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948年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
1947—1948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为中华民国举行的国会议员选举,由各省级议会间接选举产生监察院第一届监察委员,全国各地分别于1947年(民国36年)12月7日至1948年(民国37年)1月10日间举行。
背景
[编辑]中华民国早期曾有过数次全国性的国会选举,此时期的国会制度为包含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两院制国会,其中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间接选举选出,众议院议员则由人民按各省人口数直接选举产生。
- 1912年-1913年(民国元年-民国二年)的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参议院与众议院)
- 1918年(民国七年)的第二届国会议员选举(参议院与众议院;但中国国民党在南方串联数省组织护法运动抵制选举)
- 1921年(民国十年)的第三届国会议员选举(仅改选众议院;后因为战乱无法集会,至第一次直奉战争后恢复第一届国会,当选人并未就任)
1928年(民国17年)年底,中国国民党主导的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达成全中国名义上的统一后,即公布施行《训政纲领》,实施训政,并成立监察院。但其时监察委员并未直接或间接选举,而是由中国国民党一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指派。
1947年(民国36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并订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国民政府改组容纳部份无党籍人士与其他政党如中国青年党和中国民主社会党参加,并开始部署行宪后的国会选举。[1]而中国共产党则因部分政治诉求在政治协商会议中未得到满足,除了串联民盟拒绝加入改组后的政府、抵制全国选举外,并全面发起第二次国共内战。
选务
[编辑]监察委员选举为间接选举,由各省市议会、蒙古各盟旗、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名额选出监察委员。[2]另外,依照宪法制定的《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监察委员依下述规定选出:
其中每省选出者设有妇女保障名额一人,各妇女候选人得票单独计算;直辖市、蒙古盟旗、西藏地方及侨居国外国民选区则未设妇女保障名额。
选举过程
[编辑]第一届监察委员应选名额为223人,全国则分为64个选举区进行选举(35省、12直辖市、西藏地方、蒙古各盟旗8联合选举区、侨居国外国民8选举区)。
1947年12月8日至1948年1月10日间,各地举行监察委员选举。东北之安东、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六省及哈尔滨市市因被中国共产党占据而无法举行选举,大连则因苏联占领无法举行选举。而海外的第二至第八各区,因情形特殊未能举行选举。[3]西藏亦只选出六人,尚缺二人。[3]
其馀29省,10直辖市,蒙古各盟旗与海外第一区,均选出监察委员,实际选出共180席。
相关选举
[编辑]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中央民意机关除了监察院之外,尚有国民大会与立法院。上述两机关也在行宪后陆续办理了第一届选举,参见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第一届监察委员选出后不久即因第二次国共内战随监察院播迁至台。中华民国政府为因应台海现状下监察院无法如期改选,经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陆续增订增选补选与日后的增额选举规定,在自由地区曾办理1969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1973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1980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1987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等增选、增额选举,可视为本次选举的后续选举。其中,1969年增选选出之监察委员得以与本次选举选出之监察委员继续共同行使职权。但之后由于迭经中华民国宪法增修,监察院改为非议会机关,监察委员亦自第二届起不再经由选举选出,而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1997年宪法再次增修,转由立法院同意任命。
参见
[编辑]- 监察院第一届监察委员
- 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 中华民国宪法、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万年国会、法统
-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中华民国国会在台湾之全面选举与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