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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3年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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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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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起初提出删除的理由(“关注度有限”)和之后删除的理由(“广告”)不一致;另外原作者提请管理员遵循维基百科关于“关注度”和“已故者”条目的方针的建议未被采纳(见9月24日“补充理由”)。请问对条目的删除是否按照维基百科的方针?原作者以对条目的中立性做了改进,希望可以再次提交,请管理员予以关注和具体的指教。—Mongol bird留言2013年9月29日 (日) 07:38 (UTC)
  • 各用户均可评议其存废,诚未见所谓不一之处。最终结案者是否接纳原作者以至其他与案者意见或建议,自可有其考量,君可询问其因由。该条目有违于数项方针及指引,该删决并未见有可虞之处。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0月1日 (二) 14:34 (UTC)
  • 复核理由:我是香港大学新闻系的学生,词条”展江“是老师布置给我的编辑维基百科的作业之一。 我是第一次编辑,费了不少劲,但是被删了我还是觉得很奇怪,因为不知道为什么。 请管理员先生回复我一下,我想知道如何更改才能把这个词条正式发表到网上去,就算不能发,如何才能保存数据?非常感谢!—Alexi9127留言2013年10月1日 (二) 16:16 (UTC)
    • 确为广告,驳回。君未如参考其他同类条目,知维基收录标准,另请尊重版权,勿图抄袭。最后,请于“偏好设定”输入电邮以便发送原码与阁下。--J.Wong 2013年10月2日 (三) 01:0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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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我已经多次将扳权捐赠给'维基百科'共用、华泳联 成立超过半个世纪、我见无人刽健、我先去创建、我用了几个小时

去、我打中文要用手写板、—Terry Wong留言2013年9月30日 (一) 11:47 (UTC)

弟黄钖林敬 E-mail terrywong@netvigator.com or chairman@hkcasa.org.hk

--AtotechTW留言2013年9月30日 (一) 07:18 (UTC)

未完成:找不到相关记录。Liangent留言 2013年10月8日 (二) 13:30 (UTC)
  • 列表指引》经已修订,定下列表存废准则,为不可代以分类,即须简介列表各项。而其中亦有定明列表须有明确收录准则。察乎该文,备有简介,亦有收录准则,如此而言,即符《列表指引》,乃翻前决,并予以复还。唯请重撰首段,以保中立、客观。--J.Wong 2013年10月12日 (六) 02:51 (UTC)
  • 状态:   复还部份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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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尊敬的维基百科管理员们,我们向你们申请恢复我们10月6号重新创建的电池交换机词条。电池交换机这个词条,之前共提交了2版,9月底的那版被提删了,由于我们是几个同事一起编辑、维护这个词条的,但在讨论存废时,就被某些人说成是利用傀儡、拉票等,我们觉得这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共同创建的词条,我们就不能发表看法吗?我们创建这个词条,也没有什么功利性,只是想展现这个事物而已,我们是维基的新人,是被维基百科开放的环境吸引,没有说要创什么傀儡、破坏维基的规则。尽管我们之前编辑时犯过一些错误,那也是新人对维基规则的不了解而已。10月6号重新创建的那版,是我们又仔细学习了维基百科创建词条的规则,完全按照第三方的角度,也列举了不少参考证明,比起上一版内容已经做了很大改动,所以也恳请管理员们也能本着第三方立场重新考量,不能因为之前那版被提删过,就把新版本因为这个原因删除,这个是我们几个人几天的心血,希望能尊重新人的劳动成果,恢复我们10月8号编辑的页面。--Downpour day留言) 2013年10月9日 (三) 07:11 (UTC)—Downpour day留言2013年10月9日 (三) 07:11 (UTC)
  • 有鉴于十月七日版本业经改善不少,符《收录准则》,且该版未得审议于存废讨论,而《删除守则》有定删除乃最后手段,遂决予复还该版,唯其段四及段五有侵权之虞,则去而藏之。--J.Wong 2013年10月12日 (六) 13:23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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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27 (UTC)
    • 还是一样,与蓝染惣右介条目有同样的看法,但是这次的情况可不太一样,这次虽然是三种不同的票,不过这时候是以谁的理据较为完整,并且可以让社群所接受,因此依照Wikipedia:删除守则以保留方的理据较为齐全,合并条目方虽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条目长度的问题,因此判定为保留条目。除此之外,您在该存废讨论纪录上面没有参与该讨论就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了,这里我就没办法帮助到您了。--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8:12 (UTC)
      • 没关注度的条目写得很长就可保留,这是否合理?--Risk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01:02 (UTC)
        • 有关有鉴于台端对该所提出之删除疑虑,经查明后依据《删除守则》所述“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管理员会阅读删除及保留双方的理据,再参考维基百科现有方针及指引,决定是否需要删除。”,因此这时候并非以谁的票数比较多就做哪一方,如蓝染惣右介所言,故已碍难同意台端所述事项,而本案去留是否有当,应于社群共识为主,故本复核案保留于否是否可行,而非一人之言有就有所依据,故本次如拟办理多位管理员介入本次之请求,并请其他管理员查照转知。--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15 (UTC)
        • 呈请既附备新理据,而且成立,斯发还再议,望主留方期间补充来源,以协于关注度指引。--J.Wong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3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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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T.A Shirakawa指“Wikipedia:列表有明确的说明相关的内容,故本次以保留方的理据较为充分,因此本列表保留处分”。但我在讨论时已指出“Wikipedia:列表#独立列表之存废标准写明“列表不应仅单纯的列出各项名称”,日文原名、英文名、台湾中国香港译名都只是名称,而“未改善的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应经存废讨论删除或改为分类”,质疑管理员的判决。—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25 (UTC)
    • 我想这里也是上面的蓝染惣右介有类似的看法,Wikipedia:删除守则就已经说明得很清楚了,我就不再多说甚么,另外Wikipedia:列表同样也有但书‘是否提供各项名称简介或各项之间可比较的信息等其他资讯,应为区别列表与分类的唯一标准。’可是判断是否为列表的重点,除此之外删除方所提出来的理据是单薄因此不被他人所接受,加上四位用户提出来的理据可是比删除方所提的理据还要来的完整,因此依照保留方的Wikipedia:共识我没有判定删除,请参阅方针的说明。--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8:01 (UTC)
      • Wikipedia:列表#独立列表之存废标准写明“列表不应仅单纯的列出各项名称”,日文原名、英文名、台湾中国香港译名都只是名称,而“未改善的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应经存废讨论删除或改为分类。”这如何单薄不完整?--Risk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00:52 (UTC)
        • 有关有鉴于台端对该所提出之删除疑虑,经查明后依据《列表指引》所述“列表的主题应该十分明确,通常应该通过列表的标题反映,例如“国旗列表”,如果列表的标题不能准确反映列表的内容,则应该在列表的起始段给出明确的说明,不要让其他编辑者和读者猜测一个列表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故已碍难同意台端所述事项,而本案去留是否有当,应于社群之共识为主,另依《删除守则》称谓“页面通过有共识的保留,除非情形有特别改变、或是有新的合理理由,1个月内不应该再次提交删除。”故本复核案保留于否是否可行,而非一人之言有就有所依据,故本次如拟办理多位管理员介入本次之请求,并请其他管理员查照转知。--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2日 (六) 19:09 (UTC)
  • 本列表备有其他资讯,非可代以分类,符《列表指引》所定。有鉴于此,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0月13日 (日) 05:5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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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保留方比删除及合并方的票数为三比三,保留方的理据一“人物的主条目可使BLEACH角色列表的内容不会太长”并无方针上的基础,理据二T.A Shirakawa指腾讯动漫等来源属于可靠来源并无社群共识(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腾讯动漫是否属可靠来源?),质疑管理员的判决。—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16 (UTC)
    • (:)回应依照Wikipedia:删除守则方针有提到,‘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管理员会阅读删除及保留双方的理据,再参考维基百科现有方针及指引,决定是否需要删除。’、‘提出意见的用户明确表示支持删除或保留,虽然有助管理员确定意见,但这并不代表删除讨论是纯粹的投票。维基百科最注重的是达成共识。’、‘如果删除及保留各方意见理据均合理,管理员会参考哪方意见是大多数(例如2/3),作为参考。’、‘页面当初被提报存废讨论的理由,如果经过充分修改,导致当初提出删除理由不复存在,管理员会将之保留。’这四项这可是我参考是否保留这是重点所在,另外挂上关注度模板并不代表符合可供查证方针,因为一个作品并非完全看关注度,加上删除的理据并未提出哪边有错误,加上合并方也没有提出相关的具体方案。另外,8月30日就已经判定保留了条目居然还用同样的招式继续挂模板,一句话,我想我已经在这里指出您们的缺失,但是,连自己的缺失都不愿意承认这样可是很严重的问题,因为这样子跟以前的百乐兔有甚么差别,为了阐释观点最后赔上了自己的声望,最后离开了维基百科。--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50 (UTC)
      • 何谓“挂上关注度模板并不代表符合可供查证方针”?哪里“8月30日就已经判定保留了条目居然还用同样的招式继续挂模板”?现在有谁犯了WP:POINT,连自己的缺失都不愿意承认?页面当初被提报存废讨论的理由是缺少关注度,现在腾讯动漫等来源属于可靠来源并无社群共识(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腾讯动漫是否属可靠来源?),保留方比删除及合并方的票数为三比三,为何您的判决是保留,而非无共识?--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59 (UTC)
        • 我就知道您会不服判决所以就在客栈写了完整的理据,在Wikipedia:方针与指引里面就有讲了,方针可是‘广为接受、每个人应当遵循的方针’,而指引是‘人们应当但不是强制规定必须遵循的建议方针,人们在维基对之应有所理解体认’,但是,您将Wikipedia:关注度过度解释,甚至将还没执行方针与指引当作是理所当然,以前我五年前当时还没当上管理员在编辑条目的时候,就有发生有管理员执行还没通过的旗帜方针,被我提醒之后那位管理员才停手。在Wikipedia:可供查证有说到‘是维基百科三项核心内容方针之一。另外两者是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与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这三项方针共同决定了维基百科条目收录内容的种类和品质。因此,编辑者不应把个别方针孤立地诠释,而应尽量熟悉它们全部。’。除此之外,如果连一个不是方针与指引的概述都要强制执行,其他的编辑者怎么认同这样的做法,其实照这样看来可是很严重的违反方针的行为,简单来说方针大于指引,指引小于方针,指引不能驾临方针。还有,对其他人保持Wikipedia:文明,我在看到您的发言可是很严重的骚扰行为,老话一句“Auge um Auge, Zahn um Zahn”,好好去思考这一句话的意义吧,您怎样对付别人,当然了别人就怎样对您。在Wikipedia:共识方针有明确提到有提到‘当你回退你不同意的编辑时,你不应简单标注为“无共识”,而应该表明你的反对意见。这样会提高所有意见的透明度,并为后续编辑中共识的确立指明方向。’、‘当发生较为严重的编辑争议时,形成共识的过程会变得更加明显。编者应在讨论页发起一段讨论,通过讨论来解决编辑纷争。共识讨论有一特殊形式:编者会尝试通过基于方针、来源和常识的理由来说服他人。共识讨论的目标,是形成对页面内容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也许不能完全让所有人都满意,但所有涉事编者均视之为对该主题的合理解释。须记住,共识在维基百科是持续不断的过程;页面会逐步改善,先接受不那么完美的妥协,要比用编辑战去直接实现某一“完美”的版本好很多。一般来说,编者争持不下所影响的条目,其质量往往都不及目光长远编者所编辑的条目。’但是我看到的结果是您不愿意接受事实所以来到这里,当管理员介入的时候您就得注意这个事情已经变成不单纯了。另外我必须提醒您一点,您在8月30日的提出存废讨论的条目这以经提出删除就没办法第二次提交关注度删除,通常这类型的提删之后如果是以保留结束您就不能再度提交删除,加上当日关注度提删模板上会有无提删纪录,这一点我必须要让您知道,否则第二次提删是属于提出无效处理。我想您这次的行为,已经不被社群所接受,承认自己的错误会比固执一个观点还来的好,多多地善意推定其他维基人的行为,而不是用恶意推定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件事物,这才是维基百科的真正意涵所在,这句话不管是我还是其他人说的,既然您们想要让别人去接纳您们的做法,您们就要去遵守这里订出来的规则,但是您们自己却不去遵守这边的规则,还要别人去尊重您们的想法,光凭这一点就已经本末倒置了。不要以为在维基百科不用负担任何责任,那是错误的想法,不管到了哪里自己要都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就算是到了任何场合也是一样。不要想说自己做错事情侥幸逃过了一劫,那是错误的想法,虽然我不是某个爱啰嗦的用户,最后我还是想说一句话,停止无谓的争论吧,好好的谈话才是维基百科的宗旨。--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4:31 (UTC)
          • 进行存废复核请求就是无谓的争论?维基百科:关注度是“连一个不是方针与指引的概述”?“指引不能驾临方针”,所以不用理维基百科:关注度?执行维基百科:关注度“可是很严重的违反方针的行为”?请明确指出我的发言如何是很严重的骚扰行为及如何没有善意推定其他维基人的行为。“您在8月30日的提出存废讨论的条目这以经提出删除就没办法第二次提交关注度删除”是何解?我的甚么行为不被社群所接受?您多次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是否被社群所接受?--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4:48 (UTC)
            • 2013年9月4日 (三) 15:53 (UTC)您所说的这句话已经达到了人身攻击的地步,这可是严重的歧视他人的行为,这个行为可是达到礼仪以及文明的行为,您所说的每一句话我当然都有听到,所以我为什么写‘反对方提不出合理的理据并使用不文明的语句来威胁他人’来当成理据,不过您是否听到别人的请求,在巴哈姆特有被提删者在抱怨您是否有听进去,【讨论】BLEACH的维基百科现在面临颇大的危机 【讨论】BLEACH维基百科近期动态 PART 3这两篇您是否真的了解别人的感受,如果今天是提删您的条目您会怎样想?没有人希望将辛苦好几个晚上之后在一天之内就化为乌有吧?,我之前已经说过了,通常对于缺少独立来源的条目应该要先挂没有列出参考或来源如模板{{来源请求}}{{缺乏来源}}以及{{改善来源}},而不是使用{{关注度}},关注度模板是条目写得非常不清楚的时候才挂的,尤其是自我宣传性质的条目来介绍自家公司或组织最常用到,如果就连别人说的话都当成耳边风,那么看来连您自己的提交的条目都忘掉了,8月30日您将流魂街尸魂界蒂雅·赫丽贝儿乌尔奇奥拉·西法等条目虽然在一个月前提出关注度问题,虽然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方针虽然有提出关注度期间觉得条目写得不够好是可以提删,但是提删结束管理员判定保留可是不能再度以关注度方式提出删除,可是在10月2日为何已经出现保留又再度以关注度提删,而且有些条目甚至还亲自回退别人移除的关注度关注度模板,因为这样做可这是很严重的打维基规则的擦边球,严重者可是要送到当前的破坏由其他管理员进行处理,自己要触碰维基百科的底线的下场可是社群没有人愿意相信您,好好的自己去想想吧,我说的可都是事实,回复太多次可是会出现一大堆漏洞。您现在还很年轻,只要不要犯太大的错就会被社群给原谅,但是我上一篇留言所说的那位用户起先为了Google Chrome条目当中的一个空格,因此与好几个维基人打了一年多的WP:3RR被因此我封禁,后来同样为了ACGN条目当中的“官方译名”跟“正式译名”之争就以游戏维基规则来封禁,结果造就方针确定后仍然进行相同的破坏,结果还导致书生被它给陷害导致第七次解任投票的发生,最后理事长User:Wing封禁了它跟另一名维基人,虽然宣称会与它人和善。但是,最后它因为被我被发现所有的傀儡编辑是同一人所为,以及骂人的内容,结果最后就离开了这里,有时候个性太过于冲动不适合判断事物的真伪,但是有时候冷静去思考反而可以迎刃尔解,现在的您可是重蹈覆策那一位的事情,勇于认错比起对一件事情固执还要来的有效,我不希望两边因此而受伤,所以和善的与其他人沟通吧。--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6:30 (UTC)
              • 2013年9月4日 (三) 15:53 (UTC)中哪一个字歧视了哪一位用户?我的所创条目有哪一个有可能被提删?关注度模板是“如果一篇条目没有列出足以证明其主题关注度的来源”就可以用(WP:FAILN)。辛苦好几个晚上写的没关注度条目就应保留?10月2日是Nivekin提删,又是第一次以关注度不足提删,有何不妥?您多次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是否被社群所接受?勇于认错比起对一件事情固执还要来的有效。--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6:50 (UTC)
                • 为什么我会判定是保留方的理据成立,因为您原本提删时所提出来的理据叙述不受到他人的肯定,加上您自己所提出来的理据本身就不被支持,然后又对别人说出这句话,那么您自己被其他人给看法因此我就这一点来看没办法帮您,加上这个不管是用票数论来是理据论都是您吃亏,所以简单来说如果您对于自己的看法没有办法让别的用户认同,这代表的是您无法与其他人之间达成共识,Wikipedia:删除守则已经讲过了投票保留删除合并与否其实只是参考用,谁所提出来的看法比较符合这是要看提出来的论点是否强烈支持条目的看法,差不多该面对现实吧,您所提出来的理据被我否决掉就是您没有看关注度的但书,那里有叙述第一项是‘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第二项才是‘将{{notability}}标签贴上条目,以提示其他编者。’而第三项‘如果是关于某个专业领域的条目,使用{(tl|expert-subject||主题名称}}标签来吸引了解这一领域的编者,他们可能可以查询到线下的可靠来源。’,因此这两项但书就是违反指引最重要的部分,所以您的供辞就没有被我接受了,因此我的判决是以保留方为主,其实我回应您的问题可是有注意您说的话,所以可以看得出来您是否有心改善条目,但是保留方为什么这次在下判定它们赢,一方面条目不是完全看关注度指引,还要看其它的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是否符合标准。因此,请各位的管理员们,请做出裁定吧,我想这次的决定应该确定是谁拿出比较好的理据。--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7:50 (UTC)
                • 这句话哪一个字歧视了哪一位用户?WP:FAILN写的是“如果一篇条目没有列出足以证明其主题关注度的来源,请亲自寻找这样的来源,或者
  • 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8],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
  • 将{{notability}}标签贴上条目,以提示其他编者。
  • 如果是关于某个专业领域的条目,使用{(tl|expert-subject||主题名称}}标签来吸引了解这一领域的编者,他们可能可以查询到线下的可靠来源。”即是条目没有列出足以证明其主题关注度的来源,这三种行为都可接受。你指腾讯动漫等来源属于可靠来源并无社群共识(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腾讯动漫是否属可靠来源?),如何符合其他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标准?--Risk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00:47 (UTC)
1. 我认为互助客栈的“腾讯动漫是否属可靠来源?”讨论未有明显倾向一刀切否定腾讯动漫的“非网民文章”为可接受来源,恭录Wikipedia:可靠来源:“关于流行文化与小说的条目也应该和其他条目一样,需要有可靠的来源,可能并不像科学、法律、哲学等那样有学术性的探讨,所以,应该找到最可靠的来源,当然不能像其他类别一样要求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参见en:Wikipedia:Requests_for_arbitration/Wilkes,_Wyss_and_Onefortyone#Sources_for_popular_culture.”
2. 我列出的来源另有人民网和长春新闻网游戏频道。
--Mewaqua留言2013年10月13日 (日) 05:02 (UTC)
  • 用户张雨星在讨论提出的Wikipedia:可靠来源#采用在线或者作者自行发表的来源中指出“自行发表的来源是一种未经过任何事实证实或是未经过第三者检验所发行的资料”,而“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建立一个网站或是自己花钱来发行一本书,并且自称是某领域的专家。基于这个理由,绝大多数自行发表的刊物、个人网站以及网志等都不是可接受的资料来源。”“然而编辑者还是必须谨慎小心的使用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二,由于该资料是自行发表的,所以代表其内容的正确性并未经过任何第三者的验证。”人民网(来源:多玩游戏)和长春新闻网游戏频道都是同样情况。--Risk留言 2013年10月13日 (日) 05:11 (UTC)
我认为被“可接受来源”转载的文章可以视为已超出了“自行发表”。你的论据通常在上面已经提出过,或者是“旧酒新瓶”重新包装,当讨论变成各说各话后,即使你成功争取成为“最后回应的一方”也不代表你的说法就是最合理。--Mewaqua留言2013年10月13日 (日) 05:36 (UTC)
回应你就是“争取成为最后回应的一方”,不知所谓,你这种行为与告诉别人以后不要跟你讨论没分别。待J.Wong回复后再回应。--Risk留言 2013年10月13日 (日) 05:43 (UTC)
  • 讨论未果,纵目前形势如何,亦未应援以作据去判断个别来源可靠与否,否则未免不公。又,诚未见主留方所列来源有违于《可靠来源指引》。--J.Wong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09 (UTC)
    • 讨论中已显示用户较多认同此类网站内容不属可靠来源,阁下也可查看当中理据,既然仅有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来源的可靠已受质疑,在原来的页面存废讨论亦未见Mewaqua的意见受认同,会否“无共识”是较公允的判决?--Risk留言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25 (UTC)
      • 你又重复在上面已说过的观点,维基百科不是辩论比赛,也请勿把维基百科视为“追求绝对公正的法庭”,为了推翻“保留”改为“无共识”而在本页长篇大论(包括不停重提自己观点)是否有益?虽然找不到有方针或指引明文禁止,但是不停追缠别人直至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是惹人反感的行为。这段话不限于本章节,是对于你在本页提出的多个复核申请内采取“一直追问下去、重复论点”的讨论手段有感而发。--Mewaqua留言2013年10月13日 (日) 06:45 (UTC)
  • 两位请息事宁人。呈请当带领社群评议该等来源是否可靠来源,共识得成再此申请,否则不免无济于事。--J.Wong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49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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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28 (UTC)
    • 至于这个条目,合并方拿出来的办法太长则需要精简条目内容,但是理由不够细致,这样的理据论我宁愿相信编者会改善条目,加上条目参考来源段落有提供三本书目提供参考,居然连这一点都当作是非来源,别忘了,Wikipedia:可供查证有提到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性,出版社所出版的设定资料集基本上是可以当作参考来源,这一点可是符合第一项可靠来源的要点,所以您的观点是不见得是完全正确的。--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8:28 (UTC)
      • Wikipedia:删除讨论时应避免的理由只是论述,“如果连一个不是方针与指引的概述都要强制执行,其他的编辑者怎么认同这样的做法,其实照这样看来可是很严重的违反方针的行为”。页面存废讨论中没人认为你那三本书是来源(包括保留方)。“保留方提出来的理据合理”即是说把没关注度的条目写得很长就可保留,这是否合理?--Risk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01:01 (UTC)
        • 有关有鉴于台端对该所提出之删除疑虑,经查明后依据《删除守则》所述“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管理员会阅读删除及保留双方的理据,再参考维基百科现有方针及指引,决定是否需要删除。”,因此这时候并非以谁的票数比较多就做哪一方。另外,在《删除讨论时应避免的理由》虽然是论述,但是这个是提供管理员一个判断参考方向之用,除此之外,《可供查证方针》所述“撰写良好百科全书条目的关键之一,就是要谨记百科全书应该依据已经获得具公信力的出版者发表过的事件、主张、理论、概念、意见和论证。”,因此来源必须要可靠,但是台端的认知却是如此,如蓝染惣右介所言,故已碍难同意台端所述事项,而本案去留是否有当,应于社群共识为主,故本复核案保留于否是否可行,而非一人之言有就有所依据,故本次如拟办理多位管理员介入本次之请求,并请其他管理员办理惠复。--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23 (UTC)
      • 该三项来源并非可靠第三方来源,未符《可供查证方针》及《关注度通用指引》,遂发还再议,望主留方此间补充来源。--J.Wong 2013年10月13日 (日) 08:02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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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多次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0月11日 (五) 12:33 (UTC)
    • 理由很简单,因为这条目与上述四个条目的保留要点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而且您这个当初没有去表达意见以及投票,所以等同于放弃自己的权益,而且这四个条目跟一个列表我完全没有参与任何编辑,因此不受管理员的避嫌的影响,所以我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处理存废讨论,因为只要有涉及同一条目的删除、保留与保护的话那样可是违规行为,这点我一直都遵守的原则,当然了老话一句阐明您的观点,不要用实验来证明,因为修改维基方针或规则最好的的途径是通过讨论达成共识,而不是单方面行动,当然了只要做了就是扰乱行为,自己的错就要由自己勇于承担,别想要由别人来扛责任,当然了后面我就不会有任何回应,接下来请管理员处理。--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1日 (五) 18:45 (UTC)
      • 进行存废复核请求就是扰乱行为?有哪位管理员(书生就是管理员)及哪条方针支持没关注度的条目写得很长就可保留?--Risk留言 2013年10月12日 (六) 01:05 (UTC)
        • 有关有鉴于台端对该所提出之删除疑虑,经查明后依据《删除守则》所述“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管理员会阅读删除及保留双方的理据,再参考维基百科现有方针及指引,决定是否需要删除。”,因此这时候并非以谁的票数比较多就做哪一方,《维基百科五大支柱方针》不墨守成规段落所述“除了上面阐述的思想总体原则之外,维基百科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请您勇敢地去编辑、移动和修改条目。虽然我们追求卓越,但我们并不要求您做到十全十美,因此请不要担心因为编辑条目上犯错——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的伺服器已经记录条目的所有修改,因此您不必担心维基百科会因为您的失误遭到无法挽回的破坏。”,一方面台端这一点就犯了最严重的失误,从以前到现在没有几个维基人使用Wikipedia:五大支柱当中的不墨守成规,其实在所有的维基媒体项目当中五大方针是很重要的方针,由于台端的观点太过于偏执,因此不被社群所广泛接受其行为,因此同蓝染惣右介所言,故本复核案保留于否是否可行,而非一人之言有就有所依据,故本次如拟办理多位管理员介入本次之请求,并请其他管理员查照转知。--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3日 (日) 06:43 (UTC)
  • 呈请既附备新理据,而且成立,斯发还再议,望主留方期间补充来源,以协于关注度指引。--J.Wong 2013年10月13日 (日) 08:11 (UTC)
  •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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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这个条目主要被认为是广告或者宣传内容(但又不符合G11“明显的广告”定义,并且条目还大量依赖第一手来源更加深了“该条目是广告”的现已)而被提出删除。这个条目当时是我发布的第一个版本,当时对维基百科的各种方针与指引不是特别了解,确实出现了褒奖的语气。现申请将该条目恢复后挂{{primarysources}}、{{advert}}和{{fansite}}三个模板(分别是第一手来源、疑似广告宣传内容但是可能达不到G11或者提删标准、类似爱好者网站)进行大幅度修改后去除三个模板。

第二手来源:[10][11][12][13][14][15][16][17]

2013年2月18日这篇Zealer条目存废讨论通过并删除。删除的讨论于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2/11。—Techyan留言2013年10月6日 (日) 14:1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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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条目内有足够参考以证实其关注度,内容亦达基本要求,质疑T.A Shirakawa删除理据。—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7日 (四) 01:43 (UTC)
    • 既然删除方已提出台端的的理据不充分,理应依照办理,维基百科要的是可靠的来源,因此这里关注度并非这次的重点,加上广告内容不是维基百科收录的内容,因此碍难同意台端之请求,依《共识方针》称谓“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其中提到:‘四处张贴、换个管理员来执行和新瓶装旧酒。反复在不同页面或使用不同措辞提出相同的议题,会造成混乱和相当扰民。当你得不到你想要的答案时,四处张贴,或者换下措辞来蒙骗其他编者都是无助于事的,因为迟早会有人发现你的所有议题。如果你足够细心能在各处讨论页标注连结的话,那你完全可以将正在进行的讨论聚集在一处,但更好的做法是选择一处最适合进行共识讨论的页面,并(尽可能地)给出对问题的中立、明晰和客观的一段描述。’”,另却无可靠独立来源证明其关来源是否存在,另依照《存废复核请求方针》称谓“用户切勿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以旧理由提案于此。”,加上删除方已经提出您的问题所在,提交复核乃违反《共识方针》所及事项,故认定本次为无效提出意见,加上台端使用言语辱骂提删方,因此属于不文明之行为难言可谓,鉴于条目内容匮乏,故本次应予驳回台端的请求。--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7日 (四) 04:53 (UTC)
      • 好一大段与存废讨论无关的理由。维基百科似乎没有内“内容匮乏”的定义,据我理解,只要不是超越作品就可以了。下同。--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7日 (四) 07:00 (UTC)
        • 与存废讨论无关?您从头到尾可是同样的一句话就可以阐释全部的存废理据?别人都已经指出您的不对之处还要继续用相同的观点来解释,这样到最后跟以前某位用户在优良条目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投下反对票,然后来到Wikipedia:优良条目重审则是投下支持撤销的,特色条目与列表的评选也是一样,光是这一点不是跟以前那位用户的行径不是相同吗。我想您从头到尾就听不懂我究竟在说些甚么吧,既然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就有提到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到最后没有人愿意相信那位用户的投票,因此这点您从头到尾完全搞错重点,加上您所说的话漏洞百出难谓可信,我记得没错相关的理据我已经在最上方已经说过了,而且您所写的条目内容本身就是宣传意味浓厚,如果连别人的解释都可以无视于衷,那么您的公信力在哪,而且我已经指出您的错误在哪,但是您却没有仔细去阅读其中的涵义就是您的错误,因此您这样的作法不被其他用户给看好,论语所谓“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另外“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慧,难矣哉!”,更何况别人的话都听不进去了,如果哪一天被社群给遗弃的话那我就没办法帮到您。--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7日 (四) 06:46 (UTC)
            • 反正是莫须有吧!个人认为删除理据极之薄弱,你说是“内容匮乏”,但条目已经超越小小作品;现在又说“宣传意味浓厚”,但这个观点之前完全未经讨论。你要行使你管理员的权限,我作为普通用户除了在这里反驳,根本没有其他什么可以做。--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7日 (四) 07:00 (UTC)
              • 不知为何会扯到公信力上,要管理员自己承认错判并不容易。由原审人驳回复核申请,予人草草了事之感。--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7日 (四) 07:23 (UTC)
                • 辞不达意、语无伦次,别人说的话都没在听?提醒一点,关注度并非这次的删除理由,这点已经在条目存废讨论已经有用户提出来了,条目就是要让别人一眼就看出来这是讲什么东西,您写的条目一眼就让别人觉得是广告内容以及宣传内容,因此就有维基人提出删除,还有要尊重别人所提出的意见,不可能管理员每一次都会听取您的意见,这个跟恩怨无关,Wikipedia:删除讨论时应避免的理由当中的只讲无关注度这一点正好就是您所犯的错误点,当然了这跟您现在在其他条目挂模板删除做的事情正好相同,虽然这一篇只是论述,但是管理员会依照这个论述来自由判断,所以错在于您思考方向错了,不是所有的条目都适用于关注度提删,也有别的可能性使得条目因此被删除,多多思考一下会有不同的结果。另外既然对于我的判决有意见的话,请其他管理员介入。--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8日 (五) 06:39 (UTC)
    • 鉴于是文见违于《收录准则‧禁止非经筛选》款七条文,纯粹罗列一般联络资讯而其馀内容匮乏,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0月20日 (日) 04:5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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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条目内有足够参考以证实其关注度,内容亦达基本要求,质疑T.A Shirakawa删除理据。—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17日 (四) 01:44 (UTC)
    • 既然删除方已提出台端的的理据不充分,理应依照办理,维基百科要的是可靠的来源,因此这里关注度并非这次的重点,加上广告内容不是维基百科收录的内容,因此碍难同意台端之请求,依《共识方针》称谓“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其中提到:‘四处张贴、换个管理员来执行和新瓶装旧酒。反复在不同页面或使用不同措辞提出相同的议题,会造成混乱和相当扰民。当你得不到你想要的答案时,四处张贴,或者换下措辞来蒙骗其他编者都是无助于事的,因为迟早会有人发现你的所有议题。如果你足够细心能在各处讨论页标注连结的话,那你完全可以将正在进行的讨论聚集在一处,但更好的做法是选择一处最适合进行共识讨论的页面,并(尽可能地)给出对问题的中立、明晰和客观的一段描述。’”,另却无可靠独立来源证明其关来源是否存在,另依照《存废复核请求方针》称谓“用户切勿仅由于反对存废讨论结果,而再以旧理由提案于此。”,加上删除方已经提出您的问题所在,提交复核乃违反《共识方针》所及事项,故认定本次为无效提出意见,加上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别人提出删除的理据为何,鉴于条目内容匮乏,故本次应予驳回台端的请求。--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7日 (四) 05:00 (UTC)
      • 辞不达意、语无伦次,别人说的话都没在听?提醒一点,关注度并非这次的删除理由,这点已经在条目存废讨论已经有用户提出来了,条目就是要让别人一眼就看出来这是讲什么东西,您写的条目一眼就让别人觉得是广告内容以及宣传内容,因此就有维基人提出删除,还有要尊重别人所提出的意见,不可能管理员每一次都会听取您的意见,这个跟恩怨无关,Wikipedia:删除讨论时应避免的理由当中的只讲无关注度这一点正好就是您所犯的错误点,当然了这跟您现在在其他条目挂模板删除做的事情正好相同,虽然这一篇只是论述,但是管理员会依照这个论述来自由判断,所以错在于您思考方向错了,不是所有的条目都适用于关注度提删,也有别的可能性使得条目因此被删除,多多思考一下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保留方对我的判决有意见,因此请其他管理员介入复核。--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0月18日 (五) 06:40 (UTC)
    • 鉴于是文见违于《收录准则‧禁止非经筛选》款七条文,纯粹罗列一般联络资讯而其馀内容匮乏,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0月20日 (日) 04:5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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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我以G13速删,但创建者坚称不是机器翻译(他自己的翻译比机器翻译还要差),要求恢复。原文抄一个如下:

周晓文是中国电影导演。 以前《二嫫》的发布一些的非中国知道了周晓文。 周晓文的惊悚是事业有成。

如若恢复,建议发存废讨论。—达师 - 270 - 456 2013年10月17日 (四) 16:21 (UTC)

这个来源: Xiao, Zhiwei and Yingjin Zhang. Encyclopedia of Chinese Film. Taylor & Francis, June 1, 2002. ISBN 0203195558, 9780203195550. p. 95.
来源原文: "while his thrillers have achieved remarkable market success", "Few people outside China had heard of Zhou Xiaowen prior to the release of his Ermo (1994)"
I forgot to add the "人" in "非中国人" in 我忘记写了: "非中国"
WhisperToMe留言2013年10月17日 (四) 17:17 (UTC)
Alvin Lee has rewritten the article. WhisperToMe留言2013年10月19日 (六) 07:27 (UTC)
该文遣字拙劣,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0月20日 (日) 06:18 (UTC)

敬爱的管理员您好:当初在编辑页面时,我们没有放上关于行销的内容,只有包含有关于公司的事实状况,并且有附上相关报导的资料佐证。另外,在设计内容时也有参考诚品书局的页面,但所编辑的页面还是被删除,所以想烦请管理员再帮忙审核一次,如果不行请告知我们原因,并指导我们该避掉哪一些字眼或连结才可以继续放在维基百科上,谢谢!—Marketing.ukeas留言2013年10月23日 (三) 09:52 (UTC)

  • 状态:  

there is such name on wiki that i can found, but no link when i see such term in other page—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 202.140.108.64对话贡献)于 2013年10月13日 (日) 11:46‎加入。

  1. http://www.time.mk/c/61e6ad16de/janev-postoi-praven-lek-za-imeto.html
  2. http://www.mkd.mk/54357/makedonija/se-ceka-na-potpisot-na-ivanov-rezolucija-janev-on
  3. http://www.source.ba/clanak/825048968631/vijesti/Ime%20Makedonije%20pred%20Generalnom%20skup%C5%A1tinom%20UN
  4. http://daily.mk/cluster/3fa92d2a110e293a77113f8979b31b78/makedonija-ima-100procenti-shansa-za-voveduvanje-na-ustavnoto-ime-vo-on
  5. http://www.vecer.com.mk/default.asp?ItemID=25CA0CADEDE91D4F9689A2B999B2AF1D
  6. http://www.novamakedonija.com.mk/NewsDetal.asp?vest=1121178585&id=9&prilog=0&setIzdanie=22420
  7. http://popovashapka.com/Makedonija-the_name_legal_dr.htm
  8. http://www.kapital.mk/mk/makedonija/87144/ivanov_bi_se_potpishal_samo_na_sopstvena_rezolucija_za_oon.aspx
  9. http://macedoniaonline.eu/content/view/21668/45/
  10. http://www.mia.mk/en/Inside/RenderSingleNews/289/105947751
  11. http://www.amazon.com/s?ie=UTF8&field-author=Igor%20Janev&page=1&rh=n%3A283155%2Cp_27%3AIgor%20Janev
  12. http://arhiva.radioilinden.com.au/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2:-exclusive-interview-with-profdr-igor-janev&catid=37:zaednica&Itemid=57
  13. http://www.abebooks.com/Janev-Igor/author/11496024

--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26日 (六) 10:05 (UTC)

1.是维基删除伊戈尔·亚内夫条目的新闻报导。
2, 9 & 10.转载马其顿总统伊万诺夫给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书函及其相关报导,并证实伊戈尔·亚内夫曾出谋献策。
3, 4 & 5.引述伊戈尔·亚内夫的言论,并确认他是贝尔格莱德政治学院的教授。
7.是伊戈尔·亚内夫于1999年1月发表对马其顿名称争议解决方案的论文。
8.是伊戈尔·亚内向总统提交建议的报导。
11 & 13.列举出伊戈尔·亚内夫所著的书籍。
12.是澳洲电台的专访。

--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0月28日 (一) 02:18 (UTC)

  • (:)回应,你的标准根本太严了,诽闻介绍都已经深入介绍到女主角了,依你的标准根本是把“专门阐述”当作“有效介绍”。
    “有效介绍”在《关注度通用指引》已经指明了:“意味著相关之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编者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来发掘条目的内容。有效介绍要比顺带提及深入,但可能会较专门阐述浅显一些。”
    我给的第一个来源都已经在电视新闻上介绍两人的诽闻2分钟了,这新闻是给读这条新闻读者或观众看的,这些新闻读者或观众看到这条news因为“有效介绍”到此两人的诽闻,才有动机到维基百科查询此人条目,这才是关注度的意义,你的标准根本非“常识人”能及。
    我劝你把这条目退回给页面存废讨论给中文社群其他人员看一看,听听其他人的意见,基本上页面存废讨论上其他条目之“有效介绍”也没严格到你这种程度,多听则聪、多见则明,请user:Wong128hk不要太在此存废复核上乾纲独断。照user:Wong128hk你对“有效介绍”的这种认知当作页面存废讨论的标准,则现在页面存废讨论上的一堆条目早就被删光了。--Znppo留言2013年11月6日 (三) 09:29 (UTC)
《关注度通用指引》有定,关注度并非一时,照阁下所言,若此人只因此绯闻而获得报导,则根本不符指引要求。是故本人指出该等来源并无深入介绍其人。既不符指引,又无新据,亦实难以发还,唯有驳回。题外话,阁下用词岂非更为武断,就事论事会否更佳。--J.Wong 2013年11月6日 (三) 10:30 (UTC)
  • (:)回应,贵样发文前半段还像人讲的,我就等他日后有名点再来申请。
    你后半段我难以茍同,我本来就是就事论事,上面的孟佳条目,我的申请文尸骨尚存,还没被机器人清掉,见微知著,见你在上面的评论就知道,你根本就把“专门阐述”当作“有效介绍”,孟佳来源一的新闻根本就是“专门阐述”的等级了,你却要说他是“有效介绍”,来源二的新闻才是“有效介绍”,而你却根本视若无睹,还说我论你缺失之评论为武断,我觉得还不及贵样的十分之一,贵样也别如此恭维我。我跟你比起来算小咖。--Znppo留言2013年11月6日 (三) 10:43 (UTC)
  •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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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编辑的内容被依A2规则移除,我想请问一下,我正在打的内容量比较大,而我只有一个人我只好一项一项打,你们又没有提供任何一个暂存的地方,我刚储存好准备打下一阶段就被删除了,所以意思是在我全部内容打完之前是不能做任何储存动作的? 24小时电脑不能关机要开在那一直打? 还要保佑不能停电!!这是个很不合常理的事情吧!而且WIKI是所谓的百科全书,没有一种百科全书是可以一次编列完成的吧!这根本与你们欢迎词与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吧!!难怪愿意写WIKI的人越来越少!!—Lcy0019留言2013年11月6日 (三) 10:2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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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DOHaD国际联盟,是公益组织,为学术研究服务,是客观存在的。前期因为对词条编写规则不熟悉,没能及时进行理由申诉。现将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 它有自己的官网,地址如下:http://www.mrc.soton.ac.uk/dohad/index.asp?page=1
    • 没有版权问题。因为我已用自己的语言进行重新编写,如开篇引言、目标与使命、活动、与各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等各个部分等都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编写。不能因为之前错过申诉导致删除,就直接快速删除我现在的词条,这是维基对我们这些词条编辑者的努力的忽视,个人觉得有违维基的开放的态度。
    • 国际都哈联盟的确有每2年一次的国际性学术会议,2011年的世界DOHaD大会具体信息可参见网址:http://www.dohad2011.org/ ;而今年的世界DOHaD大会信息也已经在网上公布,地址:http://www.dohad2013.org/
    • 若因广告宣传而被删除,恳请告知具体哪里涉及广告宣传??恳请赐教,鄙人将不甚感激!

恳请赐教,审批通过,再次感谢!
Worldwell留言2013年11月13日 (三) 10:49 (UTC)

语调欠中立,内容乏客观,未符《收录准则》,驳回。--J.Wong 2013年11月14日 (四) 01:13 (UTC)

  • 状态:   复还首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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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请求临时恢复其全部历史版本以作仔细判断。本条目日志显示2012年11月29日曾被删除。检视其英文版发现,2006年其内容曾被翻译至英文本。[20][21]一个2006年就存在的条目6年后才以侵权删除是不正常的,这六年里完全有可能由其它网站把维基百科的内容抄上去。如若真的侵权,那么英文版就同样存在版权问题,英文版的相关内容也应该予以处理。故而请求复核。--镜海水手留言2013年11月17日 (日) 01:38 (UTC)
  • 寻于网路,可悉首段者,本站早于他站发布,是以当无侵权之虞。唯“安全问题”一段则确为袭于他站。鉴之,复还首段,并续藏其馀。--J.Wong 2013年11月17日 (日) 05:22 (UTC)
(!)意见作者需给出客观公正的结果,认为可改进是删除那些引用新闻但并未得到学术验证的养生学内容,既已删除不如直接重写,因Google图书搜索可搜到部份内容( 《蒋中正先生论著汇目 - 第 85 页》0298 蒋公的养生之道),故可认为有关注度,但原文欠缺权威的文献内容。--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11月17日 (日) 05:48 (UTC)
(!)意见:维基的原创研究标准之一是来源为可供考证的二次、三次文献。作为养生学/医学的条目,若来源中以一次文献居多,缺乏该学科刊物的客观描述,则恳请管理员以原创研究为由维持社群的共识。--天天 (留言) 2013年11月17日 (日) 05:52 (UTC)
(!)意见:即使去除天天、脳内补完的票后删除票仍为“压倒优势”。--CHEM.is.TRY 2013年11月17日 (日) 06:43 (UTC)
该主题并非没有三次文献介绍,因而是有关注度的。这并不是一个医学条目,看上去只是一个传记条目割出来的分支。上次的讨论并未达成社群共识。新闻是可以引用的,过度阐释就不该了。但是,这个条目并非生者传记,即使保留一些错误内容(维基百科上有无数条目都有错误内容),也不会造成很大不良影响。“既已删除不如直接重写”,不妥,那样就不能让人看到该条目的历史和改进过程。讨论的结果并不是单纯计算票数--镜海水手留言2013年11月17日 (日) 06:51 (UTC)
条目为医学条目,唯权威来源匮乏,并参考诸位所言,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1月25日 (一) 17:38 (UTC)

[[:<郭性汶>]]

早期建立的条目,已长时间存在。参与讨论仅1位提出合并,共识合并则略牵强。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7 (UTC)
(:)回应 没有人投保留,没有补充来源,说共识保留岂非更加牵强?--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0 (UTC)
(:)回应 明显不依共识结案,而且条目存在多久从来都不是考虑因素。下同。--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3 (UTC)
  • 乌拉跨氪所言实可理解,然而一票定存废者实亦比比皆是,况创立时间向非考虑之列,何以仅此例外?结论者,可援方针、指引或既有论点、论据而得出结论。不过,新论则可免则免。鉴之,翻其决,改处合并。--J.Wong 2013年12月5日 (四) 13:27 (UTC)
早期建立的条目,已长时间存在。参与讨论仅1位提出合并,共识合并则略牵强。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7 (UTC)
这些条目已经存在于zhwiki超过了数年,甚至有些是在2006年创建的。在这数年间其都没有被删除,一直保留了下来。说明保留的事实存在了数年的时间,而合并只是一个用户在一个月内的事实。孰轻孰重?存废讨论一直都是以理由为作出结论的依据,而不是票数的多寡。即是只有一个用户投票,也不会一定需要按照这个用户的建议进行操作。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6 (UTC)
(:)回应 一直存在只因从来未被提删,几时建立的条目都应符合关注度指引。--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1日 (日) 14:21 (UTC)
维基早年的条目不少本来就不合格,在没人处理的情况下一直保留了下来。以此作保留理据于理不合。何况你作出的结论,又是根据何理由?一个用户的意见不一定要跟从,但如何就要跟从一个管理员来没有解释、没有方针支持下的决定?--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22 (UTC)
我认同维基早年的条目不少质量不佳。但这个条目在事实上已存在了许久,我们在对这样的条目进行大幅度的改动前是否应该获得广泛的用户参与?若是的,仅一位用户的参与是否能够推而广之认为是“已获得了广泛的共识”?存废讨论长期因参与用户少而得到的结论在事后反而又受到部分用户的异议,这根本原因就是在讨论过程中部分用户未知晓某些条目正在接受存废讨论。而只有一位用户参与的存废讨论即是这种类型的存废讨论的典型体现。所以我更认为这些条目未经过充分的讨论应保留。对于处理结果未进行解释,是因为我处理之时使用的是TW,因其为新开发,未有作出进一步注释的功能,若需要我会把理由加上去。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32 (UTC)
在以上原因及情况下, 你最多只应作无共识保留,因为根本没有“保留的共识”出现过,只有你管理员一人的意见--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42 (UTC)
好的。我对结论作出更改,以更符合其事实。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49 (UTC)
请顺便回服羽入中因此而被移除之关注度模版--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54 (UTC)
(*)提醒,我认为可彰显关注度的来源是指大学课程,而不是那一个报导。--M940504留言2013年11月30日 (六) 12:24 (UTC)
既援于存废议而未得附议,则已为旧据。鉴无新据,按本方针,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2月5日 (四) 13:10 (UTC)
我还是引述一小部份有关血轮眼的介绍好了,若有任何人认为侵权可直接移除,不用通知我
  • “宇智波家族的成员天生拥有写轮眼的潜能(略)写轮眼也可以通过移植眼球的方法进行 ,这就让非宇智波家族也有获得写轮眼的可能。

观察眼:能够在一瞬间看穿所有的忍术(后略)

洞察眼:将只看过一次的术变成术于自己的东西的拷贝能力。(后略) (接下来约有804个字介绍血轮眼,之后尚有作者的总结) ” --M940504留言2013年12月7日 (六) 07:55 (UTC)

说的是"条目名称不合适", 可是这个条目名称是你们的管理员重新选的哦 (原名称zh.wikipedia.org/wiki/查理-B_(Charly_B))。直接被删除了,讨论页面也什么都没放,通知也没有。 我的工作就没有了。感觉有点尴尬。。。

如果有一个管理员选一个条目名称,然后这个名称被另一个管理员删除,那我们写条目的人还有什么办法在维基百科分享这个法国明星的资料呢?

我的Skype : zaiban_janin—206.225.134.128留言2013年12月9日 (一) 08:5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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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尊敬的维基百科审核员,我们编辑词条的目地只是为了介绍关于帝道投资所赋予的一种中间服务管理模式及经营理念,只是着重介绍这种新模式存在的理由,以及这种模式所表现的具体方式,并没有刻意、有意对词条加以修饰或宣传广告之类的,我们明白,如果刻意的对此条加以修饰或宣传或直接被删掉。如果帝道投资词条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我们以后会重新的加以完善。敬请审核员加以通过。—Jianke212000留言2013年12月12日 (四) 08: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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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原本王世庆条目内容被提出侵权时,依照通知进入如何解决页面,其中有一项请进入临时页面重写,点选临时页面之后,进入创建王世庆/temp页面,将内容重新编写完,在下方提示有七日之后未通过验证的页面将会被删除,若那时存在无版权问题的临时页面,则会用其替代本页面,只是后来收到通知王世庆/temp页面被快速删除,这过程并无讨论或告知删除的原因,请求回复王世庆/temp条目.—Dili Shulin留言2013年12月17日 (二) 12: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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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2月27日 (五) 11:18 (UTC)
    • 这次的存废讨论保留方的理据较为完全,删除方与合并方只提及关注度不足,只提关注度其实都不是所有管理员所接受采纳的理据,提交关注度有没有办法有效改善问题所在,关注度跟没有来源是两回事。已经出过那么多状况,到现在还在用同样的口吻说不能理解?这种错误的论调怎么还是一直出现,这种根本性的观念不改,始终会出现一堆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且六月到现在的状况不够明显?如果连跟别人善意沟通的能力都没有,只愿意听信自己喜欢的话,那么到最后一旦失信于社群,没有人会愿意相信你自己的论调,不要再参与到无助于形成共识的争论当中,过度的执著只会对你没有任何好处,这点我以前已经讲过百乐兔与苹果派的例子难道还不听不进去?得不到社群的共识被删除或是保留那就必须尊重别人的看法,而不是再度提交删除或是提交存废复核,到时候完全失信于社群,这样没有人愿意帮助你,维基百科是依照共识行事,而不是一个人或是少数人说话就算是共识,因此维持原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2月28日 (六) 03:32 (UTC)
      • 请问保留方的理据如何较为完全?毫无解释。“单看编辑人次”、“足够关注度,需要保留”是管理员所接受采纳的理据?关注度就是“被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关注度跟没有来源是两回事?这种错误的论调怎么还是一直出现,这种根本性的观念不改,始终会出现一堆大大小小的问题。维基百科是依照共识行事,而不是一个人或是少数人说话就算是共识,方针就是社群最大的共识,WP:FAILN指“仅断言这样的来源存在是几乎不具说服力的,特别时光流逝之后有效的证明仍迟迟未能出现时。”“如果在努力寻找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的来源,请考虑将条目内容合并到另一篇范围更广的条目中去。”--Risk留言 2013年12月28日 (六) 05:11 (UTC)
  • 状态: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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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又没有合理保留理据的情况下判为“无共识”。—Risk留言 2013年12月27日 (五) 11:48 (UTC)
    • 这次的存废讨论双方的讨论基本上都不符合讨论共识,因此双方的理据皆不采纳,如果这时候没有达成共识,那应该要去互助客栈去讨论方针的进行,而不是继续提交关注度,这样不会改善任何问题,没有来源不代表没有关注度,这两者并非是完全共通的,因为管理员会依照存废讨论理据来做出判断,管理员删除与保留认定于否必须要依据双方的理据所决定,没有合理的理据就不能作为存废的的依据,管理员并非法官,以及并非是管理员喜欢删除就删除、保留就保留,这个思考方式是错的,请确保能够讨论出一个共识,或者能与反对方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妥协,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不要一而再再而三提交关注度题删,这可是严重扰乱的行为。另外还有,这个讨论是从9月积压到现在的讨论,一般来说是超过两周以上的讨论就会直接以无共识关闭投票,但是还要执意再度提出复核,我想这是与几位特定用户之间预谋好的行为,一旦这件事情属实,那么中文维基百科将拒绝你们几位的贡献,并且强制停止其行为,我想说的就只有这些,剩下的看你们自己的智慧,因此全数维持原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2月28日 (六) 04:45 (UTC)
      • 如何“都不符合讨论共识”?毫无解释。关注度就是“被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所谓“没有来源不代表没有关注度”,这种错误的论调怎么还是一直出现,这种根本性的观念不改,始终会出现一堆大大小小的问题。甚么“几位特定用户之间预谋好的行为,一旦这件事情属实,那么中文维基百科将拒绝你们几位的贡献”,完完全全的恶意推定,提交存废复核就要被永久封禁,简直是恐吓,不知所谓。--Risk留言 2013年12月28日 (六) 05:18 (UTC)
        • 如果是真正明了事理的人其实并不会这样回答我的问题,因此我要在这边对你机会教育一下,加上你跟远兄之间还有争执,我知道这里是存废讨论,但是我要先说那件3RR的事件,我当时虽然人在国外出差,但是我事后看了你跟对方的争执纪录,确实是你有错在先但是你却强词夺理说是别人的错,但是自己有错还要强辩,只会将自己钻进死胡同里去。就用苏昭旭老师的《网路时代的教育良知 人人有责》这一篇文章来说好了,你的缺点在于太过于急著回应他人的行动,结果因此抓错别人说话的重点并且断章取义根本就文不对题,加上情绪不够冷静容易被人煽动,因此误入陷阱而不自知。此外,网路这东西可是一直塞东西给你的大脑,你需要冷静三分才能正确作出判断,而且风范、素养、冷静以及沉著必需要深思与沉淀才能成就的理性,这些都不是网路所能给予的。尽管在百乐兔事件的时候当时Edouardlicn在听取了她的意见,但是我没有因此封禁Edo,然而Edouardlicn被封禁时也让你听了他的意见,因为你跟他们两位其实是相同类型的人,所以我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跟你说别犯下相同的错误,尽管这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的正确或是错误的事情。俗话说的好:“人是互相存在的个体”,这里要学会跟所有人沟通。每个人的个性都不相同,有些人个性比较宽容,但是有些人不愿意听不好听的话,这就是人的本质,不管是你我他都无法改变的事实。有的时候也许你有一个好的想法,但是如果你无法去说服别人,那么你的想法有什么用呢?我不知道你是否能够接受这一点?当初我在管理员选举的时候有用户对我不活耀,怎样知道如何解决问题或是争议性问题,或是专注于条目内容的管理员不应当成为管理员之类的话,但是我用行动证明我可以分担其他管理员的工作,我这时候才了解原来管理员的工作是多么复杂的这件事,因此我打消了对其他管理员不敬的念头,有些时候人生必须亲自体验过才会知道自己那些地方做错,重点在于承认自己的错误才是成长的一部份。话说回到关注度的问题,管理员其实是必须要尊重共识的执行,加上大部分的用户只是投票,很少人会去注意维基百科其实是以用户之间的共识为主,除了只讲关注度以及归属那边那些不符合的理据只会去参考一下并不会采纳意见,除非后面或是前面有甚么重要的讯息传达,我才会用自由心证去作出合理的共识,没有合理的理据就不能作为存废的的依据,管理员并非法官,以及并非是管理员喜欢删除就删除、保留就保留,这个思考方式是错的,像是关注度投票当中一边声称‘不符合关注度’而另一边声称‘符合关注度’,但是这两个其实都不是所有管理员所接受采纳的理据。另外,提交关注度的同时有与条目的编者进行过沟通吗?除了保留、删除、合并以及无共识之外真的没有别条路吗?这里并非只有Yes或是No的是非题,把自己拘束到方针与指引的文字里面并不会将事情迎刃而解,试著用心里想一下我说的话吧,这些话可是对人生当中是有有益无害,去好好的沟通吧,没有事情是完全办不到的。--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2月28日 (六) 19:27 (UTC)
          • 请以事论事,你这只是李天命所指的“假援境规”:“有的人被批斥到山穷水尽时,就先讲一番没有人会反对、但却无补于事的空头道理”。有意见请到这里发表这里发表,我也想知道为何我移取原创研究、引方针对加入原创研究的用戸说明会是“有错在先”。加上你上面的恶意推定及恐吓,只能说“你的缺点在于太过于急著回应他人的行动,结果因此抓错别人说话的重点并且断章取义根本就文不对题,加上情绪不够冷静容易被人煽动,因此误入陷阱而不自知。”
          • 回归正传,请你解释何谓“都不符合讨论共识”,何谓“没有来源不代表没有关注度”。--Risk留言 2013年12月29日 (日) 02:06 (UTC)
          • 还有,如果你认为我与User:Ffaarr之间的讨论是“争执”,只能说是以小人之心,度两位君子之腹。真正明了事理的人其实并不会这样说话。--Risk留言 2013年12月29日 (日) 02:1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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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请参考: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12/13#金三胖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26日 (四) 13:04 (UTC)
    • 已达成共识。未见管理员判断失误。--广雅 范 2013年12月27日 (五) 08:38 (UTC)
      • (?)疑问:何以“金三胖”可以保留,“一男子”却删除?两者性质一样,处理方式迥异。--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27日 (五) 09:26 (UTC)
        • 通常在香港以外在新闻报导一男子的意义都是一名男子的简称,因此根本就不会认为一男子是梁振英的戏称,尽管在香港的媒体当中有使用这词汇,因为这并不符合避免地域中心以及中立的观点这两个方针,为何金三胖可以一男子不行,金三胖是金正恩的戏称这在两岸三地都有媒体称呼,但是一男子正好相反的情况。为管理员会依照存废讨论理据来做出判断,管理员删除与保留认定于否必须要依据双方的理据所决定,没有合理的理据就不能作为存废的的依据,管理员并非法官,以及并非是管理员喜欢删除就删除、保留就保留,这个思考方式是错的,像是关注度投票当中一边声称不符合关注度而另一边声称符合关注度,但是这两个其实都不是所有管理员所接受采纳的理据。如果要写一男子是梁振英的话,必须征求社群的共识之后再来把它给写进条目里面就好了,根本就不需要用到重定向,但是如果得不到社群的共识被删除或是保留那就必须尊重别人的看法,而不是再度提交删除或是提交存废复核,到时候完全失信于社群,这样没有人愿意帮助到你。--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3年12月27日 (五) 10:20 (UTC)
          • 个别条目的存废讨论共识在结案时应该只作参考,管理员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相关的方针或指引和相似条目的处理方法。你说一男子可能存在地域中心,同样地金三胖都可以是所有金姓而且排行第三的胖子的别称。最后请阁下讨论时集中对事,经常将“失信于社群/没有人愿意帮你”挂于咀边,这种教训别人的口吻令人非常厌恶。--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29日 (日) 07:10 (UTC)
  • 状态:   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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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1月2日 (六) 10:57 (UTC)
    • 请其他管理员处理。--J.Wong 2013年11月3日 (日) 09:22 (UTC)
    • 陈靖琳既为一儿童节目主持,应符《人物收录准则》相关条款,得予收录。--J.Wong 2013年11月6日 (三) 08:06 (UTC)
      • 先不提《人物收录准则》的种种弊病及自相矛盾,“为一儿童节目主持”符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哪条条款?--Risk留言 2013年11月8日 (五) 02:14 (UTC)
      • 弊病丛生则应提案修订更新。本人所指乃第五款。--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05:55 (UTC)
        • “儿童节目主持”是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中哪一样?--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07:17 (UTC)
          • 我认为只要是主持人,“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都算是吧,不管是不是儿童节目主持人。
            主持人持续被镜头照射,电视机前数量庞大观众长时间聚焦在他脸上、看到他的表情,我认为可以用“主要演员”定义之。
            另外,主持人常用口条跟话术宰制节目运行节奏跟控制来宾发言顺序及时间,电视机前数量庞大观众长时间听到他的声音,我认为可以用“配音员”定义之。
            另外,主持人有时会播放VCR影片,自己则在影片旁如同会议专案负责人般地在旁介绍此影片,我认为可以用“重要配角”定义之。
            我认为主持人的扮演角色跟“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这三者的精神相同、精神互相呼应。--Znppo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07:31 (UTC)
            • 这是对方针的原创研究吧,要这样说的话新闻主播、政客也是“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11:19 (UTC)
            • 主播及主持的确应该有其关注度,日日亮相于电视,其累计曝光率甚至多于主演者。既演员均可籍此获得关注度,何以主持与主播不可?此乃合理推论。--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16:20 (UTC)
              • 方针是由讨论得来,还是靠推论得来?您可以认为“主播及主持的确应该有其关注度”,但请先提案修订更新,现况是存在种种弊病及自相矛盾的《人物收录准则》也不能使“儿童节目主持”有关注度,当中更写明“关注度等于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简言之,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16:31 (UTC)
              • 其实《维基百科释义》有定,未应照本宣科,而应重其精神所在。而此款,则本人认为其精神乃在表明关注度可籍曝光率获得。如是者,则主持应可予收录。否则,亦不合于理。--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17:05 (UTC)
                • User:Riskchard,新闻主播的确也是如同主持人一样应该有其同类型的关注度,我在两年多前曾经来过存废复核,原因为有使用者替一个主播条目来申请复核,当时该主播人物的参考文献仍少,我找不到,来存废复核后,user:Wong128hk乃言及主播同配音员一样,配音员居于幕后都能有关注度了,主播还亮相于电视前,当然也有关注度,我看到他说这些话后觉得言之有理,一直谨记在心。我上面那些并非对方针的原创研究,乃是基于《人物收录准则》第五款之条文之“立文精神”所给予的解释,主播、主持人虽没详载于该条文中,但精神是一体适用的。
                  我还在当时,就建议不妨在该《人物收录准则》条文写明主播、主持人也包含在内,这样让旁人看到也比较好了解,只是到现在过了两年多了,也没人想要动他。--Znppo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21:28 (UTC)
                  • 回以上两位,“精神”是甚么实由各位自行定义,《人物收录准则》写明“关注度等于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简言之,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关注度方针》写明“维基百科收录“值得关注的主题”,亦即已被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的主题”,这些却是实实在在的方针,我看不到有甚么理由要重“精神”轻方针。--Risk留言 2013年11月10日 (日) 04:16 (UTC)
                  • 各自表述完,待其他管理员处理。--J.Wong 2013年11月10日 (日) 05:01 (UTC)
  • 提醒:该条目是有报章、周刊等报导。小希~*留言2013年12月5日 (四) 16:10 (UTC)

  1. http://epaper.oeeee.com/J/html/2013-12/27/content_1999661.htm
  2. http://news.hexun.com/2013-12-24/160852148.html
  3. 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3/1219/c356819-23887780.html

等等。--GZWDer留言2013年12月29日 (日) 02:12 (UTC)

按本方针,且复还至阁下子页“User:GZWDer/惠州南站”。请君善之,以息众所虑,后再此申请。--J.Wong 2013年12月29日 (日) 15: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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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存废讨论中所有保留理据均不合理,“无共识保留”的判决并不合适。—Risk留言 2013年12月17日 (二) 11:33 (UTC)
  • 鉴争论未止,而相关关注度子则又未曾讨论,乃续其决。请勿于现况、方针或指引有所变动前再度提审。另外,亦建议尽快提案建立《关注度(交通)》,以解目前僵局。--J.Wong 2013年12月22日 (日) 06:42 (UTC)
    • 请问您认为存废讨论中有哪个保留理据是合理?条目如何符合现行方针及指引?为何在“无共识保留”后不能再度提审?--Risk留言 2013年12月26日 (四) 10:54 (UTC)
      • 确非强而有力,但既为讨论,则好应尊重各方意见,勿忘维基乃共识而治。切记《删除守则》有定删除必为最后手段,而方针重于指引。此类争议绝非生于今时今日,一直力劝各位好好修订指引,以息争论,唯似针入海,双方继续争持不休,实为泄气。既非必须删除,乃改判无共识;既争议未息,乃劝君勿再重启讨论,直至争议之源已灭。--J.Wong 2013年12月29日 (日) 11:25 (UTC)
        • 尊重各方意见不代表要盲目假定所有意见都是合理,既是“无共识保留”,即代表保留方及删除方至少各有一个合理理据,条目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是事实,那保留方具体上在存废讨论中有哪个理据是合理?删除必为最后手段,而“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根据WP:FAILN,现在“在努力寻找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的来源”,“请确保关注度模板已挂上足够长(至少30日)的时间”、“将条目提交到存废讨论”也完成了,已可采用“最后诉诸的手段”,即删除。另外有争议不代表就要修订指引,把不符现行方针及指引的条目留下来才是争议之源,即是把现行标准变得模糊不清,用户就更难以达成共识及确实理解维基百科:关注度。--Risk留言 2013年12月29日 (日) 11:51 (UTC)
          • 要送交存废讨论,而非快速删除正正就足以证明,社群愿有存废讨论把关,容让双方交流沟通,非一律而删。关注度向数范畴而另当别论,该等范畴均易起争议或难以核实。交通、道路亦为其中之一。此等好应交付社群定立明确子则而再论,否则散打游击,对双方亦属不公。主删方,包括阁下固然辛劳,但每每受阻;主留方,亦感苦困,况况似受狙。终徒添仇怨,究竟双方均为有心人,无私为维基添砖补瓦,何必如此?就请君交付互助客栈,立议而取共识,此方为上策,此方可使现行准则更为明确,此方可使共识更易达成,此方可使用户更确切理解《关注度指引》。沟通方为上策,绝非散打游击堪比。请君阅纳。--J.Wong 2013年12月29日 (日) 14:46 (UTC)
            • 这里是存废复核请求,阁下既然坚持“无共识保留”,就应具体指出保留方在存废讨论中有哪个理据是合理,以及条目如何符合方针,希望及后阁下能指出。
            • 另外,阁下所言有两个假设:一是有建立《关注度(交通)》的必要,二是《通用关注度指引》不适用于某些范畴。但两者并非成立,如果某用户把一个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的条目拿来存废复核,然后说“争论未止,而相关关注度子则又未曾讨论”,故应保留,阁下必不会接受。《通用关注度指引》之所以是“通用”,正在于它适用于所有范畴,参照所有关注度子方针(包括英文维基),《通用关注度指引》必然为子方针之基础(除了中文维基的《关注度 (人物)》)。现阶段有何必要幻想不存在的方针,以不存在的方针影向现时方针的执行,还请君阅纳。--Risk留言 2013年12月29日 (日) 15:21 (UTC)
            • 维基释义》有定,维基并非官僚,亦非战场,既然双方均各说各话,本人又凭何断言该讨论双方有所共识。双方均无按关注度指引“讨论”出存废决定。就无谓五十笑百。现本人的确可援关注度指引推翻判决唯此只会令争议了无休止,本人认为双方亟需就此立刻开展讨论,乃无视之,并续判无共识。虽称子则,但其力堪比有馀,足证通用指引并非适用于全部条目。所谓基础亦仅在程序之上。题外话,阁下所言应为已删关注度不足,如此,最终决定视双方意见及方针指引而定,不过本人亦会劝其交付互助客栈讨论,因为共识乃维基之本,未必不会接受,世事无绝对。本人亦未敢讲一句绝对,难得阁下可代我讲这一句绝对。--J.Wong 2013年12月29日 (日) 16:10 (UTC)
              • 不明白为何执行方针就会把维基百科变成官僚及战场。我并没要求阁下断言该讨论双方有所共识,只是阁下既然坚持“无共识保留”,就应具体指出保留方在存废讨论中有哪个理据是合理以及条目如何符合方针,再请及后阁下能指出。
              • 何谓“无按关注度指引“讨论”出存废决定”?无视《关注度指引》《删除守则 》,使维基百科收录没关注度的条目,能改进或维护维基百科?共识乃维基之本,方针乃社群共识之本,《关注度指引》乃由社群共识得出并通过,不执行方针即是不执行社群共识,条目不符《关注度指引》,就应删去或合并,这一直是社群共识。一位管理员怎可以怕有争议就不按方针做事?难道不按方针做事就没有争议?请君三思。--Risk留言 2013年12月29日 (日) 16:39 (UTC)
                • 致阁下如此,本人谨作最后回应,阁下亦无谓再回,实亦无义︰无共识保留,并不表示要有强或对等理据,此固为其中之一类无共识;另一类,乃为冻其现状。的确,本人可引关注度指引及删除守则,改判删除。不过,此类争议已久,实在需要双方详细讨论,以息争议。强而改判,则只会令争议加剧,有碍维护,乃援规则忽略方针,无视前述方针及指引,冻其于现状,望双方就此讨论。本人不怕争议,就怕有人无视争议,令其加剧,忘维基之本。阁下请勿塞责他人,阁下有责任参与讨论(不是投票啦),解决是项争议。--J.Wong 2013年12月29日 (日) 17:27 (UTC)
                  • 本人也作最后回应,“删除或保留意见如果争持不下,管理员应当考虑进行无共识保留”,你现在说不出保留方在存废讨论中有哪个理据是合理,如何是争持不下?“冻其现状”实仍阁下自由创作。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不是方针,使维基百科收录没关注度的条目更不能改进或维护维基百科,按非方针无视《关注度指引》《删除守则》,有失管理员身份,有责任参与讨论的只是那些写下不符维基百科方针的条目,又想维基百科收录的用户,因为想改变方针的是他们,是他们要说服社群《通用关注度指引》不适用于这些范畴。阁下是管理员,实应告诉他们在方针未改变前不应创建这些条目,好使他们不要无视争议,令其加剧,忘维基之本,得到社群共识后才创建,而不是把不合乎方针的条目保留下来,甚至要无视《关注度指引》《删除守则 》,这只是管理员失职。再请君三思。--Risk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02:49 (UTC)

是,《规则忽略概念》并非方针,但确为重要观念,亦实上承于《五大支柱》,阁下务请参阅。阁下所言非无道理。但阁下又何尝不是想取一个共识以去除所有此类条目?兹事体大,恳请确认旧有共识是否有变。拜托阁下。既为争议,则双方均有责任去解决,就无谓拘泥于孰为主动。切勿无视争议本身。作为管理人员,亦应避免令争议升级,始不失管理人员身份。此等不再是“本人创作”,均为既定方针及指引,请君遵行,毋忘此等。确认以后,本人当不再阻挠。--J.Wong 2013年12月30日 (一) 04:09 (UTC)

  • 这里是存废复核请求,讨论的是一个条目,一个存废讨论,请阁下不要把一个存废讨论推到“所有此类条目”的争议。单就此条目此存废讨论,阁下说不出保留方在存废讨论中有哪个理据是合理,说不出条目如何符合方针,又有何争议?各条目的关注度是独立,我又怎可能想取一个共识就去除所有此类条目?我不会说“所有此类”,难得阁下可代我讲一句“所有此类”。难道不是确认了旧有共识是有变才可以把不合乎现时方针的条目保留?未确认旧有共识是有变就可以不理现有共识,不理现有方针?请解释为何执行方针是不文明行为,“避免冲突升级的方法”及“维基礼仪的原则”中并没有一个说“避免执行方针”。《关注度指引》《删除守则 》均为既定方针及指引,请君遵行,毋忘此等。--Risk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07:01 (UTC)
    • 严格而言,就《删除守则》及本方针而言,就指引毋须强制执行而言阅读双方相当之理据及参考相关方针指引以后,本人认为双方意见(非论点强弱)争持不下(按︰争执而不相让),乃续判无共识。《删除守则》︰“删除或保留意见如果争持不下,管理员应当考虑进行无共识保留,亦即页面暂时维持现状,管理员暂时关闭相关讨论,并予以标识为“无共识保留”。这并不代表对现状的认可,而是把争议留给各方继续讨论,以达成共识。任何维基人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次提出相关请求。”
    • 宏观而言,阁下理应正视他人不满、反对、争议。争议反映,共识可能有变。阁下或者无打算提删所有同类条目,不过此文绝非首项同类提删。按前述态度方针,阁下应正视,并发起讨论。当然阁下不欲,本人亦不勉强。
    • 好,本案到此为止。再续无义。若仍不满,请交互助客栈讨论。--J.Wong 2013年12月30日 (一) 08:12 (UTC)
      • 只能对阁下感到失望,阁下都说不出保留方在存废讨论中有哪个理据是合理,还有甚么争议需要讨论?一方没有合理理据,那就不是争持不下。“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如果不理理据是否合理,怎讨论也不可能逹成共识,亦把讨论变成投票游戏。--Risk留言 2013年12月30日 (一) 08:37 (UTC)

【【注意】】:PhiLiP是把原来整个词条的内容都全部删去,然后接上其他一些比原来文献老一两个世纪的过期资料,而原来的内容完全符合维基方针和客观事实,但或许不符合PhiLiP所持的立场。XFYC留言2013年12月31日 (二) 14:11 (UTC)

条目本身没有被删。-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14: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