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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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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是一个雇主和雇员团体之间敲定薪资范围、工作环境、福利及其它雇员权利的过程。雇员的权益通常由其所属的工会代表。通过集体协商,雇主会与雇员团体之间达成一个设定薪资范围、工作时数、雇员培训、健康安全指引、加班补偿、申诉渠道,以及参与公司事务之权利的雇主-雇员协议。

工会通常会与单个雇主(通常是该企业之股东代表)或诸企业组成之团体进行协商,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达成一份全行业协议。雇主-雇员协议在雇主与诸工会间行使一种类似劳动合同的职责。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协商,包括对雇主的雇佣条款与条件之协商(入薪资范围、工作时数、工作条件、申诉渠道),也包括对工会的权利和职责之协商。通常工会会与该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协商,但在例如奥地利、瑞典与荷兰等国家,工会会与雇主团体进行协商。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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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翠丝·韦伯,1894年

1891年,英国工业关系协调者先驱比翠丝·韦伯首次使用了“集体协商”一词来描述18世纪工会兴起前后,雇主与工人集体的协商和合约行为。

1935年,美国通过国家劳动关系法禁止雇主强迫雇员放弃加入工会组织和成立工会的权利,然而公职领域的工会活动直到1950年代仍然受到非议。1962年,肯尼迪总统下令允许联邦雇员加入和成立工会组织。

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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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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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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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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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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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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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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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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