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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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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英語:entity)是以自身形式存在的東西,可作為主體或客體,可實際存在或潛在存在,可具體存在或抽象存在,亦可物理存在或非物理存在;實體有可區別性且獨立存在,但不必然是物理存在,尤其是抽象法律擬制也常視為實體。

實體可用來指涉某個人,或動物植物真菌等不會思考的生命,又或無生命物體、信念等的事物。在此方面,實體可以被視為一全包的詞語。有時,實體被當做本質的廣義,不論即指的是否為物質上的存在,如時常會指涉到的無物質形式的實體-語言。更有甚者,實體有時亦指存在或本質本身。

各學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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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中,實體可被看成是一包含有子集集合;在哲學中,這種集合被稱為客體。在法律上,實體是指能具有權利義務的事物,這通常是指法人,但也包括自然人

哲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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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認為,實體具有兩方面的意義,包括:載體和形式。載體即實物,如一切可見的物品。而形式則如數學體制等等,在此意義下均可稱為實體。由此,實體亦可分為三類:一種是可感覺的,而可感覺的實體再分為永恆和可消滅的。可消滅的實體則為大眾都認知的實體,如動植物、土、水、火之類。這些實體都非永恆且可消滅。另一種實體則不運動、具抽象性。如形式數學[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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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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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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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亞里斯多德. 第九卷. 形而上學. 中國大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7年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