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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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审理机关,「理」為中國古代對法官的稱呼。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更为大理院。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编辑] 歷史

時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後沿用此制[1]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未沿用。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2],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国。民国中期,易名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国最高法院的名称。

[编辑] 注釋

  1. ^ 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门下。”
  2. ^ 《明史·职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


九卿九寺
九卿

太常 | 郎中令光禄勋) | 卫尉 | 宗正 | 太仆 | 廷尉 | 大鸿胪 | 大司农 | 少府

九寺

太常寺# | 光禄寺# | 衛尉寺 | 宗正寺 | 太僕寺# | 大理寺# | 鴻臚寺# | 司農寺 | 太府寺

注:#者为明清五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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