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审判机关,「理」為中國古代對法官的稱呼。
[编辑] 歷史
秦漢時期以廷尉為最高司法之官,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曾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寺指官署,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南朝梁武帝第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隋唐之後沿用此制[1],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元未沿用。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2],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国。民国中期,易名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国最高法院的名称。
[编辑] 注釋
- ^ 《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
- ^ 《明史·职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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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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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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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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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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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 萧一山. 清代通史 修订本, 1. 台北. 1962: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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