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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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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语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過失(negligence、(Lat. negligentia)[1]),在香港的司法系统中叫作「疏忽」,在中國內地澳門臺灣的司法系統中叫作「過失」,是指“應注意的、能注意的,而未注意”,或是無法達到一般合乎理性之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2]。同樣的道理,可以推廣至法律定義,成為一個人是否蓄意去做一件事,又或是否有因為過失而導致某些事件發生的決定點。[來源請求]

過失主張的構成要件

任何想要以過失進行訴訟的人都必須建立起的一些要件。這些要件被稱為過失形成的“構成要件”。

刑事過失

過失與補償

商業合約中,免責條款可能可以免除因人為過失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但是過失致人於死刑事,不能免責。

疏忽可以分為人為的疏忽、或是組織制度的構成。例如:

  1. 高空工作沒有安全帶
  2. 嘉利大廈火災

參看

參考資料

  1. ^ Negligence. Oxford Living Dictiona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4 July 2017]. 
  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過失[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參考文獻

外部連接

  • Britannica 1911's account of negligence: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read, preceding the era of Buick Motor and Donoghue v. Steven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