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工作貧窮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血汗工廠中的勞工

工作貧窮(英語:Working poor),又稱在職貧窮窮忙族薪貧族勤勞貧困階級工作貧困階級,是指擁有固定工作但相對貧窮(例如收入低於特定貧窮線)的人士。有別於失業者,他們雖然有得到工資,但工資的金額不足以維持一個合理的生活品質。

影響

[編輯]
美國的工作貧窮

相對於失業人士,政府較難對工作貧窮人士提供合適的支援。而工作貧窮的家庭,因缺乏資源為子女提供好的教育機會,較易使貧窮問題延續至下一代,造成世襲貧窮。當工作貧窮擴及高學歷的年輕人,代表社會製造出一整個失敗的世代,且此時受害者已經擴及到中產階級與富裕階級的子弟。

年輕人應對工作貧窮(也就是低薪)的方式有不努力、不充實自我、甚至不工作,其原因是努力及充實自我成為高風險低報酬的投資,結果就是年輕人的能力及工作意願下降;更嚴重的應對手段則是選擇不生育(包括父母有能力有意願經援他們養育子女的年輕人),將會造成低生育率的後果,低生育率也會打擊內需,造成惡性循環。

採取這種應對方法的原因很好理解:依照市場理論,當社會將年輕人的價格定到遠低於生產成本時,「年輕人」這個產品的減產--也就是降低生育率,以及更多年輕人拒絕販售勞動力,是必然結果。而依照心理學理論,當社會把年輕人的價格定到如此低時,會有更多年輕人認為自己的基因不佳才沒有競爭力,還是不要製造後代讓他們痛苦;當工作者面對長期的勞而不獲,會失去自信及失去動力,造成普遍的無力化,對努力工作及充實自我的意願大降。

工作貧窮青年化

[編輯]
台灣104年的官方低薪報告書

工作貧窮現今有青年化的趨勢,其原因包含下面幾項原因:

  1. 全球化將許多工作外包給其他國家,造成本國工作機會縮減,而且這些國家以犧牲環境及人民的代價競爭。
  2. 各政府、私人、營利、慈善等單位都在尋求人力成本的精省,使用方法包括責任制、濫用實習生、濫用志工等,但政府立法執法都過於寬鬆。
  3. 因剛入職場的青年人,大都接受高等教育,雇主尚不清楚新進員工品質,故採用低起薪,待確認員工的素質後,予以調薪,又初任人員多屬青年,又同時面對物價升高、薪酬受壓等多方面壓力,因此造成了工作貧窮青年化。[1]
  4. 而有學者研究也指出,台灣的長期失業變化趨勢:青年化、高學歷化,已經不再是傳統印象中的特徵:中高齡、低學歷。當青年人也逐漸成為長期失業者的多數,這對於青年人的就業信心將產生重大的衝擊,這絕對會是台灣社會活力與創新的一大隱憂。
  5. 22K方案也為助長青年就業不穩定之隱憂。由於方案是一年的定期契約,不是傳統穩定雇用的「不定期契約」,因此期滿之後僱主不需給付資遣費,這種國家鼓勵雇主彈性化僱用的做法,將助長企業主短期雇用或使用人力派遣的習慣,加劇「青年貧窮化」與就業的不穩定,嚴重侵蝕整體勞動力市場的穩定。其政策甚至被稱為台灣人大滅絕政策。
  6. 青年的貧窮化並不會反應在基尼係數等數據上,因為貧富差距的計算標準多以家庭為單位,多數家庭組成是薪資合理的老人及低薪的子女,因此子女的低薪會被父母給平均掉,因此不會反應在貧富差距的數據上。
  7. 能制止這些問題的主流族群,因為年紀較高,並不會成為這些問題的立即受害者;相反的,他們短期內反而會成為受益者,因為年輕人低薪,服務業會物美價廉。他們大多抱持錯誤觀念(誤以為年輕人跟他們過去一樣,只要努力就會有回報),他們誤以為只要金援子女數年就好,實際上數年後他們等到的是子女出現身體或心理疾病並放棄生育,此時他們才可能會發現受害。

青年為支撐國家未來的主要生產者,因為工作貧窮、低薪或工作得不償失的關係而無法(或不願)成家、或無法支撐家庭開銷,長久以來便會造成許多重大問題,但是當初放任這些政策的中老年族群,並不會受到懲罰。

各地情況

[編輯]

臺灣

[編輯]

在2012年,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料,臺灣未滿30歲、30至34歲、35至39歲三個組群的平均年所得,都低於15年前的水準。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已是15年前的16%以上。對於整個青年就業人口都有落入在職貧窮的風險,臺灣媒體有一個新名詞「青貧族」。

臺灣因油電雙漲導致的物價上漲,與炒房的房價高漲,為存錢買房、貸款,必排擠消費、生活、教育等費用支出,貧富差距擴大,使得許多年輕人成為窮忙族[2][3]

日本

[編輯]

如下表為日本調查21世紀前10年間收入階層分布變化表,年薪400萬至2000萬日圓的人數皆為下降,而低薪群的人數卻增加顯著。

日本所得階層別人數推移情況
(單位:千人)
區分 1999年 2009年 增減
〜100萬日圓 2,961 3,989 1,028
100〜200萬日圓 5,076 7,010 1,934
200〜300萬日圓 6,875 7,899 1,024
300〜400萬日圓 8,046 8,149 103
400〜500萬日圓 6,600 6,163 -437
500〜600萬日圓 4,788 4,074 -714
600〜700萬日圓 3,210 2,464 -746
700〜800萬日圓 2,284 1,695 -589
800〜900萬日圓 1,584 1,148 -436
900〜1,000萬日圓 1,070 710 -360
1,000〜1,500萬日圓 1,894 1,303 -591
1,500〜2,000萬日圓 431 268 -163
2,000萬日圓〜 164 186 22
合計 44,984 45,056 72

資料來源:日本民間給與実態統計調査(國稅廳)

解決辦法

[編輯]
從事派遣工作的勞工
泰國貧民窟修車工
東南亞草蓆製造廠

針對工作貧窮,有人提倡以最低工資解決這個問題,但因其也有不少缺點,因此沒有很多國家實施;而且實施最低工資也不一定能舒緩工作貧窮的問題,例如台灣基本工資(時薪160元/2021年起實施)離實際合理工資還有一大段距離,但台灣仍有相當部分的時薪制工作低於基本工資。另外,部分僱主也會規避最低工資或勞基法規,主要方法是使用責任制,強迫加班但不給加班費,另外也大量使用時薪制人力派遣勞工、低薪實習生、低薪建教合作以及業務外包,醫院及慈善團體喜好使用志工來節省成本、但也容易增加在職貧窮。

亦有研究表明,增加福利國家政策是減少貧困和工作貧窮的最有效途徑。[4][5]

為減少在職貧窮,也必需立法限制責任制、派遣制度、志工及實習,並有效執法、處罰違法僱主。臺灣醫療及慈善機構利用志工名義變相規避勞動法規、並造成工作機會縮減的情形亦時有所聞。

在稅制上不獎勵僱用外勞或產業外移,並要求醫療及慈善機構盡避免以志工取代聘僱給薪勞工,可以增加本國人民的工作機會;以供需原理論,增加工作機會可以提高受顧者向僱主議價的能力。

而由於醫療及房屋經常是非富裕者的重大負擔,因此有效的打房政策、全民健保都可以降低人民負擔,進而降低生存成本、人民省下來的錢也會投入消費、擴大消費市場及就業率。

降低房屋成本也可以減緩在職貧窮,店家必須將店面租金轉嫁給消費者(提高店面租金會提高物價,等於讓多數人變相減薪),而住屋成本總是會吃掉一般人收入的一大比例、降低這個比例等於加薪。

改變社會對工作者的態度也是減少工作貧窮的方法,例如有許多工作的社會地位低、工作環境差、容易造成職業傷害、甚至薪水低,因此造成年輕人不願意投入,而有高失業高缺工的問題;但只要加薪並改善工作環境(例如職場嚴格禁菸、提供安全防護設備、並教育職場前輩不能過度倚老賣老,讓新人只需要努力熟練技能、而不用花費太多時間的經營職場人際關係),提高該工作的形象,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或是政府實施社會救助制度:

  • 提供實用、高品質且廉價就業訓練、學校教育
  • 提供全民健保、醫療補貼
  • 提供數量多品質高的廉價住宅
  • 提供足夠的生育津貼、托育補助,最好能給予養育子女者更高的住宅補貼
  • 提供實質的薪資補貼,或是指定用於購買生活必需品(如食品)的消費券
  • 提供勞務補貼,例如對於非富裕階級使用本國看護、鐘點傭人等補貼其薪資,對於慈善機構也可以提供勞務補貼及監督其對志工的使用,讓多數志工能獲得接近營利事業標準的薪水,這樣私人企業必須給予較佳的條件才能找到員工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論青年就業困境,藍科正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4-07-14.
  2. ^ 高房價誰負責 貧富差距成話題. [2012-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3). 
  3. ^ 香港高房價拉大貧富差距並禍延第二代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09-22.
  4. ^ Lohmann, Henning. Welfare States, Labour Market Institutions and the Working Poor: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20 European Countries. Europe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09, 25 (4): 489–504 [5 November 2011]. doi:10.1093/esr/jcn064. 
  5. ^ Brady, David; Andrew Fullerton and Jennifer Moren Cross. More Than Just Nickels and Dimes: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of Working Poverty in Affluent Democracies (PDF). Social Problems. 2010, 57 (4): 559–585 [5 November 2011]. PMID 20976971. doi:10.1525/sp.2010.57.4.55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