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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独裁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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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裁共和制(西班牙语:Dictadura constitucional),或宪政独裁(英语: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指的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让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对整个国家进行独裁统治政体,其最高统治者被称为独裁者或者独裁议会,但是统治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大,仍要遵从宪法中的条款。实行这类政体的国家称之为独裁共和国

原理解释[编辑]

理论上,独裁共和制是在战争经济危机等紧急状态下才会采取的暂时性政体,如果这个国家的局势开始回归稳定,那就该恢复原本的民主共和制。但实际的独裁共和制可能持续非常长的时间,独裁统治者们也不肯轻易的放弃权力。这类政体多发于民主共和制国家的早期建国阶段,长时间处于独裁共和制的国家多集中于中南美洲近东东亚东南亚

独裁共和制不一定会用极权政府的方式运作,有些独裁共和国甚至有独立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并且遵循分权制约的原则。这种较为文明的独裁共和国在南美西班牙语系国家尤为常见,在近东的旧奥斯曼土耳其的疆域内也频繁出现。因为当时这些国家从西班牙独立之时,或者在奥斯曼帝国解体之时,就是按照孟德斯鸠和18世纪最先进的政治思想来设计新的政府体制的,所以既使后面落入独裁,也能保有最低的底线。在南美洲,一国之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它赋予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让独裁者无法极致的剥削人民。不过这些国家毕竟是属于独裁政体,透过非选举的方式获得政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而另一类不遵守宪法,同时还对人民索取无度的独裁共和国则被称为“宪法诈欺(Fraude electoral)”,又称为“选举诈欺”,这类国家在南美和近东较少,而在东亚东南亚较多,最著名的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北洋政府南京政府。这些反动独裁共和国的人民普遍缺乏明确的民主观念,不仅对宪法无太多尊重,甚至对整套法学体系都一知半解。拿民主共和制套用在这些国家身上的时候,就很容易变质为独裁共和制,违背当初的理念。因此,独裁共和制其实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许多有民主意识的政治家必须谨慎的使用它,才不会酿成悲剧性后果。

“宪政独裁”也是有好处的,在紧急关头能大幅度缩短民主制度所浪费的时间,快速行动、快速解决。该国的国家元首短暂成为“独裁者(dictador)”,在面对失业率暴增、国家破产、敌国宣传战的时候有奇效,并允许政府用强制性的、非民主的手段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宪政独裁其实有“连任限制”,一个健康的宪政独裁基本只允许总统在他的任期内独裁,通常是3~8年,之后就恢复选举,而旧总统则不能连任。如果一个国家统治者实行无限期连任,那他所控制的国家就不属于独裁共和国,而属于威权国家;如果这国家到处充满监视器言论审查、并限制人民的出行自由,那就超越了维权政体,属于最独裁的极权国家。要分辨这三个政体的话,最明显的判别方法是“有无个人崇拜”,极权国家必有个人崇拜,独裁共和国则永远没有,而威权国家的个人崇拜程度是在两者之间。

具体例子[编辑]

意大利古代的罗马共和国规定“独裁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受限制地统治,但必须遵循法律,不可随意犯法。”但与其它古代国家中的独裁者类似,罗马的独裁官在任期结束后也很少受到审查,让制约独裁的机制形同虚设[1]

美国内战期间,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曾短暂的行使过独裁权力,以维护美国的统一性。当时的美国已经是个成熟的民主国家,林肯实行过的独裁政策为“逮捕南方邦联的所有军人和官员、拘禁北方同盟中同情南方的人、以及撤销人身自由保护令”这三个,林肯的其余作为仍然受到美国国会的严密监督。在内战期间,美国北方的美国最高法院所进行的司法审查,以及美国选举人团所进行的游说投票都可照常进行,不受战争影响。

第一次世界大战德意志帝国灭亡,接替它的是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在建国初期就通过了一项宪法条款,明确授权“德国总统无需与立法部门沟通就可直接颁布法令,对全德国的政策进行修改。”这个条款在有民主精神的德国总统手中自然不会被滥用,但是希特勒在当选了德国总理后,又马上去选德国总统,成功身兼两个最高职位。于是希特勒就利用该条款的漏洞,当即宣布德国处于战时状态,并透过《战时紧急条款》来逮捕魏玛共和国内的所有民主派人士,让魏玛共和国急速变为纳粹德国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为了解决大萧条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金钱损失,也行使国独裁权力。罗斯福的作为包括“违反美国宪法的合约条款[来源请求]、没收倒闭银行的资产、允许抵押品赎回”。后来,当日本和美国开启太平洋战争之时,罗斯福为了防止日裔美国人通敌,又将部分民众集中到短期拘留营里生活。

21世纪,律师和法学理论家约翰·柳(John Yoo)提出了《行政一体理论》,以确保美国军队的高效率。该理论规定“美国总统即全美武装部队的最高总司令”,让美国总统在战争时能直接调动美国的所有军队,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打击来自伊斯兰国家的恐怖分子,以及打赢与俄罗斯的代理人战争。提高总统军权的原因是2001年的911事件,以当时的总统乔治·W·布希的职权,没有资格调动全体美军去彻查恐怖分子,这严重延缓了办案进度。于是约翰·柳呼吁美国政府采取《行政一体理论》并最终获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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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来源[编辑]

注释[编辑]

参考书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