員可在公示期內,因如下事由,宣布適當延長公示期,或終止公示並否決復任申請——
- 有足以影響批准復任申請之新資訊出現;
- 其他使用者有合理理據對申請人提出疑慮,認為申請人不應復任;以及
- 未有對申請人之復任申請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