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室训令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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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训令英语Royal instructions》(英语:Hong Kong Royal Instructions)是英属香港时期的重要宪制性法律文件,又名《王室法令》。当中的37条条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立法局运作的具体细则安排,订明立法程序,并进一步明确指出及规范香港总督的权力,包括任免议员和官员,赦免死囚,处置殖民地土地等,以作为《英王制诰》的补充规定。

沿革[编辑]

1843年,为了给予英国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提供指引,当时的英国维多利亚女王以皇家特权立法的形式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王室训令》由英国君主以王玺盖发,由英国君主直接颁予香港总督[1]:82。其后经过数次重新颁布和多次修订,最后的重新颁布于1917年,最后修订于1995年,内容主要提供行政局立法局组成、职权和运作程序等细节。

1984年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后,英国多番修订《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削弱港督权力。例如《英王制诰》原本授权港督可以命令立法局任何议员停职,等待英国决定是否免职,但在1985年的颁布《英王制诰》中删去这一句,改为在同时颁布的《王室训令》内,只授权港督可以命令官守议员或委任议员停职,而在该年引入的民选议员就不可以,而后来官守和委任议员逐步撤消,港督也不再是立法局主席。于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地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李宗锷法官 (编).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95. 


先前文件:
大清律
香港宪制性文件
英王制诰
《王室训令》
1843年4月6日—1997年6月30日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