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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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是指负责维持公共基础设施服務的體系或機構,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污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一般情形下,公用事業是由政府機關公營企業或政府特許的公司機構經營,但也會視情形開放民營企業自由經營。

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民營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

香港

香港,由於公用事業對公眾十分重要,即使由私人擁有的公用事業亦會被視為《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轄下的「公共機構」(Public body)規管[1]

香港公共機構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共機構包括:

  • 政府
  • 行政會議
  • 立法會
  • 區議會
  • 由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出,或由他人代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出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不論該委員會或機構是否獲得酬勞
  • 附表1指明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附表1指明的各類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注釋

  1. ^ 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 [2012-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